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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识别技术专利分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探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3 10:17:1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语音识别技术专利分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探讨。



语音识别技术专利分析


目前很多公司都已开发出相应的语音识别产品,并将这些产品推广到市场中,这些产品正在逐渐改善甚至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

该领域的积极参与者,国外企业,以国际商业机器(IBM)、索尼、微软、富士通等为代表;国内方面,以华为、科大讯飞、百度等企业为代表。

此外,像互联网企业腾讯,也搭建了自己的语音识别引擎。

各个企业在语音识别领域的研发成果不断涌现,为保护自身技术而同步开展的专利布局也初现端倪。

本文将借助专利数据分析方法对语音识别技术的专利保护动向做梳理和总结,欢迎大家共同探讨。

一 语音识别技术专利申请趋势。

全球专利申请趋势 首件相关专利申请出现在1955年,主要集中在对理论知识的探索以及相关算法方面的研究,并在实验室中取得了较好的结果。

1993年后,语音识别逐渐加快发展步调,开始从单纯的理论研究走向市场应用,很多高科技领域公司在进行深入研制后,向市场推出了相应的语音识别产品。

2000年以后,随着语音识别技术的不断发展,该技术在手机、家电、游戏机等嵌入式设备中得到了大量应用,并主要应用于语音的控制以及文本内容的输入中,语音识别技术逐渐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

2012年以后,由于中国企业的崛起,语音识别技术再一次迎来了快速发展期,专利申请量亦增长迅速。

中国和美国占比均为23%,并列排名第2,但在2012年后中国乘胜追击发展极为迅速,很快成为影响全球语音识别技术专利申请量的重要力量。

本次专利价值度分析融合了专利分析行业内最常见和重要的分析指标,评分从1-10分,分数越高,专利价值度越高。

整体来看,相关专利较为均匀地分布在各专利价值等级,日本的相关专利申请中,其专利价值度在6分的专利数量最多;中国语音识别技术相关专利的价值度打分集中在5-9分之间;美国则分布在10分的数量最多,且超过了其他评分对应专利的总和,可以说在专利申请质量方面表现出明显优势。

二 全球申请人分析及专利价值度分析 可以看出,排名前20的申请人全部是企业,反映出企业在语音识别技术领域较为活跃。

虽然韩国语音识别技术专利申请总量排在第4位,但韩国企业三星集团却是这一领域专利申请的翘楚,以1565件专利申请量稳居第1位。

2009年之前,日本企业松下集团、日本电气和索尼公司的专利申请较为活跃,2009年之后,韩国企业三星集团的专利申请量增长非常迅速;日韩企业的发展趋势非常符合日本和韩国两国各自的专利申请趋势,也即日韩两国的企业就是这两国语音识别技术发展的引领者。

美国企业IBM自1960年开始申请专利直到1984年,发展都比较缓慢,之后专利申请量较为平稳,2001年、2008年和2022年出现三个峰值,申请量分别为103件、68件和64件。

极为突出的是,微软公司语音识别相关专利申请量排名虽是第7,但其高评分专利占其专利申请总量的94%;其次,纽昂斯通、IBM和飞利浦的高评分专利占比也较高。

可见,语音识别技术高评分专利多出现在美国企业。

三 中国申请人分析及专利价值度分析 百度凭借441件申请量,以绝对优势占据第1的位置,其次是腾讯,排名第3的是韩国三星集团,其在全球有1565件申请,却在中国仅申请了188件,占其总量的12%;科大讯飞以1件之差排名第4位,专利申请量为187件。

分别以三星集团、索尼公司和微软公司为代表的韩国、日本和美国企业均已在中国市场开始了相关专利布局,鉴于他们领先的技术实力,猜想其中不乏核心技术专利。

就中国本土申请人来看,除了企业之外,像中科院所和清华大学等高校院所,一直是我国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在语音识别技术领域有一席之地也不例外。

百度虽然中国专利申请量最多,但其语音识别技术在中国起步较晚,在2011年才开始有专利申请,但随后的10年,发展迅速。

2006年腾讯开始在中国申请语音识别技术领域相关专利至2022年,成绩不俗。

三星集团在2011年以前,中国专利申请量均未超过10件,2012年后,专利申请量才缓步增加。

四 重点技术分析 语音识别技术集中于G10L15(语音识别)领域,累积专利申请量为48597件。

除了G10L15技术种类外,G06F3和G06F17项下的专利申请量相近。

由此可见,相关专利申请大多涉及语音识别方法、装置及系统等。

我们借助对文献中关键词的词频统计来了解该领域的技术热点,语音识别(“voice recognition”、“Speech Recognition”)的关键词出现得最多,其次是装置设备(device)、方法(method)和系统(system)等,显然该领域的专利申请大多是关于语音识别技术较为具体的方法及相关装置设备的。

五 IP竞争力 三星集团在韩国本土、美国和中国布局的专利较多。

松下仅在日本布局大量专利,IBM同样也是在美国本土布局大量专利。

荷兰企业飞利浦,在日本、中国和美国等地区布局的专利数量相当,且涉及国家较为广泛。

其他企业如日本的日本电气、索尼和东芝、美国的微软等,同样在自己的本土国家布局专利较多,其他主要市场国也会布局相应的专利。

申请量排名第1和第2位的两家企业,其专利分别被2690和867件专利引用;排名第3的IBM,其专利被7644件相关专利引用,足见其专利之核心程度,其技术影响力可见一斑;另外美国企业微软、日本企业如日本电气、索尼和东芝等,技术影响力也不容小觑,都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探讨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其评判所适用的基本主体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其评判所适用基本的标准则应当是“能够实现”。

在答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这一类审查意见时,需要正面阐述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无需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即可实施该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

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剖析 1、在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可能出于保密的心理,既想追求一个较大的范围,又想最大限度地不公开自己的技术方案,在撰写技术交底书的时候没有把握好公开程度,从而导致专利代理师后续撰写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例如,在某一物质包含多个组分时,对于某一组分的含量进行限定后,该物质并不能实现如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

2、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使用了不规范术语或者自定义词,且后续未对这种术语或者自定义词给予明确定义,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晓该术语或者自定义词的表达含义,从而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3、审查员在审查申请文件时,对部分发明内容解读错误,从而评判说明书具有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例如,申请人在说明书附图中未提供关于发明点部分的结构示意图,导致审查员对申请文件没有一个直观的认识。

4、专利代理师对技术方案理解不够充分,导致撰写时未对技术方案中的重要细节进行描述,造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例如,在撰写不熟悉的领域的申请文件时,对涉及到多个现有模块的组合使用以实现新的功能时,说明书中未对多个现有模块如何具体连接以及布置作出详细说明,仅描述了使用该组合后获得的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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