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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意见》解读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10 15:56:1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



《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问:《通知》第一条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

这一做法有何法律依据?《声明》填写有什么要求?   答:这一做法的具体依据是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该规定简称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属于专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是我国特定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的产物,对推动建立和完善既符合WTO规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产生了积极作用。

为此,在新修改的专利法中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化。

同时,为严格执行专利法关于“一发明一专利”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表格, 规定: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按要求填写两份对应的《声明》表格,即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时填写一份表格,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书时填写另一份表格,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

当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并一并公告上述声明。

可以说,在程序上,从专利申请到授权,筑起了一道道“禁止重复授权”的屏障。

另外,由于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还在进一步修订当中,其他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为保护相关申请人的利益,建议这类申请人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时提交《声明》。

问:《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填写《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请问这一做法有何法律依据?   答:这一做法的具体依据是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知局进行保密审查。

为了规范保密审查请求行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国外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表格。

当申请人在向外国申请提交保密审查请求时,只需要按要求认真填写该表格即可。

同时,专利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具体是什么规定,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颁布后才能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最终的规定必然会着眼于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

问:《通知》第三条规定,申请人依赖遗传资源完成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的,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请问,这一表格是不是申请文件的必要文件?必须在办理相关专利申请手续的同时提交吗?   答:遗传资源是支持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

为了加强对遗传资源的保护,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贯彻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申请程序上作了相应规定,对依赖遗传资源完成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的,要求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的填写,可参见其 “注意事项”。

该表格是申请文件的附加文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时,无论提交与否,都不影响专利申请日或申请号的确定。

对于在专利申请时未提交该表格的,可按规定补交。

问:《通知》第四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对该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不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不予受理。

请问,这一做法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层面怎么执行?简要说明如何撰写?   答:这一做法的具体依据是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从今年10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受理环节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比如加强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形式要件的审核,对缺少简要说明的,暂缓受理其专利申请,建议其在专利申请文件齐备后再行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具体撰写要求,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10月制定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其内容通常包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 项作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问:《通知》第五条提到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和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作出两种报告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在时间上如何衔接?   答: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依据的是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知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作出依据的是修改前的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知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或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作出,有利于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性质并不稳定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恶意诉讼。

为做好专利权评价报告与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在时间上的衔接,《通知》明确了临界时间点,即:仅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只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而没有外观设计专利检索报告。

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出现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和专利权评价报告共存的现象。


《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一、问:国家知识产权局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基本情况有哪些? 答:目前,我国约有1170万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7%左右。

据统计,我国小微企业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以及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

尤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虽然规模小,但发展潜力大、活力强,对知识产权高度依赖。

同时,小微企业大多处于产业链低端,面临着企业规模偏小、产品附加值偏低、创新能力偏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等诸多困难,迫切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帮扶措施来促进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小微企业发展高度重视。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集中各方资源,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扎实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一是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

2009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32个中小企业集聚区共同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推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培育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等工作。

自实施以来,每年集聚区中小企业的数量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中小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以年均53.8%的速度上升,专利授权的增速超过30%,平均每个集聚区有专利申请的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例为43.5%。

二是推进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服务。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探索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

2014年1-6月,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突破235亿元,同比增长124%。

截至上半年,专利执行保险已在全国34个地市实现业务落地,累计提供专利执行保险风险保障9505万元,为744家企业的2496件专利提供了风险保障和保险服务。

三是创新维权援助工作模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小微企业专利维权的现实需求,在全国设立78家维权援助中心,开通“12330”举报投诉公益热线电话。

四是重视小微企业人才培养。

2013年底,在广东南海设立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提高小微企业将创新成果向知识产权有效转化实施的能力。

二、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政策亮点 。

答:一是提升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明确提出支持创新成果在国内外及时获权,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帮助小微企业缩短专利实质审查时间,开展帮扶项目支持小微企业在海外快速获得专利权。

二是降低小微企业创新成本,加大对小微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力度,推动专利一般资助向小微企业倾斜,对小微企业申请获权的首件发明专利予以奖励,对小微企业引进实施专利给予专项资助。

三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建立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需求调查制度,加强与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多渠道降低贷款、担保和保险等费率。

四是提高小微企业自身发展能力,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做好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作,建立小微企业管理团队知识产权业务技能培养机制,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申报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五是鼓励小微企业专利创业创新,引导高校院所、科研组织与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互助,帮助小微企业进行专利创业和专利二次开发。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将闲置专利向小微企业许可转让,引导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向小微企业低成本或免费实施专利许可。

六是扶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小微企业发展,实施知识产权服务引导项目,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七是完善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广采取“专利服务券”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在小微企业集聚的创业基地、孵化器、产业园等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和专家服务试点,形成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长效机制。

八是加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结合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周期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较多、涉案金额相对较低等特点,加快推进建立专利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

四、问:如何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扶持小微企业突破发展瓶颈? 答:小微企业确实面临一些瓶颈问题。

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外部发展环境,一个是自身能力。

外部发展环境,比如创新创业环境、融资难、融资贵等等问题。

自身能力的问题包括小微企业的创新能力低、人才缺乏等等。

从知识产权角度来说,主要是涉及到掌握和应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比较低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帮助小微企业解决困难。

一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在小微企业聚集区建立快速维权援助中心或维权援助分中心,或者是工作站,帮助小微企业提升维权能力,降低维权成本,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环境。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使更多的小微企业能够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取发展资金。

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专利保险工作,推动保险机构开发更多适合小微企业发展的险种,促进保险机构尽可能帮助中小企业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三是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一方面依托现有平台,向小微企业免费或者是低成本地提供基本专利信息服务。

另外一方面,深化实施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来帮助企业在专利申请、运用、维权等方面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帮助小微企业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实践证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已成为全面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获取外部竞争优势的重要抓手,在助推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实施意见》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待制定《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我国经济已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认证制度,全面提高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水平,有必要通过《管理办法》,将单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拓展为涵盖管理体系、服务认证两类的知识产权认证体系,加快实现面向企业、高等院校、科研组织主要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认证“全覆盖”。

(二)适应国家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需要 随着《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上位法的修订和重新发布,《实施意见》中的部分规定已经不符合新的要求,有必要通过《管理办法》的形式,对《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使之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三)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紧密围绕创新能力建设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两大重点任务,亟需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认证认可手段,优化政府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具体表现在:一是进一步开放认证市场,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发展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知识产权认证机构;二是维护认证有效性,树立认证公信力,强化认证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认证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持健康、公平、有序的认证市场秩序。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工作原则 知识产权认证实行的是国推认证制度,即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的原则,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选择确定适宜的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标准为认证依据,共同制定、调整和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目录,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领域认证工作。

(二)认证机构资质要求 认证机构资质要求分为通用性要求和专业性要求。

通用性要求是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明确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认证机构应当符合“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的专业性要求。

(三)认证审核人员要求 认证审核人员应当“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且符合国家认证人员资格相关要求。

认证审核人员实行专职制。

(四)认证机构及分支机构行为规范  一是加强对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的管理。

认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信息。

二是强化认证机构主体责任。

认证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对其分支机构认证业务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认证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机构内部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

五是明确认证机构职责范围,禁止认证机构从事与其认证工作相关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

(五)认证程序  一是要求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实施认证活动,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二是规定认证机构不得向失信或违法违规企业出具认证证书,即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或者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

三是要求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

四是明确监督审核具体要求。

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体系的全部要素。

(六)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国家层面的监管。

国家认监委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认证监管协同机制,对知识产权机构及其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二是明确地方层级的监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所辖区域内,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管协同机制,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是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能持续性地满足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等行为,撤销资质。

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要求认证机构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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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