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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米萝咖啡诉沙川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两“荣宝斋”为商标对簿公堂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8 17:16:5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东莞米萝咖啡诉沙川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两“荣宝斋”为商标对簿公堂

东莞米萝咖啡诉沙川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东莞市米萝咖啡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良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沙川。

原告东莞市米萝咖啡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米萝咖啡公司)诉被告沙川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米萝咖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祖铁军、被告沙川的委托代理人王旭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莞米萝咖啡公司诉称,原告为第3784833号“欧索米萝ALSOMILO及图”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43类,即咖啡馆、茶馆、餐厅等。

原告在全国范围内直营或加盟经营的米萝咖啡西餐厅已有三百余家,米萝咖啡的企业品牌及米萝商标已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商誉。

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许可,自2008年10月起将“米萝及图”商标标识作为其咖啡店的招牌突出使用,并于2009年1月4日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米萝”文字作为字号突出使用至今,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商标从事商业经营及擅自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字号突出使用的行为,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声誉和商誉带来损害。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6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沙川辩称:1、“米萝”两个文字并未注册为商标,原告的注册商标是欧索米萝咖啡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文字包含在图形之内;2、被告使用的招牌是“米萝咖啡”文字与图形,且文字与图形处于并列状态,在图形与颜色的设计及文字与图形的排列组合形式等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3、被告于2009年3月下旬已经不再使用“米萝”文字,而是更改为“米澜”文字。

综上,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广东省东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9)东证内字第596号及(2009)东证内字第59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拥有第3784833号“欧索米萝”文字、字母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即咖啡馆、茶馆、餐厅等。

2、被告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及江苏省邳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9)徐邳证民内字第13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企业字号及其经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2008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关于限期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通知函,及2009年10月27日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的关于停止侵犯米萝商标权行为的律师函,证明原告已采取措施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予以制止,但被告未采取措施停止侵权,说明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及侵权的持续状态。

4、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5、(2007)郑民三初字第5号及(2007)豫法民三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经过与原件核对,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2中(2009)徐邳证民内字第133号公证书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该公证书里的照片显示的被告招牌上的“米萝咖啡”文字的颜色、圆形图形的设计及文字与图形的排列组合形式等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且该公证书中的申请人与原告不一致;对证据3中的通知函及律师函被告均未收到,其函件的内容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的事实及侵权的时间。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陈述意见,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4、5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关联性,经本院查明(2009)徐邳证民内字第133号公证书的申请人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原告授权,可以使用第3784833号“欧索米萝ALSOMILO及图”注册商标在江苏省区域内开展自营与加盟经营米萝咖啡西餐厅业务,故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是涉案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申请公证保全,因此对证据2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供证据3中的通知函和律师函,因被告不予认可,同时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已签收的相关证据,因此对证据3中通知函和律师函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东莞米萝咖啡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9日,法定代表人廖良蓉。

2006年8月21日张晓梅取得第3784833号“欧索米萝ALSOMILO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06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

原告东莞米萝咖啡公司于2006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第3784833号“欧索米萝ALSOMILO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过多年的经营,原告东莞米萝咖啡公司已在全国多个省市以直营或加盟经营的方式开设了多家米萝咖啡西餐厅,为相关消费群众所知晓,其中在徐州市区开设了三家,在睢宁地区开设了一家,且其直营或加盟经营的米萝咖啡西餐厅的店面招牌大多以并列组合的方式突出使用“米萝咖啡MILO COFFEE”文字、字母及其注册商标的圆形图形,颜色为红底白字,形成其特有的风格。

被告沙川系邳州市凯迪乐米萝咖啡厅业主,其经营的邳州市凯迪乐米萝咖啡厅于2009年1月4日核准开业,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为邳州市凯迪乐米萝咖啡厅,经营范围为快餐餐饮服务、咖啡厅。

被告在其经营的咖啡店招牌上以并列组合的方式简化其企业字号,突出使用了“米萝咖啡MILO COFFEE”文字、字母及圆形图形。

另查明,(2009)徐邳证民内字第133号公证书的申请人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8日获得原告东莞米萝咖啡公司授权,可以使用第3784833号“欧索米萝ALSOMILO及图”注册商标在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区域内开展自营与加盟经营米萝咖啡西餐厅业务,授权许可使用期限为2008年8月至2022年8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我国对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各自的法律体系。

原告的商标权和被告的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

但并不意味着已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就当然的不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商标权。

判断企业名称是否侵犯商标权的核心在于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以及产生误认或混淆的可能性。



两“荣宝斋”为商标对簿公堂



提起“荣宝斋”,人们自然会想到坐落在北京琉璃厂大街,出售名人字画、文房四宝的“荣宝斋”店,这家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却因远在湖北武汉的另一家“荣宝斋”要注册“荣宝斋”商标而作为第三人,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起坐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内。

3月9日上午,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武汉市“荣宝斋”诉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和第三人北京“荣宝斋”不服商标行政裁定行政诉讼案。

原告武汉市“荣宝斋”诉称,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第1744594号 “荣宝斋(繁体)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认为第三人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种“荣宝斋”商标为驰名商标,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撤销了其商标,武汉“荣宝斋”认为这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也存在相应的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其主要理由是:商评委的裁定没有就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复制、摹仿驰名商标进行评述,程序不当;认定北京“荣宝斋”为驰名商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商标分类注册的分类保护的原则,武汉“荣宝斋”认为其注册“荣宝斋(繁体)”商标并无不当。

同时,武汉“荣宝斋”还认为,即使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类商标已具备驰名商标标准,也不能证明其在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时就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不能撤销武汉“荣宝斋”善意、在先注册的争议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为,其作出的《关于“荣宝斋(繁体)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理由是: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荣宝斋”商标及图案与北京“荣宝斋”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是复制摹仿了第三人“荣宝斋”的商标;北京“荣宝斋”曾于1991年9月20日在第16类宣纸、明信片、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注册了繁体“荣宝斋”商标,该商标虽然期满没有续展,但在商标有效期间,北京“荣宝斋”于2001年4月在第16类宣纸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了三个引证商标。

据此,可以认定北京“荣宝斋”在第16类宣纸等商品上的繁体“荣宝斋”商标专用权可视为延续的;北京“荣宝斋”商标作为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经过长期使用,其木版水印、装裱字画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做出了贡献,“荣宝斋”作为老字号和商标被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很高声誉,根据北京“荣宝斋”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前,北京“荣宝斋”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

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武汉“荣宝斋”与北京“荣宝斋”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从而使北京“荣宝斋”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商标应予以撤销。

作为第三人的北京“荣宝斋”在答辩时,指出,武汉“荣宝斋”抢注其商标的行为是鸡鸣狗盗行为。

据北京“荣宝斋”的代理人介绍,其在汉口开设的“荣宝斋”分店于1939年就结束了全部业务,武汉“荣宝斋”与北京“荣宝斋”之间于1939年后就不存在所谓的隶属关系,武汉“荣宝斋”未经允许使用“荣宝斋”总店的字号和商标是一种侵权行为。

北京“荣宝斋”正式使用“荣宝斋”字号始于1894年,一直是中国字画行业的驰名企业、龙头企业。

北京“荣宝斋”在其他地方的分店都在与“荣宝斋”总店脱离隶属关系后改称别的名字,武汉“荣宝斋”长期盗用“荣宝斋”字号,解放前因战乱,无暇顾及,解放后因处在计划经济年代,市场意识淡薄,也没有追究,现武汉“荣宝斋”抢注商标的行为是置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荣宝斋”品牌于死地的恶意抢注行为。

法庭审理中,北京“荣宝斋”的代理人带来了其木版水印被评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牌匾等证据,武汉“荣宝斋”的代理人坚持认为老字号与驰名商标之间没有联系,而北京“荣宝斋”的代理人则强调,老字号不可能与驰名商标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一中院将择日对“荣宝斋”商标之争作出判决。



个人专利怎么申请流程



(一)发明专利的申请 1、 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权 2、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

(2) 说明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

(3)权利要求书: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

(4) 说明书附图:发明专利常有附图,如果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批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审—授权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三)外观专利的申请 1、 申请外观专利的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步审查—授权 2、 外观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请求书:包括外观专利的名称、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至少两套图片或照片(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如果必要还是提供立体图)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必要时应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根据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申请的费用,有以下规定: (一)申请专利委托代理时,申请人需要交纳代理费和官费。

(二)代理费数额依据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由申请人与代理机构协商后确定。

(三)官费是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费用。

首笔官费包括申请费和发明申请审查费,数额(人民币)为:发明专利申请费950元(含印刷费5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500元; (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500元;发明申请审查费2500元。

(五)要获得并保持专利,申请人还需要在申请后的若干年内向专利局交纳专利年费等费用。

(六)专利局可以就某些费用(申请费、发明申请审查费、发明申请维持费、复审费和授权后三年的年费五项)对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实行减缓。

申请人为单位的,可减缓上述费用的70%,申请人为个人的,可减缓上述费用的85%。



东莞米萝咖啡诉沙川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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