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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375做什么科目,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1-02 17:00: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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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应归属于“无形资产”科目。
 
在取得无形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实质审查费、申请费、专利年费等都应计入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中。
 
可以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子科目,专门核算该部分费用。
 
当企业支付实质审查费时,借记“无形资产——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无形资产摊销时,应将该部分费用分摊到相关的成本中心或产品成本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3)项第5段修改为:

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4)项修改为:

(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2)项修改为: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

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例如:有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赠与有异议的;当事人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多次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转让或者赠与协议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与案件中记载的签字或者盖章不一致的。

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

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4段和第4.3节第3段第(7)项,并增加第4.4节,内容如下:

4.4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4.4。1 产品名称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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