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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自制中药如何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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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申请专利过程中,咨询最多的两个问题是:专利申请流程,专利申请费用。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个类型。
1、发明专利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论表述。
3、外观设计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一、专利申请流程:
(一) 专利申请所需材料:
1、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材料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各一式两份。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材料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各一式两份。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材料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二) 专利申请流程:
1、确认需要申请的专利类型。
2、专利检索,查询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申请,这一步很重要,关乎专利申请成功率。
3、准备申请材料。
4、提交申请材料到国知局,获得受理通知书。
5、初步审查。
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6、公开阶段(发明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开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8个月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7、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
对专利申请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8、授权阶段。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过后,进入授权阶段。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初步审查通过后,直接进入授权阶段。
申请人接到国知局授权通知书以后,缴纳年费,办理登记手续,1个月内获得专利证书。
二、专利申请费用: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 5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
(二),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2500元;
(三),年费:
1、发明专利
第1~3 年(每年) 900元;
第4~6 年(每年) 1200元;
第7~9 年(每年) 2000元;
第10~12 年(每年) 4000元;
第13~15 年(每年) 6000元;
第16~20 年(每年) 8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1~3 年(每年) 600元;
第4~5 年(每年) 900元;
第6~8 年(每年) 1200元;
第9~10 年(每年)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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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促进中药守正创新 (一)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
重视根据中医药临床治疗特点和实际评估临床价值,注重满足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制定中药新药临床价值评估技术指导原则。
建立与中药临床定位相适应、体现其作用特点和优势的疗效评价标准。
鼓励开展以患者为中心的疗效评价。
探索引入真实世界证据用于支持中药新药注册上市。
(二)推动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研制。
明确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研制有关技术要求,促进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研发,推进古代经典名方向新药转化。
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组织研究、制定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考证意见。
建立与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特点相适应的审评模式,成立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专家审评委员会,实施简化审批。
(三)促进中药创新发展。
探索引入新工具、新方法、新技术、新标准用于中药疗效评价。
推动开展多区域临床试验规范性研究能力与体系建设,促进中药临床研究质量整体提升。
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传承创新发展“孵化器”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
支持以病证结合、专病专药或证候类中药等多种方式开展中药新药研制。
(四)鼓励二次开发。
制定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相关技术要求,支持运用符合产品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体现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的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
支持同名同方药的研制,促进已上市中药同品种的质量竞争。
优化已上市中药变更相关技术要求。
(五)加强中药安全性研究。
引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动开展中药上市后研究和上市后评价。
建立符合中药特点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标准体系,建立以中医临床为导向的中药安全性分类分级评价策略。
加大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验方、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安全性评价技术标准的研究。
根据药物组方、人用经验、制备工艺、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特点等,在临床试验期间或上市后,开展各阶段相应的非临床和临床安全性研究。
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 (六)改革中药注册分类。
尊重中医药特点,遵循中药研制规律,将“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药品基本要求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独特的理论体系和实践特点有机结合。
根据中药注册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研制实践情况,改革中药注册分类,不再仅以物质基础作为划分注册类别的依据,开辟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注册申报路径。
(七)构建“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
进一步重视人用经验对中药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作用,按照中药特点、研发规律和实际,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
加强对人用经验的规范收集整理,规范申报资料要求。
(八)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制度。
对临床定位清晰且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用于重大疾病、罕见病防治、临床急需而市场短缺、或属于儿童用药的中药新药申请实行优先审评审批。
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或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定为急需的中药,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或高质量中药人用经验证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
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急所需的已上市中药增加功能主治实施特别审批。
强化中药质量安全监管 (九)加强中药质量源头管理。
修订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指南,引导促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推动中药材产地加工,鼓励中药饮片企业将质量保障体系向种植加工环节延伸,从源头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控制。
加强和规范中药新药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明确质量控制研究相关技术要求。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严格限定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
加强开展中药新药资源评估,保障中药材来源稳定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十)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加大飞行检查力度,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在传承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方法和经验基础上,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附录。
持续修订完善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间产品和制剂等在内的完整的内控质量标准体系,保持药品批间质量稳定可控。
推动中药制药技术升级,鼓励生产企业逐步实现智能制造。
(十一)加强上市后监管。
组织中药专项检查,持续加大中成药和中药饮片抽检力度,持续排查化解风险隐患,依法处置违法违规企业。
聚焦掺杂使假、染色增重、非法添加、非法渠道购入中药饮片等问题,开展中药饮片质量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对中药材交易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销售中药饮片行为,持续净化市场秩序。
基于中医药发展实际,研究完善按照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生产中药饮片的流通政策。
强化中药不良反应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风险信号及时组织评估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加强中药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推进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中【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的修改完善。
(十二)加大保护中药品种力度。
修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将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与专利保护制度有机衔接,并纳入中药全生命周期注册管理之中,发挥其对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以及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等中药品种的保护作用。
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申请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关专利信息的登记、声明。
注重多方协调联动 (十三)加强横向联系。
积极按照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加强与科技、卫生健康、中医药、医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部门工作合力,推进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成果转化,满足临床需求,积极服务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四)督促落实各方责任。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推进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承担起药品监管责任,牢牢守住药品安全底线。
推动地方党委政府扛起药品安全政治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十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大中药审评审批改革宣传力度,加强重要政策、重大措施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各方预期,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中药传承创新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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