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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优先权使用情形有哪些,国内优先权和国外优先权如何区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8 17:18:3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国内优先权使用情形有哪些,国内优先权和国外优先权如何区分

国内优先权使用情形有哪些



国内优先权也即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接下来由 的小编为您介绍国内优先权使用情形有哪些。

一、为了节约成本,将符合单一性的多个案件合并到一个案件 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规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例如,申请人在同一个发明构思下,先后申请了三个案子A,B和C分别保护的是某某产品的配方、制备方法及其使用方法。

如果这三个案件后期陆续提实质审查,则需要缴纳三份实质审查费。

且如果后续A,B,C陆续被授权时,则每年还需要缴纳三个案件的年费。

出现上述情况时,为了达到节约成本的考虑,申请人可以在A,B和C申请的一年内,以与A,B和C相同主题提出一个案件D,分别向A,B和C提出国内优先权请求。

则按照优先权的制度,则A,B和C会被视为撤回,只保留一件申请D,后续的审查和授权只需要维护一个案件的费用即可。

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类型的转换 按照专利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因此,可以通过优先权制度对在先申请的类型进行转换。

例如,申请人在先申请案件A保护的是一种方法,但由于递交失误,导致申请的类型是新型专利。

按照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案件A肯定是被驳回。

此时,申请人可以在A申请后的一年内,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类型是发明专利,要求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从而避免案件A被驳回的风险。

再如,申请人在先申请案件A保护的是一种设备,申请的类型是发明专利。

但是经过后期深入检索,发现该设备很多技术特征已经被人公开,但是还是具备新颖性。

此时,申请人可以在A申请后的一年内,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类型是实用新型,要求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从而避免案件A被驳回的风险。

或者,反之,申请人在先申请案件A保护的是一种设备,申请的类型是实用新型。

但是经过后期深入检索,发现该设备很多技术特征都很有创新性,完全满足发明专利的要求。

此时,申请人可以在A申请后的一年内,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类型是发明专利,要求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从而达到将新型专利转换成发明专利的目的。

三、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延长保护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从而起到将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一年的作用。

因为按照专利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而在专利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因此,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实际申请日计算。

例如,申请人在先申请一个发明案件A,申请日为2022年4月1日。

那么如果该案授权,则A的保护期为2022年4月1日到2036年3月31日。

如果申请人在2022年3月31日,以与A相同主题提交一个案件B,要求案件A的优先权,则案件B授权之后,保护期为2022年3月31日到2037年3月30日,相同的发明创造保护期限延长了1年的时间。

四、申请人以最低成本挽救视为撤回的专利 申请人想挽救视为撤回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又不想通过高额的恢复费挽救,可以通过优先权要求。

比如,申请人之前申请了一个专利A,在初步审查时,发了补正意见。

但是,由于没有及时对补正进行答复,该案件被视为撤回。

如果申请人还想保留该案件,以请求权利进行恢复的话,按照目前的规费,需要缴纳1000元,而如果在优先权期间内,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要求A的优先权,则只需要缴纳申请费500元(符合减免条件,费用会更少),成本节约至少一倍。

且可以在B文件中同时把之前补正的内容改正过来再提交,如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缺陷的补正,也不会影响优先权的享有。

五、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布局和调整 在先申请由于递交仓促,布局不合理,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间内,提出新申请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的布局。

因为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优先权,即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中。

因此,原则上,只要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有记载的内容,都可以在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进行重新的布局。

比如,申请人在先申请一个案件A,涉及一种新材料。

在A的权利要求书中,只保护了该新材料的组分及其比例,并未将其制备方法也写入权利要求中,但是在说明书中有详细的记载。

在优先权期间内,申请人发现该新材料的制备方法也是需要保护的。

此时,可以以与A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要求A的优先权,在新申请B中,将制备方法也写入权利要求书中,就可以达到将制备方法也进行保护的目的。



国内优先权和国外优先权如何区分



优先权原则,发源于《巴黎公约》,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是为了申请人行使国际专利申请便利而设置的,这也是设置优先权原则的初衷。

针对于国内优先权和国外优先权如何区分的问题, 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国内优先权和国外优先权如何区分? 区分国内优先权于与国外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优先权包含范围不同:国外申请人可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后,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权,享有优先权。

(二)优先权享有主体不同:国外优先权由外国公民享有,国内优先权由本国公民享有。

(三)权利来源不同:国外优先权来源于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国内优先权则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赋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权。

(四)优先权设置目的不同:国外优先权是为国际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及时有效的保护了外国专利权人的利益;国内优先权主要是便于优先权期间内技术方案的增加,为不同种类专利间的转换提供条件,保护国内公民的。

二、国内优先权的申请 在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其实际申请日为准。

对于新增加的内容来说,在后申请与申请人另行提交一份普通的专利申请没有什么不同。

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

当然,即使如此,以这种方式要求本国优先权对于申请人来说仍可能是具有某种价值的。

关于本国优先权可以利用优先权来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原因: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是专利保护年限从申请日起,故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日,对于确定专利申请日来说没有意义,第二次申请的专利实际保护日期从第二次申请日起。



国内优先权概念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知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使用情形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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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