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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时公布部分技术仍可认定为商业秘密,申请专利流程和费用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17 01:40:1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申请专利时公布部分技术仍可认定为商业秘密,申请专利流程和费用有哪些?
申请专利时公布部分技术仍可认定为商业秘密
1。权利人在向国家申请专利时公布了部分技术信息,但未公布关键技术信息的,该申请专利是否属于商业秘密;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案情介绍 被告人周某明知“刺孔型干爽网面”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是上海Y网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的商业秘密,仍违反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与被告人陈某共同商议,利用周某掌握的“刺孔型干爽网面”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信息,由陈某注册成立宁波市江北W网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生产与Y公司相同的“刺孔型干爽网面”。
同年年底至2001年4月期间,周某向W公司提供了Y公司研制的“刺孔型干爽网面”模片样品,并通过他人加工复制。
同时,周某又伙同陈某、被告人陶某等人,订购了与Y公司相同的主要生产设备。
陶某明知“刺孔型干爽网面”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是Y公司的商业秘密,仍违反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其掌握的该公司专有生产技术负责验收。
2001年7月至2003年3月24日期间,W公司利用Y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与该公司相同的“刺孔型干爽网面”,并以低价销售,获利20万余元。
致使Y公司的同期销售量减少96.495吨,直接损失达108万余元。
裁判结果 1。 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陶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8日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书籍、文献等出版物以及公开销售、使用、反向工程以及口头泄密等其他方式直接获取;并且这里的“知悉”不能理解为对该信息一知半解的了解。
权利人在向国家申请专利时必然要公布部分技术信息,但只要关于该项专利具体而且关键的技术信息没有被公布,就应认定该项专利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因此,权利人申请取得的该项专利,属于商业秘密。
并且,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不负有保密义务的行为人构成此罪,主观上必须意识到侵害的是对方的商业秘密,客观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并产生了严重后果。
因此,行为人明知他人掌握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仍然利用该技术信息,显然行为人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并且行为人利用他人掌握的商业秘密生产与被侵权人相同的产品,给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失,有实施侵权的行为和后果,其主观上客观上都已经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条件,所以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裁判摘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伙同他人利用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生产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并给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二、明知他人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仍伙同其利用掌握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生产与其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并给其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陈某、陶某的上述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且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辩称:当时不知道什么叫商业秘密,也没有侵犯Y公司的商业秘密。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Y公司生产“刺孔型干爽网面”的有关技术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周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主要理由是:(1)Y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YH-600型压花机、FQH-600型分切机的图纸制作方为万方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双方没有排他的生产订购许可约定和保密约定,故该设备的技术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2)模片样品是周某进入公司前获得的,其技术信息当时已进入公知领域,且W公司对该模片样品加工后已赋予其创造性劳动,新模片技术信息并非源于Y公司;(3)Y公司经济损失计算有误,直接损失应为18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辩称:W公司的“刺孔型干爽网面”技术是参照张永顺的专利技术,并不是Y公司的商业秘密。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主要理由是:(1)陈某不知道周某接触过他人的商业秘密,故没有侵犯商业秘密;(2)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但本案鉴定结论中的公开文献并不等于“公开渠道”,且鉴定机构不能仅从文献上公开与否来判定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3)起诉书指控的直接经济损失有误。
被告人陶某辩称:Y公司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
被告人陶某的辩护人提出:陶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主要理由是:(1)陶某没有犯罪的故意,不能认为他明知Y公司有商业秘密,而且该公司已申请专利,故不存在什么商业秘密;(2)陶某没有犯罪的行为,他参与W公司订制生产设备和作为工人的生产行为,不属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国家知识产权局2000年1月22日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及Y公司的《协议书》,证实龚政将其“具有良好渗透性能的干爽网面”的专有技术使用权,包括生产该产品的模具、加工工艺、专有生产设备等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Y公司。
2。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2001年8月9日出具的《专有技术分析报告》,结论为:Y公司专有技术采用上、下两个带刺滚筒,相向滚动刺穿塑料薄膜的工艺,采用金属齿轮片叠加拼合成上、下滚筒,在解决了上、下齿距对齐咬合问题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较好渗透性,返湿性低的漏斗微孔形状塑膜产品,所查领域内未发现采用相同生产工艺制造该专有生产设备的方法。
3。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2003年12月4日出具的《知识产权查新分析报告》,结论为:Y公司采用可双层原料同时生产的上、下滚筒式网面打孔加工设备,公开文献中未见完全相同的内容。
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
申请专利流程和费用有哪些?
关于申请专利流程和费用有哪些? 1、依据专利法,分为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它们的流程与费用如下: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2、专利申请费: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
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电请将视为撤回。
3、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申请附加费,金额以超出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4、优先权要求费的费用金额以要求优先权的项数计算。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专利的三种创新办法
创新技法是指创新活动中带有普遍规律性的方法和技巧。
它是通过?个个具体的创新过程,?如创新题?的确定、创新设想的提出、设想变成现实等,从?揭?创新的?般规律和?法。
寻找缺陷法 寻找缺陷法是指从研究现有事物的缺点入手,寻找创新的课题,通过改进缺陷的途径,达到创新的目的。
寻找缺陷可从造型、功能、技术原理、?产?艺、价值等??分别??,选择影响较?的缺陷、较易进?技术改造的缺陷作为创造?标,还要注意挖掘隐性缺陷。
如,超声定位后,拿走探头位置就会发生变化。
这时候,只要创新一种支架,起到拿走探头依然可以标定方向即可。
组合创新法组合创新法是指按照?定的技术原理,通过将两个或多个功能元素合并,从而形成的?种具有新功能的新产品、新?艺、新材料的创新?法。
组合创新法具有以下的特点:1。 将多个特征组合在?起;2。 组合在?起的特征相互?持、相互补充;3。 组合后要产?新?法或达到新效果;4。 利?现成的技术成果,不需要建??深的理论基础和开发专门的?级技术。
如,将口咽通气道与牙垫结合,就很适用于重症监护的患者。
移植创新法移植创新法是指将某?领域中已有的原理、技术、方法、结构、功能等,移植应?到另?领域?产?新事物、新观念、新创意的构思?法。
移植创新法应用的必要条件:1。 ?常规的?法难以找到理想的设计?案或解题设想,或者利?本专业领域的技术知识根本?法找到出路;2。 其他领域存在解决相似或相近问题的?式?法;3。 对移植结果能否保证系统整体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实?性有?个估计或肯定性判断。
如,将分子筛的吸水发热特性作为某些容易失温、潮湿的手术单,既可以及时将多余的水分吸走、又可补充热量,起到干燥、保温的效果。
申请专利时公布部分技术仍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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