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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4 23:20:4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依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2、从侵权法的发展史来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当只是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的,即只有损害赔偿责任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依据,并非以其他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为确定归责原则的依据。

3、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在古代社会表现为结果责任(即加害责任),在罗马帝国后期表现为过错责任,法国民法、德国民法则继承了这种过错责任,20世纪出现了无过错责任。

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都是依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确定归责原则。

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般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即版权)侵权三种。

2、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这个要件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 (2)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3)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对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有意义; (4)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

1、无权源:行为人之行为无权源,即其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

2、专有权利:行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专有权利,在某些场合下则可能表现为对行政法规范的侵犯和违反。

3、行为人存在主观过失。

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假冒行为、非法出售、非法制作、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1、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举报信; (2)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专利证复印件、版权登记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商品为仿冒品或侵权产品的鉴定书; (6)侵权企业详细名称、地点、产品名称、外包装,及证明侵权的初步材料、线索。

2、公安局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1)商标案件:超过3万,驰名商标不受限制; (2)专利案件、商业秘密案件:超过50万; (3)版权案件。

3、海关查处 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简单来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即在货物进出境时,对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或者更简单的讲,就是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处。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等等知识产权都可以受到海关保护呢?不是,只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受到海关保护。

4、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海淀、朝阳、丰台等。

难点是赔偿额的举证,一般要求50万的法定赔偿额。

5、其他行政部门查处 农药 农业局,无法进识产权侵权查处 当地质检局举报产品质量 在具体造作中,一般是把某几个途径联合使用。

一般来讲工商人员无权强行搜查某些区域,比如民宅等,也无权扣留、取走某些贵重财物证据,那么这样的现实,就必须由工商联合公安共同执法。

第一种是商标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的形式有哪些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的形式 1、停止侵害。

只要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即同时构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在这里,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

此外,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都分别对即发侵权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对权利人来说,这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中的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义务人来说,则只要其行为具备违法性即构成侵权,即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在目前的立法上,只有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两种责任形式,而且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似乎可以认为只要构成侵犯著作权就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3、赔偿损失。

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可以看出,赔偿损失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完整的“四要件”,即:损害事实、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返还不当得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十种责任形式,其中第四种为返还财产。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便补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

”这就是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紧接着该条第2款规定“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者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适当的律师费。

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返还其所得利润或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

”这一款规定的责令返还的“所得利润”,即类似我国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不同的是,TRIPS协议规定的“返还所得利润”是一种责任形式,而我国则是作为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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