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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后每年的年费讲解,“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39:1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授权后至专利有效期届满前每年要缴纳的年费讲解 ,“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讲解。



专利授权后至专利有效期届满前每年要缴纳的年费讲解


在专利代理过程中, 专利授权后至专利有效期届满前每年要缴纳年费。

专利缴纳年费 :

1、专利授权后,每年申请日日期前应当缴纳当年的年费,缴纳第几年年费从专利申请日起算(秘诀,用当前年份-申请年份+1就是第几年的年费); 2、申请日后一个月内缴纳年费,可以避免滞纳金; 3、注意专利权人是否享有费用减缴; 4、注意专利权人的个数,确定减缴比例是85%(单个专利权人)还是70%(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 5、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可以享受减缴; 6、费用减缴请求应当在缴费绝限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

“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讲解


2022年12月28日审结的“新华字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案件,因涉及到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是否具有显著性的问题,对今后此类案件认定确立了裁判标准。

一、案件简介 《新华字典》是新中国第一部现代汉语字典,最初由人民出版社于1953、1954年出版。

随后,《新华字典》转由商务印书馆负责,自1957年至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印书馆)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

2010-2022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50%。

截至2022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获得“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及“最畅销的书(定期修订)”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多项荣誉。

本案的原告即为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印书馆”)诉称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语出版社”)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为侵害了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且华语出版社使用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华语出版社辩称“新华字典”作为辞书通用名称,商务印书馆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同时认为商务印书馆独占使用“新华字典”这一辞书通用名称,会打乱现有辞书市场及行政管理秩序,关于涉案《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华语出版社辩称其不属于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特有装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二、判决要点分析 (一)“新华字典”是否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本案中,“新华字典”作为辞书书名在实际中使用,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性,是进一步认定其是否可以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关键因素之一。

因此对本案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法院经过审理从两个方面分析了“新华字典”具有显著性:

1、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带有“新华”字样的标识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阶段性,“新华字典”亦不例外,其在诞生之初无论是辞书内容的编纂还是辞书名称的取得均带有强烈的政府色彩和国家意志。

但是,商务印书馆自1957年开始便一直为独家出版发行《新华字典》的主体,辞书发行量超过5亿册,且在多次修订编纂的过程中发挥组织者的作用,对《新华字典》内容的修订和品质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从使用证据上看,商务印书馆有将“新华字典”当做商标使用的主观意思和客观使用行为,并且“新华字典”标识在经过商务印书馆长期、广泛地使用已经使得消费者能够将其与商务印书馆产生对应关系的认知,且这种对应关系得到一贯性的认可和保持。

另外,一审判决书中还援引了再审案例,用以进一步证明图书书名可以脱离图书内容而基于出版者的出版行为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独立的属性和保护的价值。

(二)“新华字典”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辞书商品的通用名称 本案中,华语出版社答辩主张“新华字典”属于约定俗成的辞书商品名称,当然的不具有显著性特征,因此不应当赋予“新华字典”以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并提交数份公证书以证明其主张,包括部分第三方出版社出版的“新华字典”系列辞书及购书票据和目前存在的以“新华字典”为软件名称的电子辞书类产品等。

法院认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而被专业工具书、词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参考。

因此,“新华字典”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辞书商品的通用名称,应以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

而华语出版社的证据仅能证明截至目前辞书市场上曾有30家左右出版社出版过含有“新华字典”的辞书,而无法证明上述辞书的销售范围、数量、持续销售时间等相关数据,对比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50%的市场占有率,尚属少量。

因此,商务印书馆作为《新华字典》的专有出版者,在全国消费者的认知习惯中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最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形成了买《新华字典》就买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消费习惯,其他主体出版“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为尚不能使消费者将《新华字典》与商务印书馆之间的联系割裂。

同时,一审法院援引再审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提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由于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不能认定为通用名称”。

本案中,“新华字典”在长达60年间均由商务印书馆作为唯一主体提供,在市场上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且在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新华字典”属于兼具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在市场上已经产生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能够识别商品来源。

(三)“新华字典”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 一审法院分别从相关公众对“新华字典”的知晓程度、使用 “新华字典”持续时间和销售数量、对“新华字典”进行宣传所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三方面,结合商务印书馆提交的证据,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其次,该判决在给予“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同时,注重平衡其与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促进知识文化传播之间的关系。

判决明确指出,商标法对商标独占使用权利的保护的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附着的商品,给予商务印书馆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并不是给予其出版字典类辞书的专有权,不会造成辞书行业的垄断。

通过给予商标保护的方式,促使商标权利人更好地承担商品质量保障的法定义务和传播知识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促进出版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圣元收购大量商标背后的原因讲解


为什么圣元要收购这么多的奶粉品牌,有什么图谋? 查询资料发现,圣元收购育婴博士的时间是去年11月21日,而在此前的近半年时间里双方已经在接洽此事,这个时间点也恰恰是工信部发文的时间点。

除此之外,圣元于近期还收购了假洋品牌“迪唯恩”,将其变为国产品牌,收购的目的不得而知。

在圣元营养食品公司名下还有很多商标是经过转让而来,如汇多利、爱智多、名山、蜜星客、爱益多、安智健、雅之亲等品牌,商标完成转让时间段“奇妙”地也集中在2013年11月,这个时间段也恰巧是工信部出台“禁止贴牌”文件之后的五个月。

令人惊奇的是,拥有多个产品品牌的圣元并未放弃继续“增加”品牌的机会。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官网上查询到,申请人名称为“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商标名称就多达461个,除去图形和重复(不同品类)的之外至少也有300多个,类号基本是5和29,意味着多数是生产婴儿奶粉和奶制品。

但是让人疑惑的是,虽然淘宝上圣元旗下的多个产品品牌都在销售,品牌、规格、价格多得让人眼花缭乱,但是在天猫的圣元母婴旗舰店里却仅销售圣元优博产品。

圣元如果已将贴牌产品“转正”,为何不在自己的官网上销售?为何不考虑价格因素,从而导致数百个产品品牌同时在售所带来的内部竞争?圣元收购这些品牌到底为了什么?项庄舞剑意在沛公?随着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日前公布,上千个婴幼儿乳粉OEM品牌将面临退市风险。

然而据了解,一些OEM品牌并未真正退出市场,而是通过与大企业合作等方式换一个马甲,直接变身为一线品牌的副品牌,成功“嫁入豪门”。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目前市场中的OEM品牌已难寻踪迹,更没有哪家大企业愿意承认自己是代加工企业。

不过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虽然一些企业旗下的所有产品品牌都已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但实际上在主品牌后面忽然增加的副品牌数目之多还是令人咋舌。

面对即将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婴幼儿奶粉市场上的品牌之乱恐难消停,行业变局也将持续发生。

对于奶粉OEM品牌的去向,乳业资深专家解观胜认为,真正意义上的杂牌已没有机会,只能退出市场。

而一些还有销路的杂牌卖给正牌后,也就变成真牌子下面的杂牌。

其实他们就是换一个马甲,变成一线品牌下面的副品牌,产品商标专有权人换成真正为其代工的企业,由这些一线品牌为其背书。

因此,短期内OEM品牌不会少很多,但纷纷嫁入“豪门”的现象会比较多。

据业内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市场上典型的企业就是圣元。

该人士表示,以圣元为例,其旗下的育婴博士原来就是由圣元为其代加工,后来考虑到禁止贴牌政策的影响,就采取了收购育婴博士的方式,将这一OEM品牌变为圣元的品牌,但相对独立营销权依然掌握在育婴博士手中。

对于奶粉品牌“换马甲”生存现状,解观胜认为,很多企业都是打了政策的擦边球,将OEM品牌卖给代加工企业,让人很难区分哪些是贴牌,哪些是自有品牌。

乳业专家王丁棉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不准贴牌生产后,出现专有权人将产品商标送给或卖给代加工厂的情况,他们都在走“化整为零”的方针,意在规避受政策打击的风险。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简爱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多个品牌可以带来更多的消费者,但是对于主品牌也会有分散顾客群的负面作用,不同的产品在同一市场也会出现价格的恶性竞争,从而导致市场混乱的局面。

他认为,企业应该有意识地削减副品牌,否则这些非主力品牌将会拖累主品牌的发展。

乳业专家王丁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全部贴牌的奶粉企业有1000多家,贴牌和自有品牌的品种高达8800个,品种有几千个。

在上述法律正式实施后,这些贴牌的奶粉企业再去贴牌生产就是违法,但哪些贴牌受法律制约仍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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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