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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环境特征”在申请文件中的布置考虑,互联网浪潮下商标代理行业的剧变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3 10:10:4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使用环境特征”在申请文件中的布置考虑 ,“互联网+”浪潮下商标代理行业的剧变 。



“互联网+”浪潮下商标代理行业的剧变


随着近两年电子商务、互联网和DT对于服务业的席卷,知果果、中、 、等知识产权服务电商如雨后春笋般涌出, 一个成立一年多的公司在2022年前九个月的营业量就可以达到传统服务机构十年以上的营业量,传统服务机构的代理量在2014年到2022年发生剧烈下滑。

一、商标代理行业的发展 在2011年之前的17年间,商标代理行业一直按照一个传统服务业的模式平稳上升,但到了2011年之后,商标代理行业的快速变化和代理机构的颠覆性成长已经让人目不暇接。

1994年6月,随着《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我国商标代理制度正式确立。

到1998年,绝大部分商标代理机构都是隶属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

1999 年12月,经过大量缜密的调查研究,工商总局制定并颁布了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于2000年初向社会全面开放商标代理行业,并于2000年9月第一次面向社会举办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至此,商标代理体制基本形成。

而在2003年2月,国务院发出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两项行政审批后,“商标代理人”执业门槛进一步降低。

2011之后,随着商标申请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加之商标战略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全国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性,商标申请量逐年上升。

而与此同时,互联网行业正以不可阻挡的势头迅猛发展,尤其从2014年开始,一场“互联网+”风暴席卷全国,不少经营了十余年、二十余年的传统行业在这场风暴中日渐衰落,甚至退出市场。

二、商标代理行业的变动 根据2007年、2010年、2022年前9月(以下简称三个时间点)中国商标代理机构代理量排名, 分析 数据背后的现象。

07年和10年,排名前两位,乃至前十位的代理量相差不多,尤其第6到第10位的差别很小,整体是一个平稳的曲线,第一名和第十名的不超过三倍。

而到了2022年仅仅九个月度,第一名和第五名的差值在五倍以上,第一名的代理量超过第六名到第十名的总和,前四名已经初步开始建立行业垄断性地位的基础。

07年到10年乃至13年,第一名的代理量没有发生大幅度变化,虽然全国整体代理量上升,但是消化在新增代理机构上。

而到了14年后半段,尤其15年的前9个月,第一名的代理量发生剧烈变化,以此延伸到第2到第4名,而这种剧变不是过去百分之几、百分之十几的变化,而是令人震惊的三倍以上,也就是百分之二百多的增长率,是大多代理机构都不敢想象的一个增长率。

07年前十名中八家位于北京,而且都是传统的代理事务所。

到2010年没有发生剧烈变化,有四家落入十名之后,但是代理量落差不大。

但到了2022年,过去的前十名仅有四家还在前十之中,但除了,其余已经都落到后五名,而新增的前几名,除了中和有积累之外,其余都可以算是火箭般的突飞猛进。

其中,、中属于从传统代理机构进行自我革新,顺势触网,成为商标代理行业的黑马。

2022年,非传统代理机构如知果果、等创新型代理新秀代理量增长迅猛,排名前列。

暂且不考虑它的后续发展,就跻身全国商标申请量前十这一事件,就足以给传统商标代理机构形成压力。

而过去依赖于品牌、口碑、专业、时间来逐步扩大发展的方式,被迅速颠覆,智能手机行业的剧变出现在了传统的商标服务业中。

三、商标代理行业的前景 如今,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发酵,在国家推行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提升,商标品牌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与此同时,品牌效益的冲击让越来越多经营者重视品牌建设、发展与维护,商标作为品牌形象的直观标识,成为众多经营者品牌战略的第一步。

另外,国家也从政策层面,对商标品牌建设方面提供了支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2136号)》指示,从2022年10月15日开始,商标局正式降低受理注册商标费收费标准,从起初现行的800元,调整为600元。

在10月7日举办的2022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揭示商标申请量通过“千万大关”的背后,商标通过率在逐年呈现递减的趋势,这更多反映了商标代理机构在前期没有专业的分析商标注册的风险,盲目地递交商标申请所造成的后果。

而知识产权服务仍属于高端智力劳动,申请量不是衡量一个事务所水平的唯一标准,人才优势、申请质量仍是代理所竞争优势的资本,而这正是传统代理机构所拥有的、新生机构不具备的巨大的人力资源和管理资源。

因此,传统代理机构并不意味着前途一片黑暗,在这种剧变的环境中,更应把握人才优势和质量把控优势,顺应电商大潮,运用互联网思维,开发适合自己的产品,通过利用现有的技术,提高效率,缩减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共同促进商标代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使用环境特征”在申请文件中的布置考虑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且与该技术方案存在连接或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

“使用环境特征”的概念并非来自于《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公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22条规定: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若某技术特征仅在主题名称中出现,未在前序部分及特征部分出现,也未对专利技术方案产生任何影响,则该特征不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没有限定作用。

相反,若某技术特征在前序部分或特征部分出现,并且对专利技术方案产生影响,则该特征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限定作用。

可见,“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其对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产生的实质影响,具体需结合技术方案描述及比对对象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

二、案例分析 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来看“使用环境特征”的使用:

原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温控旋钮,包括旋钮盖体,所述旋钮盖体的内顶面连接有向下延伸的轴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固定垫片,所述固定垫片设有供所述轴套穿过的中心通孔,所述固定垫片位于所述中心通孔的外周面设有档位调节面,所述档位调节面的周向间隔排布有多个凸起;所述旋钮盖体内部连接有探头,所述探头的下端与所述档位调节面弹性接触;在所述旋钮盖体转动时,所述探头沿转动方向在多个所述凸起之间拨动。

根据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2)》第24条规定:“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其他使用环境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为了可以主张到其他可能的使用环境,即便申请文件仅以某一使用环境为方案实现基础,也应当在撰写说明书部分时有所规避,尽量避免得出所保护的方案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据此,只要被诉侵权产品能够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即具备该“使用环境特征”;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还可以用于其他使用环境,原则上不影响侵权判定结果。

可见,“使用环境特征”的使用是一把双刃剑,使用时需要综合权衡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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