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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有哪些内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最基本原则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1-09 10:32:12 浏览: 次
有不少专利申请人咨询乐知网律师这一问题,关于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有哪些内容 的详细内容,由于咨询的人较多,有一定的普遍性,乐知网已写成参考文章。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的内容:
请求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
说明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
权利要求书: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
说明书附图:发明专利常有附图,如果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摘要及摘要附图:概括说明该发明(300字以内)。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最基本原则:修改不超范围
在不同的阶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有各自不同的限定,但无论是在哪个阶段,修改都应遵循《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基本的原则——修改不超范围。
什么是“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中其实说了两件事情,一是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二是“修改不超范围”。
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多少都可能存在一些缺陷。
允许申请人进行修改,一方面使得申请人要求保护的范围更加明确,另一方面,能够清楚地向公众传递专利的信息,方便公众实施应用。
修改不能超过什么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说,“修改不超范围”是指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这里的说明书包括说明书及其附图。
需要说明的是,说明书摘要本身并不是法律文件,因此,在进行修改时不能以摘要作为修改依据。
法条里面“记载的范围”这个表达本身不够严密。
“记载”是仅限于文字记载的内容,但是,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并不限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还包括说明书附图表示的内容、以及、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参照《专利法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
从时间维度来看,“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对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来说,这里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在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非优先权文件中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因此,对于通过巴黎途径(IP途径)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如果提交的翻译文本与优先权文本不一致,是没有办法基于优先权进行修改的。
因此,请务必确保翻译文本与优先权文本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对于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其申请日是指国际阶段提交到国际局的日期。
例如,下图中红色框、红色划线所示的就是申请日,也即提交到国际局的日期,而蓝色框所示为进入国家阶段日,即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
因此,对于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中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在国际申请阶段提交给国际局的文本,也即国际公布文本。
因此,对于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如果发现中文译文有误,可以基于国际公布文本对其进行更正,这个程序就叫“译文更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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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如何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