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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保护期限是多久,特殊标志保护期限是怎么计算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4 23:20:2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特殊标志保护期限是多久,特殊标志保护期限是怎么计算的

特殊标志保护期限是多久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四年,自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这条禁用规定的理论基础在于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俗。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商标:关于国徽、官方标志和政府间组织标志的禁例”同样详尽地规定了商标禁用条款,要求将巴黎联盟国家的国徽、国旗和国家的其他标志、各该国用以标明监督和证明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从徽章学的观点来看任何仿制用作商标或者商标的组成部分,拒绝注册或者使其注册无效,并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使用。

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基本上都规定有商标禁用条款。

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人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登记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特殊标志登记规费

特殊标志保护期限是怎么计算的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特殊标志有效期为四年,自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二)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三)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

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五)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特殊标志登记的申请及无效情形



摘要: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从国际性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标志,那么如何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手续呢,如何处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哪些情形下登记是无效的呢?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需要的文件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二)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三)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

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五)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在呈送特殊标志申请书的同时,还须提交下列文件: A: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 B: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C: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的处理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文件齐备无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将特殊标志有关事项、图样和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特殊标志登记簿上登记,发给特殊标志登记证书。

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二)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驳回通知书。

申请人对驳回通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前款所列各类通知书,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因故不能直接送交的,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或者邮寄之日起的20日为送达日期。

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的情形 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一)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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