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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费计入什么费用成本,专利授权是否计入无形资产?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9-09 16:04:1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代理费计入什么费用成本,专利授权是否计入无形资产?

专利代理费计入什么费用成本,专利授权是否计入无形资产?



专利技术属于无形资产。

新准则明确了什么不能计入无形资产(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而专利不含其中。

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

将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概括为“知识产权” 知产类的收益一般都会记入无形资产,因为属于智力成果范畴,没有实物。

会计准则上,无形资产资本化的五个条件 (1)从技术上讲,完成该项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守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如果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以上是会计准则对资本化的要求,实务中通常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该项支出未来具有稳定现金流入,而不是仅仅凭一纸权利证书来实现资本化,因为垃圾专利太多了。

如果你们是具有融资意图的,更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才会被认可资本化。

要看你是专利授予还是专利权被授予方。

如果你是专利权授予方,在研发这个专利时就需要把相关研发费用进行归集,达到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时候,就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

当这项专利授权给别人使用,收取的专利权使用费,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你是专利被授予方,要看你的专利授予合同条款来判断有没有形成特许权,是特许权还是服务费用。

这个判断过程就比较复杂。

根据合同条款分析,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如果合同判定为服务则是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服务费主要看,被授予方支付的相关费用作为使用特定技术的代价,以达到使用该技术的目的。

而服务则是授予方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利技术但并不转让这些技术或许可技术,就不属于特许经营权使用费范畴。

根据这个情况再回到会计处理上,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有两点:一是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二是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如果公司认定为特许权,第一条原则是可以满足的;至于第二条,就要看是有方法来合理计量这项资产。



专利转让需要交的费用



1、专利转让国家部门收取的规定费用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2、专利权的转让费用 根据专利的类型、技术等方面来考虑,几千到几十万的都有,需要您和对方协商的。

3、专利转让机构代理费用 代理费是代理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各项服务收取的费用,各个代理机构有自己的规定和算法,代理费主要包含了提供咨询、准备申请文件、以及从专利局受理申请到最终授权或者驳回过程中的一些事务处理,通常都是在委托时一次性收取的,当然,根据委托人及内容的不同,金额和付款方式双方还是可以协商的,具体的可以双方签订代理协议来约定。

据了解,一般地区和机构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但大致的代理费用在300~500元左右,其中不含专利评价报告的费用。

4、专利转让的税收费 1、转让专利收入需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2、同时按转让专利收入扣除相关税收、费用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收入扣除缴纳的相关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区别不同收入分别处理:

(1)、不到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所得=收入-800元 (2)、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收入*(1-20%) (3)、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20%。



新收入准则下的销售费用



新收入准则增加了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科目,将部分销售费用核算的内容,转入了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这两个科目的定义和列报可以详见情怀上上一篇文章《合同八兄弟的前身今世---新收入准则的核算和列报总结分析》),分别列报为其他流动(非流动)资产、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随着合同对应收入的结转,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需要相应摊销进入营业成本。

那么 ,为啥要这样改呢? 首先对于预期可以收回的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是符合资产定义的,所以将其转为资产类科目核算更符合基本准则的要求。

还有一点,就是将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按合同单独核算,未来转入营业成本,将使销售毛利的计算更为精确,有利于企业内部的考核管理(当然核算的难度也在加大,这将依赖于企业内部的核算能力)。

分项说明 情怀以为,从销售费用的发生时间来说,原销售费用可以分成售前、售中和售后费用。

售前是为了取得合同,售中是为了履约合同,售后是为了吸引客户或未来客户再次消费。

售前费用主要包括:展览费和广告费、支付外部的销售佣金、负责售前活动的内部销售机构、人员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假设能区分) 这部分销售费用中,支付外部的销售佣金和支付内部销售人员的销售提成(假设发放与否及发放金额仅取决于该合同的取得)比较特殊。

特殊之处在于,其有两个特点,一是能直接归属于可识别的合同;二是完全是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如没有取得合同,则不会发生;或者虽不是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但已由客户承诺承担(从某种角度来说,这条其实还是在强调可直接归属于可识别的合同和预期能收回)。

正因为具备这两个特点,所以这部分销售费用,在满足资产条件时,应作为合同取得成本;在不满足资产条件时(预期无法收回或对应收入已结转损益),应计入营业成本。

如果支付内部销售人员的销售提成的发放与否及发放金额还取决于公司和销售人员的整体业绩,则其不满足能直接归属于可识别的合同的条件,则不应为合同取得成本,应仍作为销售费用为宜。

其他不满足上述两个特点之一的售前费用,通常应仍作为销售费用为宜。

如果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简化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个人赞成作为营业成本处理),但采用这种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类似合同都一致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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