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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咨询项目的质量管理,专利在「技术路线图」绘制中的应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38:5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咨询项目的质量管理 ,专利在「技术路线图」绘制中的应用 。



专利咨询项目的质量管理


目前,随着产业的不断升级与技术的持续发展,国内企业在全球市场竞争中表现得日益活跃。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知识产权都是市场竞争的重要筹码之一。

加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不断完善,企业在日常的知识产权工作中对专利分析、专利预警和专利布局等咨询类项目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不同服务机构所能提供的专利咨询服务的质量却差之千里,高质量的专利咨询服务能够为企业解决疑难困惑问题,为企业提供应对思路建议,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保障,而低质量的专利咨询服务则毫无价值。

为了提高专利咨询服务的质量,需要将专利咨询服务作为一个项目来管理,项目产出成果的载体是报告文件,其基础在于信息的精准性,其价值在于报告建议的实用性。

那么,如何保证专利咨询服务的质量是专利咨询项目的关键。

一、专利咨询项目流程 专利咨询项目有自己的一套流程,不同类型项目的流程也不相同,但大致可以分为启动阶段、规划阶段、执行阶段和监控过程等四个阶段或过程。

其中,在启动阶段需要沟通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边界及确定项目中的沟通方式等;在规划阶段需要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做好时间、成本、质量等方面的规划;在执行阶段需要制定检索策略、实施检索过程、筛选相关专利、实施专利分析、撰写项目报告等;在监控过程中需要检查、控制专利咨询项目的进展、质量、变更。

最终,将项目咨询报告及相关的文件交付给客户。

其中,项目质量管理将贯穿项目的规划阶段、执行阶段和监控过程之中。

二、项目质量管理简介 在项目管理中,项目质量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无论项目的可交付成果具有何种特性,也无论是何种类型的项目,只要未达到相关的质量要求,都会给项目委托方和项目承接方的双方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每个项目都应当有质量管理计划,项目团队都应遵循质量管理计划。

项目质量管理的三个过程包括:规划阶段——规划质量管理,执行阶段——实施质量保证,监控过程——控制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

规划质量管理及实施质量保证相互作用,监控过程是按照控制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的要求,对执行阶段是否符合规划阶段要求的核验,以及对规划阶段是否能适应执行阶段实际需求的反馈。

项目质量管理的三个过程 规划质量管理主要输出质量管理计划、质量核对单等;实施质量保证主要作用是促进质量过程改进;控制质量是监督并记录质量活动的执行结果,主要作用是识别过程低效或产品质量低劣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这些原因。

三、专利咨询项目的质量管理 专利咨询项目的质量管理主要为了持续改进咨询项目的实施,提供精确的专利情报,以更好地为企业规避风险、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权益,也为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等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1。规划质量管理 专利咨询项目的规划质量管理主要是根据客户需求,考虑相关的风险及现有的人员配备做相应的规划,给整个咨询项目的质量提供指南和方向。

在该过程中,需制定相关的流程、分析模块、及审核规范。

对于一个成熟的专利咨询团队,不同类型的专利咨询项目,如技术支撑类、预警类、专利布局类、无效证据检索类、防侵权检索类、竞争对手情报咨询类及查新检索类等都有相应的流程。

对于每个具体的项目,在标准规范流程的基础上,需根据客户需求制定个性化的项目规划。

2。实施质量保证 专利咨询项目从数据库资源、人员、节点质量控制及过程分析等方面实施质量保证。

专利咨询项目实施质量保证 (1)数据库资源方面 有国内外知名的专利检索数据库,对于小语种国家,具备相应的专利检索渠道;除了专利数据库,还包括非专利数据库。

高质量的数据资源是对检索结果准确性的保障。

(2)人员方面 专利咨询团队有检索人员、咨询师,其中检索人员及咨询师具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并熟悉专利法律知识。

虽然现在的专业细分种类众多,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但对于不同的专利咨询项目,负责人可以选用专业技术领域相对宽泛的人员,并配备经验丰富的审核人员,依据相关的审核规范,保证项目的质量。

(3)节点质量控制方面 对于专利咨询项目,需要进行质量控制的节点主要分为两个阶段:检索阶段及分析阶段。

其中,检索阶段要把控的节点主要包括检索策略的制定和筛选标准的确立,分析阶段要把控的节点主要包括分析角度的选取和分析结论的确定。

检索策略的制定是专利咨询项目的一个关键因素,它体现了对客户技术方案的理解,也反映出了检索人员的检索思路。

合理的检索策略是一个专利咨询项目成功的开始,其通过检索要素表及检索式的方式表现出来。

对于检索出来的大量结果,在筛选前就应该确立清晰而严格的筛选标准,从而保证筛选结果的一致性,这样也为后续分析提供了准确的数据基础。

在检索完成之后,将构建分析的框架和选取分析的角度,分析角度的选取决定了是否能满足客户所委托咨询项目的需求。

同时,还要针对客户的需求,给出合理的建议,使得分析结论更加有指导意义。

(4)过程分析方面 按照规划过程制定的流程图来识别所需的改进,识别各个阶段遇到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如项目的信息沟通方面,与客户的需求沟通不彻底,就需要全面地分析,进行有计划的、全面的沟通,必要时双方需进一步面对面沟通交流;如非专利信息调研方面,如果非专利信息的调研有障碍,就需要想办法借用外部资源,保证调研的数据充分。

通过及时有效的过程分析,能够发现问题,避免方向偏差。

3。控制质量 由项目负责人监督并记录质量活动执行结果、重点把控各个质量控制节点,审查专利咨询项目工作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是否满足了客户的需求。

例如,需要进行三次查全率验证,如果检索结果有遗漏,就要重新审视检索策略、核查检索式,并做进一步的补充检索。

对分析结果恰当与否的判断,可以通过会议讨论的方式来进行,必要时还可以邀请相关的专家,并结合规划阶段的文档流程及相关指标,对分析结论进行评价。

如果不满足规定内容的要求,则应按照所制定的规划质量管理重新进行检索分析,以保证质量。

控制质量过程还需持续地进行经验教训的总结,从而不断地完善质量标准和相关文档库,以为后续的咨询项目工作打下基础。

专利在「技术路线图」绘制中的应用


技术路线图的绘制方法包括德尔菲法、头脑风暴法、专家座谈法以及计算机法等。

随着专利情报研究的兴起,专利在技术路线图中的应用也逐渐被更多人关注,主、客观相结合的优点也使其成为现有绘制方法的有益补充。

由于专利信息能客观地揭示技术发展,应用中将专利信息与产业信息结合共同反映技术路线图中的技术维度,可进一步丰富和扩展现有技术路线图。

一、技术路线图的定义 技术路线图 通常指应用简洁的图形、表格、文字等形式描述技术变化的步骤或技术相关环节之间的逻辑关系。

技术路线图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但因应用主体、场景、目的、方法的不同,并没有统一、规范的定义。

技术路线图的一种定义为:技术路线图是对某一特定领域愿景的未来延伸的看法。

该观点集中了集体的智慧和最显著技术变化驱动者的看法 。

另外,根据加拿大工业部的另一种定义:技术路线图是一个过程工具,帮助识别行业/公司/部门未来成功所需的关键技术,以及获得执行、发展的这些技术所需的项目或步骤 。

二、技术路线图的作用 技术路线图在国家发展战略制定、产业发展战略、企业发展战略制定等层面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产业应用层面,技术路线图用于绘制出产业发展路线和方向。

在企业应用层面,技术路线图用于技术规划、产品开发等更为微观的层面,例如产品的参数指标性能等发展 。

该图指出了汽车从纯电动车、混合动力车到燃料电池汽车的新能源车发展路线。

其中,横坐标反应了技术、公司能力状况、市场需求、时事政策随时间的演变,纵坐标反应了技术发展与公司能力状况、市场需求和时事政策的联动关系 。

这种类型的技术路线图可帮助企业作出宏观的研发策略。

从产业和公司层面应用可以看出,技术路线图是一种结构化的规划方法,横向上它可以将过去、现在和未来统一起来,纵向上可展现不同的类别,既描述现状,又预测未来;作为一种方法,它可以广泛应用于技术规划管理、行业未来预测、制定未来产品战略等方面。

三、传统技术路线图的制定方法 技术路线图的传统制定方法包括德尔菲法、头脑风暴法、专家座谈法以及计算机法等,其中德尔菲法指通过多位专家独立的反复主观判断(背对背调查),获得相对客观的技术信息,计算机法则通过对技术数据的挖掘、来获取技术信息及其关联信息。

在上述方法中,德尔菲法、头脑风暴法、专家座谈法等属于主观方法;而用计算机法确定技术路线图等则属于客观方法,它通过对于技术现状的分析等,预测未来的发展方向,甚至量化其中的成果。

各类技术路线图制定方法的优劣势各不相同。

主观讨论方法将发挥产业专家的技术优势,反映出专家对于技术的预测。

客观方法将侧重于从计算机深入挖掘其中的内在关联,目前业内某些技术路线预测即基于此方法。

主观讨论方法的缺点在于,仅考虑了专家的主观意见,缺少客观的数据支持。

客观方法虽然基于原始数据,但是在关键环节的判断上没有很好地结合专家的经验。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平衡主观和客观制定方法的优缺点。

四、专利技术路线图的绘制方法 相比于传统技术路线图,专利技术路线图具有客观、全面、细节突出的优点。

专利是对产品、研发创新成果的保护,通过对于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技术手段的公开使得技术获得法律保护。

同时技术路线图中的一些关键要素通常是技术目标、影响产业或企业发展的技术壁垒和关键技术,而这些关键要素恰恰因为专利本身的公开要求而在专利中有所体现。

此外,与技术理论研究不同,专利本身承载的是企业研发的产品或者研发项目的成果,因此其所反映的不仅仅是企业在理论上的趋势判断,更是企业在实践中的具体行动,以及企业背后实实在在的产品、技术的资源投入。

在研究技术路线图过程中,上述研究成果将为获知预期目标、技术壁垒、关键技术等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

专利技术路线图中将应用典型代表专利并结合图形、表格、文字等形式描述技术变化的步骤或技术相关环节之间的逻辑关系。

由于技术路线图的分类极为复杂(例如产品技术路线图、问题导向技术路线图、新兴技术路线图、行业路线图专利等),因此在具体绘制时候需要根据应用情境的不同做相应调整。

但通常来讲,技术路线图的绘制涉及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绘制专利技术路线图的依据 与绘制传统技术路线图的依据相比,专利技术路线图同样均需要考虑市场政策需求等随时间的演变。

两者的区别在于,在技术维度上,传统技术路线图仅仅考虑专家的意见和看法,或者仅仅考虑非专利文件中体现出的技术信息,而专利技术路线图中的技术维度将考虑专利和非专利信息结合作为绘制路线图的依据。

专利技术路线图的绘制主要借助专利文献,通过专利信息分析可得到本领域各种典型代表技术、新技术以及与产品技术路线等相关的完整、成套的专利技术。

但是考虑到部分技术仅在非专利文献中详细公开,且有利于典型代表专利的筛选以及技术发展方向的把握,因此需重视非专利信息的价值,在绘制路线图时同时收集相关专利信息及非专利信息。

2。典型代表专利的选择与确认 传统技术路线图的关键技术要素来自于部分专家的共识或者来自于客观数据中筛选出的代表性技术,与传统绘制技术路线图的依据相比,专利技术路线图中的关键要素来自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选取的典型代表性专利,这些典型性代表专利或共性技术的选择与判断属于核心工作,因为它们代表了特定时点或者时段的技术发展。

通常来讲,应当考虑例如市场等关联信息,并结合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1)该专利反映出了行业领先企业的共性选择; 2)该专利反映出了市场的需求或者解决了行业内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或者为相关的关键技术; 3)该专利反映出了最新的技术动向。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先以企业自身的投入指标(例如同族专利数)、作为在后技术的基础(例如被引证次数)、领先企业的权利人等作为初步筛选依据,再结合以上的判断因素作出最终选择。

3。专利技术路线图的要素关联 专利技术路线图中的要素涉及技术、事件、市场等,上述要素彼此之间或者同一类型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专利技术路线图绘制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在建立要素联系时,需要考虑不同时间点的代表性技术在时间轴上的纵向关联性,技术相互之间的衍生演化关系,还要考虑同一时段内的代表性技术的关联性,以便构建出技术的纵向和横向发展。

此外,技术、事件、市场彼此之间的关联对于理解和预测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专利技术路线图的绘制 技术路线图本身非常灵活,基于不同目标的技术路线图表达方式也不同,一般多采用基于时间的多层次表达方式 。

与传统技术路线图相比,专利技术路线图的表达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但是通过典型代表专利可以构建整个技术的变化趋势。

目前,技术发展路线图主要有线性进程图、泳道图和地铁图等类型。

线性进程图用于展示单一技术或产品的技术演化情况;泳道图用于展示多个技术或产品在同一时间轴上的技术演进情况;地铁图用于展示多个技术或产品的技术演化情况,与泳道图相比,其改进在于取消了固定的时间轴。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中,对说明书补充实验数据的认定


关于补充实验数据的问题,无论是在专利实审/复审过程中还是在无效程序中都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随着专利审查实践经验的积累,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1][2]中包含了关于补交实验数据的内容。

2022年9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也规定,“药品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提交补充实验数据,主张依赖该数据证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 2023年5月30日发布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授权确权十大典型案例”中,案例一即为“药品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案号为(2022)京73行初2626号,系原告A公司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30866号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的诉讼。

下文将以该案及他案为例,阐释关于复审或无效程序中对于专利申请/专利补充实验数据的认定问题。

一案例一案情介绍[3]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声称的SGLT2抑制作用在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判断中是否应予考虑,实质为原告补充提交的用以证明这一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是否应被采信。

涉案申请权利要求6限定为 :(2S,3R,4R,5S,6R)-2-(4-氯-3-(4-(2-环丙氧基乙氧基)苄基)苯基)-6-(羟基甲基)四氢-2H-吡喃-3,4,5-三醇·双(L-脯氨酸)复合物的一种晶体形式,其特征在于X-射线粉末衍射图案具有基本根据图2的峰。

所涉化合物中苄基上取代基为4-(2-环丙氧基乙氧基),而对比文件1所述化合物中相应基团是4-乙氧基,该区别特征导致这两个结晶复合物的X-射线粉末衍射图谱不同。

原告诉称:被诉决定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晶复合物Ih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6所涉及化合物中苄基上的取代基为4-(2-环丙氧基乙氧基),而对比文件1所述化合物中相应的基团是4-乙氧基;由于该区别特征也导致这两个结晶复合物的X-射线粉末衍射图谱不同”。

但在上述区别特征的基础上,被诉决定并未认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申请说明书中已清楚记载涉案晶体的化合物是SGLT2抑制剂。

原告在复审阶段提交了附件1,在该申请文件中,原告对于该化合物的SGLT2抑制作用提供了相应实验数据,且其申请日早于本申请优先权日,公开日也早于本申请公开日。

本申请复合物在水或其他生物流体中会游离为母体化合物,因此,母体化合物的技术效果决定了复合物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并未教导将式1化合物特定位置的取代基替换为本申请的取代基仍会起到SGLT2抑制作用,亦未教导替换后的复合物可以获得晶体形式,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经庭审质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创造性判断中所考虑的技术效果通常是符合充分公开要求的技术效果,对于虽记载在说明书中但并非声称的技术贡献的技术效果而言,未记载相应实验数据并不必然使得该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充分公开的要求。

因这一效果在创造性判断中可能构成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故此时便会涉及到对于申请人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的认定问题。

此种情况下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是否可以采信,或者说判断说明书文字记载的技术效果是否仅为断言,取决于该技术效果是否属于申请人在诉争发明“申请日”之前的技术贡献,以及公众在获知诉争发明之时是否可以确认该效果。

本申请权利要求6限定的是一种化合物的晶体形式,其技术贡献在于晶体形式。

原告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欲证明的SGLT2抑制作用,并非晶体形式的技术效果,而是化合物的技术效果。

该技术效果虽在说明书中有记载,但其并非说明书中所声称的技术贡献。

因此,该效果在创造性判断中是否应予考虑,取决于原告提交的包括实验数据在内的相关证据,是否可以证明该效果为原告在本申请申请日之前的技术贡献,且公众在获知本申请的相关内容时是否能确认该效果。

附件1为在先专利申请,其申请人亦为本案原告,本案所争议的SGLT2抑制作用来源于该母体化合物。

附件1中的数据显示其为有效的SGLT抑制剂,对SGLT2具有选择性抑制作用,IC50<1μM。

虽然附件1并非本申请的现有技术,但因附件1的申请人亦为原告,且其申请日早于本申请,故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已通过实验验证了本申请化合物的SGLT2抑制效果。

因本申请SGLT2抑制效果来源于其化合物,晶体形式的改变并不会导致其SGLT2抑制效果的改变,故该证据可以证明本申请中所记载的SGLT抑制效果并非断言。

在对本申请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判断中考虑该技术效果,并不会使原告获得超出其申请日前所作技术贡献的保护。

因附件1的公开日亦早于本申请的公开日,公众在获知本申请时已可获得附件1,并确认本申请的化合物具有SGLT2抑制效果,故接受附件1中的实验数据并不会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被诉决定对于附件1未予采信,法院对这一作法予以纠正。

二其他案例分析除以上案例一之外,近年来在复审和无效程序中也出现了其他补充实验数据的案例。

案例二[4]该案例是无效请求人B针对专利号为201180021595.3的PCT专利、无效决定号为第40433号的专利无效案件,该专利被全部无效。

在无效过程中,无效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6组合评价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0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0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安托万·图瑞兹在无效过程中提交了反证1-2及意见陈述,其中反证1为专利文献WO2013061309A2的公开文本,旨在证明涉案专利的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的方案相比具有更好的效果,属于为证明创造性而提供的对比证据,因而并不必须属于现有技术而应被合议组接受。

经审查,合议组认可反证1的真实性,对反证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用于制备伤口修复剂组合物、组织修复剂组合物、粘胶、生物胶、机械支撑或者填充材料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a)将全血采集到包含透明质酸的管子中,b)将所述的管子离心 ;并且d )收集含有所述透明质酸和所述富血小板血浆的上清。

以下只讨论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价。

合议组认为:关于使用的便捷性、血小板和红细胞的含量等性能,证据1方法同样具备简单快速的特点,或者证据1公开了相关内容。

而对于血小板产率,本专利并未记载,即使结合反证1的记载,也只能看出HA+PRP的组合物相比PRP而言血小板回收率反而更低,无法证明本发明的方法获得了相对证据1更高的血小板含量和更低的红细胞含量。

在后公开的反证1中实施例所记载的内容,不能证明本专利在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关注到并证实了所述效果,专利权人主张的所述效果不能作为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评价创造性高低的事实基础。

综上,基于申请文件的记载和现有证据,无法确认HA+PRP的组合物具有比PRP更好的技术效果,因而基于所述区别特征,结合效果分析,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活性效果类似的另一种含有HA和PRP的组合物的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证据4、证据2和/或证据3分别披露了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不具有创造性。

在案例二中,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的实验数据并没有被合议组认可,原因在于其中某些实验数据无法证明专利权人旨在证明的技术效果,或者反证1实施例所记载内容不能证明本专利在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关注到并证实了所述效果。

换言之,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实验数据,被认定为不属于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情形,因而该补充实验数据未被合议组接受和采信。

案例三[5]该案例是上诉人(原审原告、专利申请人)C公司针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的(2022)京73行初5493号行政判决提起的上诉。

在涉案专利复审过程中,C公司补充了针对对比文件的实验数据。

C公司认为,其仅补充了审查员引用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AP301肽单独用于治疗流感病毒感染造成的肺炎的实验数据,用于与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数据进行对比,这样的补充数据符合中国审查实践和司法实践,应当予以接受。

而被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辩称:C公司补交的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不能从涉案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因此不能用于证明涉案专利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为:组合物,其包含-肽,其由7-17个相邻的氨基酸组成,且包含六聚体T X1E X2X3E,其中X1、X2和X3每个均可以是天然的或非天然的氨基酸,其中所述肽不具有T N F -受体-结合活性并且是环化的,和-病毒神经氨酸酶的抑制剂。

C公司对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定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23均不具备创造性,维持驳回决定。

C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23是否具备创造性。

根据查明事实,C公司认可被诉决定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2公开病毒神经氨酸酶抑制剂扎那米韦或奥司他韦在流感的预防和治疗中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将肽和病毒神经氨酸酶的抑制剂组合使用并不存在技术障碍,故对于C公司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单独肽AP301用于治疗A型流感的效果在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未有体现,仅在补充实验数据中才涉及,故补交实验数据欲证明的技术效果并未体现在涉案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之中。

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结论正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二审过程中,C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组合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组分肽与组分病毒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具有协同效应,组合后的治疗效果超出了两种组分单独治疗效果的总和。

二审法院认为,肽AP301为已知物质,能够达到预防和治疗肺炎或病毒性肺部疾病的效果。

在说明书未公开单独施用肽AP301治疗病毒性肺部疾病实验数据、效果的情况下,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记载的试验情况,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组合物在肽的协同作用下,取得了“可以令人惊讶地提高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的作用”这一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C公司所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已超出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应被接受。

三 提交补充实验数据可被接受的判断标准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无效/复审程序中提交补充实验数据可以被接受的关键在于判断采信补充实验数据不会损害公众利益,亦不会使申请人/专利权人获得超出其技术贡献的保护。

具体而言,案例一复审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符合上述判断标准,因此被一审法院接受和采信;案例二无效过程中专利权人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采信,原因在于在后公开的反证1中记载的内容,不能证明本专利在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关注到并证实了相关效果,因此不能作为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评价创造性高低的事实基础;而案例三复审过程中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未被接受的原因,是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不属于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情形。

四对于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在以上案例三中,二审法院明确了专利申请人提交补充实验数据,本质上是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在先申请制度下,为避免申请人不正当地抢占先申请时机,防止申请人对申请日后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正当地获得在先申请日之利益,《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作出限制性规定,即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基于以上案例分析,笔者旨在提示专利申请人,原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内容,包括实验数据及其证明效果等,都是申请文件后续修改的基础,也是证明申请说明书公开内容已经满足充分公开以及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的基础。

虽然法律法规已明确了对于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应进行审查,但该数据要被接受和采信,则必须满足对于补充实验数据的采信不会损害公众利益,亦不会使申请人/专利权人获得超出其技术贡献的保护的前提。

对于无效请求人而言,提交补充实验数据更多可能是希望证否。

一般而言,证否的实验数据被接受和采信的可能性更低,此类实验数据除了需要符合形式要求外,无效请求人还需要从多方面、多角度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和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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