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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人是?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人指的是谁?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1-04 15:38: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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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人指的是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对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称为发明人;对于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称为设计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署名权。

《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奖励、报酬权。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在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中,专利局审查员对专利新申请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作实质性审查。

在准备专利申请的工作中,填写专利新申请请求书时,对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确定,需要注意尊重事实、谨慎填写,从而保障真实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和奖励、报酬权。

在专利申请的实务中,确定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1、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 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署名,通常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 存在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或专利申请; 2) 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所述发明创造的实际参与人; 3) 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判断当事人是否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应当基于技术本身,仅仅负责项目组织、人员调配、资金划拨、实验操作、设备购买、资料收集、文献检索等,不能认为对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2、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自然人 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有关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集体或课题组。

例如,不得写为“某某课题组”或者“某某公司”。

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中国国籍的,需要填写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身份证号码。

发明人或设计人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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