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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草案》“严格商标代理机构准入门槛,申请商标需说明使用情况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5 16:16:0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商标法修订草案》严格商标代理机构准入门槛,大批低质商标代理机构将被淘汰? ,《商标法修订草案》申请商标需要说明商标使用情况或意图使用情况 。



《商标法修订草案》严格商标代理机构准入门槛,大批低质商标代理机构将被淘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次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笔者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非常关注与代理机构相关的修订内容。

01 近20年来商标代理行业现状 2003年2月27日,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两项行政审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再举办“全国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这一举措取消了商标代理行业的准入门槛,只要进行工商登记便可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商标注册申请量的持续增长,商标代理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从国知局2022年11月23日一场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全面加强商标代理监管工作”公益讲座中的数据可以看出,截止2022年,商标代理机构数量已高达63,859家。

庞大的代理机构数量固然对商标事业发展有一定积极促进作用,但由于法律实践中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注册事项缺乏有效监管和限制,导致商标代理行业发展无序,滋生了大量破坏市场秩序的不诚信行为。

部分代理机构长期从事“恶意商标抢注、囤积和不正当维权”等违法失信行为,不仅损害委托人利益,更严重危及整个商标代理市场的发展秩序。

一些机构在代理海外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故意伪造证据、提供虚假材料,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

后果严重,对中国商标品牌在国外获得保护和国家形象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

02 现行《商标法》(第4次修正) 针对以上情况,早上4年前,2022年第四次修正的《商标法》中,便已有涉及商标代理机构的多个条款的修改,对商标代理机构赋予了更多的注意义务与风险告知责任。

1、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十五条(代理人、代表人抢注)和第三十二条(与在先权利冲突)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 该条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注意义务。

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十条(禁用条款)、第十一条(禁注条款)、第十二条(禁注条款)、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该条增加了对已注册的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或“商标代理机构抢注或囤积商标”的行为可以申请该注册商标无效。

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抢注他人商标或大量囤积商标获利的行为。

3、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 该条款的修改增加对商标代理机构对“恶意注册”未尽到相关审核义务,可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处罚款。

03 2023年《商标法》第5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本次《商标法》修订草案中,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准入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现行2022版《商标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加大了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


《商标法修订草案》申请商标需要说明商标使用情况或意图使用情况


01《商标法》概述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

40年来我国《商标法》先后进行了4次修改,有力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我国知识产权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明显不足。

商标获得注册后闲置不用现象较为常见,“囤积商标”、“闲置商标”阻碍了有正常经营需求的市场主体获取商标注册,导致商标权保护困难,程序空转、循环注册等问题,造成当事人维权成本日益增长。

02《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2022年《商标法》第4次修改,其中最大亮点为: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 此法条的修改体现了商标使用的重要地位,对商标恶意抢注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资源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促使注册商标制度逐步向其核心功能回归。

但由于修改内容较为有限,未能全面解决商标重注册、轻使用的问题。

比如在商标注册申请中,缺少提供商标使用情况的要求,且在注册申请中不要求提交使用意图的声明,商标注册申请并不是建立在以商标使用为意图的基础上。

再如商标注册后闲置不用,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且可能对有正常经营需求的市场主体商标构成注册障碍,使得在后的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申请商标难以获得注册。

又如有些词汇在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时并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也不具有不良影响。

商标获得注册后,随着时代的发展或某个重大事件的发生,赋予了词汇新的含义,使得这些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地或者其他特点产生误认,或具有不良影响损害公共利益。

03 2023年修订草案解读(部分) 2023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在本次商标法修订草案中强化了商标使用义务,引导商标注册回归制度本源。

1、完善商标使用概念,突出使用的基础地位,新增对服务商标和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行为的规定。

2、在申请阶段要求提供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承诺; 3、在商标注册后建立每五年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对未说明使用情况或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对经抽查发现说明不真实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4、完善撤销制度,在保留原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基础上,基于更好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增加“注册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产地或者其他特点产生误认”“注册商标的使用或者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或者使用不当,造成消费者损害或社会不良影响”三种撤销情形,对于后两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


《全面优化专利法实施细则,引领知识产权保护新时代》


2023年12月1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三次重大修改,该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这一修订是对中国专利制度的优化,旨在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整体水平、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本次修改针对当前专利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和实际操作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变革包括专利申请流程的电子化、期限计算的优化调整、保密审查程序的明确规定,以及落地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申请中的应用等。

1、手续办理方式的电子化 修改后的《细则》明确了电子形式在专利申请和文件送达过程中的使用,这一变化与时俱进,通过电子化手续,既提高了办理效率,也降低了行政成本,有利于加速专利处理流程。

2、关于延迟审查请求制度 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办理指南》,引入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制度。

修改后的《细则》从立法上确认这一做法,首次明确“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

这是专利审查制度的重要改革,可以更有效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3、保密审查规定的明确化 在保密审查方面,修改后的《细则》对通知和决定的时间限制作出了明确要求,有助于加强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4、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 本次《细则》修改时一个重要关注点就是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

包括规定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并将其作为驳回和无效条款。

5、完善复审制度 完善复审制度,复审内容增加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规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应当公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等等。

6、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新规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设置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

为使得相关制度更好的落地实施,本次《细则》新增一章“专利权期限补偿”,其中对新药相关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规定,很大程度可激励医药行业的研发创新。

7、关于开放许可制度 修改后的《专利法》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本次《细则》补充规定了更具体的操作性规则,进一步对开放许可声明的时机和要求、不予公告开放许可声明的情形、开放许可成立后的备案等内容作了细化。

有助于提高专利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应用。

8、关于优先权制度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本国优先权延伸到在中国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在这一背景下,本次《细则》完善了优先权制度的配套规则。

9、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为了在操作层面满足《海牙协定》的需要,《细则》在申请日、优先权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设计要点简要说明、权利变更手续等方面,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与国内程序的衔接作出配套规定。

主要以技术性规定为主,体现了外观设计审查和授权实践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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