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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人有人数限制吗为什么,专利发明人及其变更的探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1-04 16:37:2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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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并没有对专利发明人的人数进行限制。理论上,只要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都可以被认定为发明人。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来说,专利的署名排序是根据发明人对专利的贡献程度进行排序的,贡献度越高,署名越靠前。

关于专利发明人及其变更的探讨


发明人变更请求的数量在不断增长,且存在一定数量的发明人变更集中在专利授权的办理登记程序阶段,一定数量的发明人变更是伴随着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而提出的,一定数量的发明人变更是将新增的发明人置于第一发明人至第四发明人的位置区间。

为什么要变更发明人,这3个“一定数量”的集中现象是巧合吗? 笔者发现,有的当事人陈述因对专利法理解不全面而错填、漏填了发明人,有的当事人陈述因单位员工离职或者学生毕业而漏填、错填发明人,有的当事人陈述发明人变更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有的当事人陈述因经办人对业务不熟悉而错填、漏填了发明人。

这些变更发明人的理由说法不一,所以本文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界定“发明人是谁”。

法律意义上的发明人及其确认 我国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鼓励发明创造”作为立法宗旨之一,既是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也是核心要义的落脚点。

任何发明创造都是人作出的,发明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该如何认识发明人? 我国的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制,首先从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利关系上,详细规定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合作发明与委托发明在申请专利上的权利归属关系以及基于此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权属关系,然后从专利的申请、授权到实施、许可各个阶段规范调整了发明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明确了发明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署名的权利。

理解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益权,即基于权属及其利益分配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二是署名权,即基于作出发明创造这一客观事实而产生的有别于经济利益的精神权利,该精神权利是发明人获得经济利益的事实基础和法律前提。

那么,如何来界定发明人是谁? 正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人的界定,有一个重要的逻辑前提,那就是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处于申请和审查阶段的由当事人填写的发明人只是当事人主张的发明人。

那么,如何从当事人主张的发明人,成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在法定授权条件之中,一个关键问题在于专利审查程序对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质性特点”的审查。

这里所说的“实质性特点”主要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特征,发明专利具备“实质性特点”的要求要明显高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因此,当事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所主张的发明人,应当是为使创新成果具备“实质性特点”真实的贡献了技术创新或设计创意的人,这样的一个或者多个自然人属于专利法意义上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团队完成创新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辅助工作、保障工作的人虽有贡献,但该贡献的着力点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实质性特点”本身。

提到发明人,很多人会想到美国专利制度曾经奉行的“先发明原则”和其现行的“发明人先申请原则”。

第二个问题,发明人填错了怎么办,虽然这种概率本应该是非常低的。

变更的程序要求与现实问题 对于确实因填写失误需要变更发明人的情况,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对发明人变更的手续予以明确,即通过著录项目变更的方式来完成手续办理。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所规定的公告内容在条款和实践层面均包括了发明人及其变更的公告,具体体现在发明专利公布内容、三种专利授权公告内容及专利事务公告中。

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在法规层面给予了真实发明人自行启动变更的行政救济途径。

将法规层面的前述条款统一来看,真实发明人被错填或漏填而寻求变更的路径明确,办理手续的规定清晰,且不论首次填写还是变更后的真实发明人,都会以公告的方式产生对世公示的效力。

具体到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3节规定了四种变更的情形。

其中第(1)、第(3)和第(4)种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少见,大部分的发明人变更集中在第(2)种情形,即因漏填或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

在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施行过程中,错填或漏填发明人的证明文件要求一般仅限于当事人的主张声明,但是随着近年来发明人变更的数量的快速增长,在发明人变更请求的数据中,掺杂了因职称评定需要、员工离职原因等为了其他目的而变更的情形。

为遏制这种“为了变更而变更”的诉求,维护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与制度权威,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以错填、漏填为理由提出发明人变更的请求,依据审慎审查义务进行合理质疑,对于其中不属于错填、漏填的情形,不予变更。

第三个问题,如何保护真实发明人的权益。

维护真实发明人的精神权利 基于前述分析与探讨,对于经济社会中的相关各方,尤其对于以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主的创新主体和将专利发明人纳入相关评审及评价体系的有关部门而言,专利工作应当始于共同的起点——正确理解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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