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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专利制度,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2 15:27:2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澳大利亚的专利制度讲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澳大利亚的专利制度讲解


澳大利亚是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其农牧业发达,自然资源丰富,盛产羊、牛、小麦和蔗糖,同时也是世界重要的矿产品生产和出口国。

农牧业、采矿业为澳传统产业,制造业和高科技产业发展迅速。

上世纪7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进行了一系列经济改革,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使得经济保持较快增长速率。

在1991年至2008年期间,经济年均增长率高达3.5%,在世界各个国家中名列前茅。

近年来,随着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下降,澳矿业繁荣消退,公共财政压力上升,经济增长有所放缓。

然而,澳大利亚金融体系稳健,监管严格,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空间大,在国际金融危机中表现好于其他西方国家。

迄今澳经济已连续27年保持正增长。

澳大利亚是《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成员国,因此,其专利法需要满足上述协议所设立的最低标准或符合其规定。

因此,其国内专利法的许多内容与我们熟知的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持一致。

在1952年,澳大利亚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

自那时以来,澳大利亚的专利法经历了多次修改。

2022年,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修正法案(生产力委员会回应第二部分和其他措施)于2022年2月26日获得批准。

本次修订涉及《2003年外观设计法》、《1990年专利法》和《1995年商标法》,并且开启了澳大利亚逐步取消创新专利制度的进程。

二、 澳大利亚专利制度 1。 澳大利亚专利申请途径 申请澳大利亚专利主要包括三种途径: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及直接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 IPA)提交专利申请。

PCT途径与其他国家的实践类似,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人可以向包括中国知识产权局在内的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国际专利申请,可以要求中国和/或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先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

之后,自国际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出进入澳大利亚国家阶段的声明。

在进入澳大利亚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标准专利或创新专利【1】。

《巴黎公约》途径同样与我们熟知的专利申请实践类似。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首次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组织提交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的12个月内,可以直接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就相同的主题提出标准专利或创新专利申请【2】,并要求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除了上述两条途径之外,申请人还可以直接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澳大利亚专利制度中还包含了临时申请制度。

如果发明创造仍然处于早期阶段,申请人可以选择先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临时申请,该临时申请可以使得申请人获得更早的申请日。

在提交临时申请后12个月内,申请人必须提交完整的申请,否则申请将被视作放弃。

最后,直接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正式专利申请或临时申请,都可以作为优先权,随后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

2。 澳大利亚专利的类型 2.1 概述 澳大利亚的专利主要包含三种类型,即,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类似我国的发明专利)、澳大利亚创新专利(类似于我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保护期为20年,创新专利保护期为8年,外观设计保护期为5年,但可续展一次顺延至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2 创新专利 尽管在2022年修订的专利法中规定,澳大利亚自2022年8月26日起不再授予创新专利的专利权,然而,依据其过渡办法,创新专利仍然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因此本文也在此简单介绍一下澳大利亚的创新专利。

创新专利也称为短期专利(也有译为革新专利),与中国的实用新型类似,保护期为8年。

创新专利通过形式审查之后即可获得授权。

与中国实用新型不同的是,创新专利可以保护方法,包括商务方法、治疗和诊断方法等等。

创新专利相较于澳大利亚标准专利而言,其具有较低的创造性门槛,无需实质性审查即可获得授权,并且授权速度较快,通常几个星期至几个月即可获得授权。

创新专利适用创新性标准(innovative step),保护的是对现有技术的增加的改进(incremental advance),只要发明区别于以往技术且这种区别构成实质性贡献即可获得授权。

由于创新专利的上述特点,在近年来受到了各国专利权人越来越多的注意。

另外,与中国实践类似,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标准专利的同时提交创新专利申请,或者在申请标准专利之后,以分案的形式申请创新专利。

以此方式,一方面按照申请标准专利的申请流程进行申请,另一方面可以在短期内快速获得创新专利的授权,可以尽早行使权利。

在标准专利授权之后,在保护范围不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创新专利仍然可以保留,而无需放弃。

然而,尽管创新专利作为一种专利权的类型为广大企业提供了有特色的保护制度,然而,这种专利制度也因为其自身的特点在实践中带来了一些问题。

例如,由于其申请授权快速,授权标准低,因而许多大型企业利用该制度针对某一项或多项技术申请多项创新专利,构成密集的创新专利网络。

这种申请策略扼杀了部分中小企业的创新途径,阻碍了社会技术的进步。

另一方面,大量存在的低门槛和未经审查的创新专利给中小企业自由经营带来不确定性,导致其无时无刻都在面临大企业施加的潜在的专利侵权的风险。

最后,由于创新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很低,因此澳大利亚政府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反复评估该制度实际上是否能够真正起到鼓励社会创新、促进技术进步的作用。

经过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澳大利亚政府决定自自2022年8月26日起不再受理新的创新专利申请。

由于创新专利的保护期为8年,因此以2022年8月26日为界,全部的创新专利最迟都将于2029年8月26日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澳大利亚专利局授予了创新专利的专利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在获得授权时即享有了可实际执行的权利和实质的法律保护力。

创新专利的专利权人若想进行专利维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等,需要主动请求并通过实质审查,才能够使其手中的创新专利具备实质的法律保护力。

2.3 外观设计 澳大利亚外观设计是用于保护一件产品的可视性外观,包括产品的形状、构造,以及图案、修饰等特性。

澳大利亚目前对外观设计申请实行注册后审查制度,只有经申请人或第三方请求才进行实质审查程序。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澳大利亚专利局提交外观专利申请,或基于巴黎公约途径,自优先权日起6个月内向澳大利亚专利提交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交产品设计图,立体图(展开图)和六面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

如果外观设计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专利局批准该申请并公告授权。

澳大利亚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为5年,第 5 年续展一次,最长保护期限 10 年。

要获得可执行的设计权,必须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请求所注册的设计认证。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会进行设计的实质性审查,以确定设计的新颖性和独特性是否优于现有设计。

任何人(包括设计拥有者以外人士)都可以在设计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提交请求对注册外观设计进行认证。

2.4 临时申请 专利权人可以在澳大利亚提交临时专利申请,并以此为优先权,在提交临时申请之后的12个月内提交PCT专利或澳大利亚本国标准专利或创新专利。

澳大利亚的临时专利申请的要求较为宽松,其并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而仅要求提供说明书和附图。

权利要求书可以在随后正式标准专利或创新专利时再提交。

临时专利申请并不进行审查,也不会授予专利权。

临时专利申请的存在可以使得专利权人尽早将初具雏形的技术提交专利保护,获取更早的优先权日。

专利权人可以充分利用随后的12个月在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完善其技术,并经过初步检索,再决定是否提交正式的专利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临时申请只需要提交说明书和附图,但是在准备临时申请文件时也应当尽可能明确、详尽地提出技术的概念、框架和细节,以避免在后的正式申请无法享受到优先权。

另外,提出临时申请后,即使发明人的发明被公众所知,由于该临时申请提供了优先权日,因此不会影响其后续的专利申请。

最后,澳大利亚专利法要求公布申请人的姓名和发明的标题,但不会公布临时申请的内容。

这使得申请人即使在未准备就绪或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正式申请的情况下,其发明仍然能够处于保密状态而不被外界所知悉。

3。 专利保护的客体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保护的对象范围较为宽泛,除了包含中国发明专利保护对象(产品、方法)外,还可以保护中国专利无法保护的客体,如疾病的治疗和诊断方法、商业方法等。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的可专利客体的例外是关于人类、以及繁殖人类的生物学方法发明。

另外,与中国实用新型不同,澳大利亚创新专利除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外,还能保护方法、医药发明、软件相关发明、商业方法等。

澳大利亚创新专利可专利客体的例外是植物、动物或者植物和动物繁育的生物学方法。

澳大利亚外观设计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相似,均为对产品的形状、方案及其结合的富干美感的、独特的设计的保护。

4。 专利授权条件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在授权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在实质审查阶段,专利审查员会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和伦理标准。

如果专利申请存在实质性问题,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可以通过答辩或者是修改的方式进行答复,以克服审查员的审查意见。

如果修改后仍然无法通过审查,该专利申请将被驳回。

审查的内容包括缺乏新颖性、缺乏创造性、权利要求不清楚、修改超范围等。

无论何种原因,申请人如果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克服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则可以递交一个分案申请,而原有申请仍可继续进行。

5。 加速审查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的授权时间一般需要1-2年,但澳大利亚专利局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各种加速审查的途径。

主要包括:

绿色技术的快速通道:如果申请的发明创造涉及绿色技术,有利于环境或涉及环境保护,则可以向澳大利亚专利局提出加速审查请求。

提出加速审查请求后,一般在8周内会收到审查意见。

中小型企业的快速通道:澳大利亚中小型企业(SME)能够使用SME快速通道快速跟踪其标准专利申请。

中国与澳大利亚之间并没有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的协议。

然而,专利申请人可以根据澳大利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达成的高速审查协议来加速其在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审查过程。

这主要包括欧洲-澳大利亚专利审查高速协议和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协议。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 Australia-EPO PPH)是澳大利亚与欧洲专利局(EPO)之间的协议。

如果相关的同族专利已经在欧洲专利局进行过审查或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已经被确定是可授权的,则可以向澳大利亚专利局提出加速审查。

根据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下(GPPH)的审查是指,如果相关的专利申请已在另一个国家获得授权(至少一项权利要求授权),则可以基于参与GPPH协议的在先审查的专利局/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结果,向澳大利亚专利局申请加速审查对应的同族专利申请。

目前参与GPPH的专利局/知识产权局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德国、匈牙利、冰岛、以色列、日本、新西兰、挪威、秘鲁、波兰、葡萄牙、俄罗斯、新加坡、西班牙、韩国、瑞典、英国、美国、。

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的工作结果同样可以用于加速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基于对应的PCT申请的书面意见或者审查报告进行加速审查。

书面意见或者审查报告必须是由参与上述GPPH的专利局/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并且其中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

在非加速审查的情况下,澳大利亚官方一般在收到实审请求的12个月后才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OA1)。

为了达到加速审查效果,申请人可以提交申请的同时提出加速审查请求。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将在收到加速审查请求后的1-3个月左右出具OA1。

因此提交加速审查请求,可节省至少9个月时间。

因此,申请人可以通过快速答复OA来达到后续加速审查的效果,一般有机会在12个月内获得授权。

6。 专利确权程序 澳大利亚专利确权基本包含三种类型:异议期提出异议、授权后提出复审、专利有效性诉讼。

前两者由澳大利亚专利局负责审理,而最后一种是由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审理。

以下将进行逐一说明。

6.1 异议程序 异议程序有点类似于我国的专利无效程序,但其时间窗口仅在澳大利亚专利局发出授权公告后的三个月内。

因此,在澳大利亚,密切关注竞争对手的公告专利,有效利用异议窗口期是十分关键的。

在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经过实质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可以授权,则澳大利亚专利局将会发出授权公告。

在发出授权公告的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针对该专利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理由包含了专利实质审查时的理由,例如复审请求人可以提出多份现有技术以证明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等、专利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不清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等等。

异议程序是双方程序,专利权人可以针对异议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修改权利要求书,但其范围仅限于公告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内,基本上不能将说明书中的内容修改加入到权利要求中。

对于创新专利而言,由于其没有实质审查程序,因此也没有异议期。

如果想对创新专利提出异议,则异议请求人需要首先请求澳大利亚专利局对于该创新专利进行实质审查。

在实质审查之后,方可以针对该创新专利提出异议。

这时,对于创新专利的异议不受授权公告的三个月的限制,在澳大利亚专利局经过实质审查并认证了创新专利之后,任何时间都可以针对该创新专利提出异议。

在审理异议之后,澳大利亚专利局将进行书面/口头审理,并做出是否授权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异议程序中,败诉方将需要承担胜诉方所支出的一定数量的费用,通常为数千澳元。

6.2 复审程序 复审程序与我国专利审查中的第三方意见有些类似,该程序是单方程序。

在标准专利授权之前或之后,均可以申请复审。

如果标准专利已通过审查但尚未授予专利权,审查员可以重新审查该标准专利。

这时的复审由审查员自行决定,例如,审查员发现了新的现有技术或者收到了第三方提交的证据等。

在标准专利被授权之后,审查员可以主动重新审查该标准专利。

但如果第三方以法定的形式或按照法院的指示正式请求重新审查该专利,则审查员必须重新审查。

换言之,澳大利亚的复审程序是单方程序,由澳大利亚专利局与专利权人参与,复审的请求人并不能主动参与其中与专利权人对抗。

复审的请求人如果希望阻止专利申请授权或者希望撤销该专利,则需要在准备好证据和理由后,提交于澳大利亚专利局请求复审。

如果认为有必要,则澳大利亚专利局会将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和理由转发给专利权人,由其做出答复。

同样,专利权人可以针对复审请求中提出的证据和理由修改权利要求书,但其范围仅限于公告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内,基本上不能将说明书中的内容修改加入到权利要求中。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可就澳大利亚专利局在复审后驳回专利申请或撤销专利的决定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但请求复审的第三方无权就专利局的决定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6.3 法院程序 在授权之后,相关方可以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专利有效性确认之诉,通过法院来审理专利的有效性。

然而,上述途径的成本较高,因此在实践 般较少被使用。

另外,在澳大利亚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可以一并在侵权诉讼中主张专利有效性存疑,由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时一并审理专利的有效性。

6.4 救济途径 对于澳大利亚专利局的异议程序和复审程序做出的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如前所述,在复审程序中,提出复审请求的请求人无权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起诉,但其仍然可以单独请求法院审理专利的有效性问题。

对于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做出的专利有效性判决,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即澳大利亚上诉法院上诉。

对澳大利亚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并请求再审。

然而,此类案件获得高等法院许可的几率非常低。


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专利权冲突的处理讲解


专利侵权诉讼涉及原、被告之间直接的利益争讼。

双方往往互不相让,用尽一切程序。

这使得整个诉讼持续时间较长,难以很快制止侵权行为,并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

权利人最终胜诉后还可能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

2014年到2022年,雅培上海公司对多家侵权企业提起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有效保护了权利人权益。

对于专利侵权案件,审理的时间往往较长,如果要经过两审,等判决生效之后才能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在案件进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会继续给权利人造成较大的损失。

为了在适当条件下,尽快制止侵权行为,避免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法律提供了诉前禁令程序。

在本案中,我们全面评估、分析了案件,制定了有效维权策略,及时提出了诉前禁令申请,并积极跟进案件,陈述我们的意见,很快获得了诉前禁令。

在被告提起的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生效后,我们及时主动联系被告,积极协商,数次沟通,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达成和解之后没有丝毫松懈,及时与被告沟通,提醒、催促被告履行协议,按期付款,最终使得客户及时收到了全额执行款。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讲解


专利权人在撰写专利的权利要求时,希望权利要求具有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能够涵盖一些说明书中未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撰写方式满足了这一需求。

但在侵权诉讼中,如果被诉侵权对象与专利说明书实施例的结构或方法步骤不完全相同时,就涉及认定功能性特征、圈定其保护范围的问题。

从最高院的相关案件来看,涉及功能性限定的侵权案件中,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发明点的创造性贡献的大小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相对于专利的改进/改变的创造性,也会成为影响功能性特征认定的内在因素。

两个案例对侵权诉讼中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和解释进行说明。

一、机动车辆刮水器的连接器案 在最高法知民终2号案件中,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在所述关闭位置,所述安全搭扣面对所述锁定元件延伸,用于防止所述锁定元件的弹性变形,并锁定所述连接器”,引发争议的原因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安全搭扣的形状与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不完全相同。

争议的焦点在表面上看是该特征是否为功能性特征。

如果认定为非功能性特征,则不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而是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来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对上述功能性限定可以做更宽泛的解释。

笔者认为,尽管在二审判决中将原审认定的功能性特征重新认定为方位或者结构+功能性描述的非功能性特征,但上述争议的深层次焦点实际上是被诉侵权产品相对于专利的改进/改变相比于本专利的发明点是否具有足够的创造性高度,可以使之逃离涉案专利的功能性限定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涉及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相比于现有技术,该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可在关闭位置和开放位置之间活动安装的安全搭扣,在关闭位置,搭扣保持锁定元件处于锁定状态。

具体地,在锁定位置,如涉案专利第[0056]段记载,“连接器42的锁定由搭扣74的垂直侧壁76的内表面77保证,内表面77沿爪60外侧表面59延伸。

因此,搭扣74阻止爪60向连接器42外横向变形,因此连接器42不能从钩形端32解脱出来”。

也就是说,下图4和图5分别为搭扣74打开和关闭时的视图,锁定元件为爪60的形式,在安全搭扣74的关闭位置,安全搭扣74的内表面77面对爪60延伸以抵靠爪60的外侧表面59,用于防止爪60向其外侧弹性变形,保持锁定连接器42。

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具备了作为涉案专利发明点的安全搭扣的大部分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安全搭扣可在打开和关闭两个位置移动,两侧壁内表面设有一对垂直于侧壁的凸起,当安全搭扣处于关闭位置时,其侧壁内的凸起朝向弹性元件的外表面,可以起到限制弹性元件变形张开、锁定弹性元件并防止刮水器臂从弹性元件中脱出的效果。

被诉侵权产品与本专利的差异仅在于安全搭扣的内表面的形状是“垂直于侧壁的凸起”。

在上述案件中,将专利相对于其现有技术的创新性与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的差异性进行比较,被诉侵权产品相比于涉案专利的改变/改进的创造性水平不足以让其逃离涉案专利的掌控范围。

二、太阳灯案 (2022)最高法民申1018号案件的情况类似,最高院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第一散热区以及第二散热区本身的含义以及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所述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所述特征不属于用功能或者效果来限定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应当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进行限缩解释的情形。

申1018号案件的涉案专利涉及一种太阳灯,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发明点在于将灯罩用防水密封圈分为散热区和防水区,光源和电路板等需防水的部件位于防水区内并安装在散热板上,散热板延伸至散热区内,从而将光源和电路板散发的热量从散热区发散到周围环境,同时保持防水区的防水性。

被诉侵权产品也采用了防水密封圈将灯罩分为两个区域,光源、电路板安装在防水区内,散热板的安装方式也相同,其在防水区域以外的区域中有外延部分,唯一的区别在于,涉案专利的实施例中在散热区有散热孔,而被诉侵权产品在防水区之外的区域没有设置散热孔。

笔者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相对比涉案专利的改变的实质在于,散热区的散热方式从利用散热孔的对流散热变为辐射散热。

将这种改进/改变与本专利的创新性相比较,显然被诉产品的改进/改变所具有的创造性高度不足以让其逃离涉案专利的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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