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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陌生人来无效你的专利?为什么要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6 15:40:5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为什么会有陌生人来无效你的专利? 为什么要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为什么会有陌生人来无效你的专利?


很多专利权利人在申请成功之后,后续监测就不甚上心了。

直到有人忽然出来请求宣告自己专利无效,才惊觉没有恰当的应对方案,甚至导致自己被成功宣告专利无效。

而往往去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人,都是既不认识也没有交集更谈不上“结仇”的陌生人。

那么专利无效到底是指什么?专利无效需要经过人申请才可能做出宣告,那么哪些人可以申请专利无效宣告呢?又是什么人在对他人的专利请求无效宣告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所谓专利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专利权经国知局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所以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专利无效宣告,前提是认为专利不符合相关规定。

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知局登记并公告。


为什么要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在申报专利时,我们常常会听说 “双报” 这个词。

它指的是同一件专利在申报时不仅选择申报实用新型专利也选择申报发明专利 。

或许有人会问,一件发明创造不是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吗?这个答案也早就在专利法中给出了:我国专利法的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下面就来讲讲为什么要同时申报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为什么要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先来说说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流程。

发明专利在提交后首先要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布,公布后才会进入实质审查,而实质审查结束后,如果审查员认为此专利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问题的话,还需要进入答复阶段,然后才会进入授权阶段,所以发明专利申请到授权的时间是十分长的,而实用新型专利只需经过初步审查,一般半年左右即可授权,相较于发明专利还是很快的,所以可以在发明还在审查阶段就先拿到实用新型的授权证书,这有利于企业认证、交易、宣传、及维权等事宜的安排,等到发明专利授权后再通过放弃实用新型来获得发明专利权,专利权的时间增加而且经过实质审查其质量也得到了保证。

此外,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标准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性的创造性标准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新型授权的要求要远远低于发明授权的要求,此时,如果要对一个创造性有待确认但是又需要长时间保护的技术方案,只申请实用新型的话,不能满足长时间保护的要求,但只申请发明,其创造性有待确认所以授权可能性不高,存在不能授权的风险。

此时,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就可以避免了单独申请的风险和弊端,如果后续发明授权,则可以获得理想的保护效果期限。

即使后续发明没有授权,则还有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

申请人还可以改变发明的保护范围,从而使发明和实用新型变成不是同一项专利,这样也可以获得发明授权,而且实用新型专利也是有效的,具体判断还是要让申请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在此,还需要提醒申请人的是,如果想要放弃实用新型来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实用新型就必须一直处于有效阶段,所以在发明授权前可不能忘记缴纳年费。


什么是从属专利?它跟专利申请原则有啥不同?


我国法律对从属专利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正式的定义。

1993年8月16日,最高法院在《关于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处理各方均享有专利权问题的批复》中提到:“……后专利技术是对前专利技术的改进或提高,比前专利技术更先进,但该技术的实施取决于前专利技术的实施,因此属于从属专利”。

这是我们能找到的从属专利的法律解释。

我们可以把从属专利看作是专利的升级版。

前者与后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从属专利是在专利的基础上改进而来,拥有?更强大的?专利技术。

对从属专利的认定,可以考虑如下两个原则:

1。全面覆盖 从属专利必须包含基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从属专利的实施依赖于基本专利申请的实施。

从属专利除了比基础专利全面覆盖技术特征外,还“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具有新的技术特征,使从属专利比基础专利更具技术先进性。

此外,从属专利的新技术内容也可以是基础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一般概念技术特征的具体化。

如果具体化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并且有技术进步,则从属专利至少在某些方面比基本专利更先进。

正如专利或?专利申请的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独立权利要求具有“附加技术特征”一样,这种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一般概念的特定特征或附加特征,从属专利在这方面类似于基本专利。

2。创造性 从属专利比基础专利更具创造性,这就是为什么专利申请时“技术更先进”并且“技术进步显著”。

与基础专利申请相比,从属专利在进行专利申请时更具有创造性,这是从属专利成立的基本要求。

一般来说,就专利创造性而言,这只是从属专利的必要条件。

作为专利,是一个或多个比较文件的不同技术内容的组合,在其创造性评价中应当进行比较。

从属专利与基础专利相比,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即“比以前的专利技术更先进”、“是对以前专利的改进”、“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说明从属专利与基础专利相比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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