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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英德冷饮侵犯百色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知识产权使用授权协议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8 17:20:5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百色英德冷饮侵犯百色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知识产权使用授权协议

百色英德冷饮侵犯百色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广西百色地区个体户兰忠德所开英德冷饮部先后两次从百色军分区农场,以每市斤1元的价格购进150斤散装小锅米酒(无商标)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备有“右江”小锅米酒空瓶及其他空瓶,并曾用这些空瓶打酒给没有带酒瓶来的顾客。

6月18日下午,百色市木器厂职工梁醒超到英德冷饮部购买了一瓶“右江”牌小锅米酒(每瓶1.30元),喝后觉得淡而没味,次日上午到百色市酒厂进酒时将此事告诉该厂某职工。

当天,百色市酒厂派员到兰忠德的英德冷饮部查看,认定此事属实,于20日向广西百色市工商局举报,认为兰忠德侵犯了百色市酒厂“右江”商标专用权,请求百色市工商局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百色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后,于24日上午,会同百色市酒厂、百色市电视台有关人员前往英德冷饮部调查,发现该店门前椅子上摆放着一瓶贴有百色市酒厂“右江”牌小锅米酒商标标识的空瓶装入百色军分区农场散装小锅米酒,以每瓶1.30元价格公开出售,已售出100斤左右,获利30元,市工商局询问了该店职工情况后,市电视台的同志进行现场录像,尔后,市工商局封存了英德冷饮部中的酒缸、酒桶、酒具等物品,认定其侵犯了百色市酒厂在酒商品上核准注册的第111286号“右江”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38条第(1)项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百色市工商局于8月3日对英德冷饮部作出处理决定: 1、 立即停止使用“右江”牌小锅米酒空瓶装散装米酒销售的侵权行为; 2、 收缴“右江”小锅米酒空瓶11只; 3、 处以罚款人民币100元。

该处理决定作出后,英德冷饮部业主兰忠德不服,向百色地区工商局申请复议,该局作出纳处罚的复议决定。

兰忠德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向百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忠德认为,自己经营的英德冷饮部在销售百色军分区农场散装小锅米酒过程中,备有百色市酒厂“右江”牌小锅米酒空瓶及其他空瓶,用这些空瓶打酒给没有带瓶来买酒的顾客,目的是为了方便消费者,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百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兰忠德在经营英德冷饮部的过程中,把百色军分区农场的散装小锅米酒装入第三人百色市酒厂注册的“右江”牌小锅米酒空瓶公开出售的事实清楚,被告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第三人百色市酒厂要求原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4000元的诉讼请求,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宜与本行政诉讼案合并审理,第三人可以另行起诉。

1995年8月22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之规定,经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判决:维持被告百色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兰忠德负担。



知识产权使用授权协议



知识产权使用授权协议 编号:(200x)第x号 上海中汇家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就甲方制造之“王牌”产品所涉及的依法获得商标专利、宣传品、证照等全部知识产权的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其区域内代理销售甲方“王牌”系列产品时, 以 王牌 公司或经营(销)部的名义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登记注册上述名称,并经营甲方产品。

第二条:乙方确认甲方拥有“王牌‘产品及”王牌“字号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仅在授权时间及范围内使用。

第三条: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甲方授权期内充分维护甲方的形象、信誉,并作好产品技术保密工作,不能将产品技术披露给第三方,不能有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发生。

第四条:本授予权协议自双方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另行签订)及期限为起始至终止。

双方同意无论因何种原因不再继续合作时,本授权随即终止。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收回知识产权授权时,乙方应交还全部技术文件、宣传品(资料)相关所有证照,同时在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用“王牌“字样。

在甲方收回授权后的一年内,乙方不得经营甲方竞争双手的任何产品。

第六条:乙方有下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可收回授权: 乙方未能专业为甲方代理产品时; 将甲方的知识产权擅自转让给他人使用时; 为甲方竞争对手销售产品或销售任何仿制产品时; 有事实证明其他对甲方的利益有损害的行为产生时; 代理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各种原因合作关系终止时。

第七条:本协议的变更、续答及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有效期 年。

第九条:本协议由甲方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机关备案。

第十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交甲方所在地商标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甲 方:上海中汇家具有限公司 乙 方:

知识产权官司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一、 1、著作权纠纷案件 (1)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如:作品的原稿、原件,创作作品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合同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侵权复制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发票等等。

2、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1)原告具有某种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该秘密的研发及形成的材料、受让该秘密的合同等; (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该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接触该秘密的证明材料;收买原告工作人员,引诱其泄露该秘密的证明材料等。

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书面合同、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与计划书、技术标准与规范、原始设计与工艺文件、技术图纸、有关技术表格和数据照片等。

4、专利侵权案件 (1)权利证明,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国知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2)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如:侵权产品、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侵权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

5、商标纠纷案件 (1)原告享有商标权的证据,如:商标注册证,使用商标的商品,使用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使用商标商品的利润、商标及使用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宣传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侵权产品及其数量和利润、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等。

二、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可以是知识产权合同的当事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的独占、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三、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

律师是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

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

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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