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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有哪些种类,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种类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14 01:14: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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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有哪些种类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有: 1。一般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特殊强制许可,是指出现特殊情况时,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使用; 3。交叉强制许可。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知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种类有哪些



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种类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许可合同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普通实施许可。

按照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的被许可方根据许可方的授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同时专利权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时间实施该专利以及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二)独家实施许可。

依照这类合同,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对专利的排他性实施权。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可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可自行实施。

(三)独占实施许可。

这种合同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从而排斥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一切人实施该项专利。

(四)相互交换实施许可。

相互交换实施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就相互允许使用彼此的专利而订立的协议,也称交叉实施许可合同。

(五)分实施许可。

分实施许可合同是相对于基本的实施许可合同而言的,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如果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就同一专利再与第三人订立许可合同,由第三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则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后一种实施许可合同就是分实施许可合同。

分实施许可合同只能从属于基本的实施许可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为。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局受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条件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专利局受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条件如下: 1、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4、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有哪些种类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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