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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专利个人发明,如何给一个算法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1-30 23:13:1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如何申请专利个人发明,如何给一个算法申请专利?

如何申请专利个人发明,个人如何申请自己的专利


个人申请自己的专利的流程如下:

1。专利检索,撰写申请材料; 2。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材料; 3。初审并予以公布; 4。实质审查(发明)通过后,发给发明专利证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个人专利费用申请如果经济困难的话可以享受减免,减缓十年年费,只要交百分之十五;公司专利申请的话费用较贵,在部分地区可享受政府补贴、利于评优、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专利质押等等。


如何申请专利个人发明,如何给一个算法申请专利?


单纯的算法不能申请专利,如果是产品或计算方案,包含了算法,就可以申请啊 1。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如何申请专利个人发明,什么是职务发明?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一、职务发明如何界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结合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下因素影响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

1、本单位的职工 首先,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是申请专利的单位的职工。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其着眼点是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所谓“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因此,不能因为一项发明创造的组织者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就得出该项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的结论。

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既是确定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文件上注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依据,也是判断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依据之一。

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搞微电机研究,他在工作中发明了一种新的微电机,这项发明就是职务发明创造。

再如,印染厂搞图案设计的设计师,他所设计的新花纹图案就是职务设计。

(2)虽然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搞机床设计,单位临时派他去进行一项新型绘图桌椅设计,他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讲的物质技术条件,根据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是指该单位拥有的内部情报或资料,如技术档案、设计图纸和新技术信息等。

单位图书馆或资料室对外公开的情报或资料不包括在内。

此外,对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

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应不予考虑。

应当指出的是,只有在工作人员完成发明创造不是进行其本职工作,也不是执行其单位分配的任务,而是自己进行的情况下,才需要根据“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这一规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4、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有关合同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允许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来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

对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履行事先订立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例如向单位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可以不作为职务发明。

5、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 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划分,主要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业余时间完成的。

这是因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不同,它不受上下班时间和特定场所的限制,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所以,不能简单以发明是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完成的作为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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