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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专利侵权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提升专利行政执法能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4 23:20:0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招标专利侵权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提升专利行政执法能力

招标专利侵权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在实践中,如果招标专利权被侵权的,那么招标专利侵权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专利侵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二、招标专利侵权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专利侵权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这里所说的“实施”针对不同性质的专利,其含义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比较隐蔽,有时是改头换面,将原来专利进行非实质性改动,看似不同,实则没有新内容;有时只是部分侵权,侵权人的产品可能比原专利技术更进步,效果更好,但确实使用了他人专利,不论使用的程度有多大,都构成侵权。

对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在非专利技术产品上或广告宣传中注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使公众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被假冒的专利是客观存在的有效专利,因此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了专利管理秩序,它比第一种专利侵权行为情节更为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经权利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未经权利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让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可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但给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假冒行为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有困难,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提升专利行政执法能力



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鼓励科技成果扩散应用的重要法律制度。

自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专利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专利保护状况也不断改善。

据统计,2013年知识产权举报投诉量达到2249件,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65.77分。

近来,随着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的发展,专利侵权行为呈现链条化、网络化、复杂化的新特点,少数地区、部分行业存在大规模、群体性侵权行为,专利维权仍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

据抽样统计,97%以上的专利侵权案件由于难以证明造成损失和违法所得而采用法定赔偿,平均判赔额度约为8万元。

由于行政执法权限不足、手段缺、力量弱,导致执法力度不足以有效制裁和震慑专利侵权行为,不能充分发挥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作用,这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

目前,全国32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中,机构为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的10个,归口科技部门的22个。

这种体制导致了公共管理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专业化程度不高,无法形成合力。

此外,在条件保障方面,专利审查、行政执法、专利运用能力建设、专利基础信息平台等方面的资金保障不充分,致使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难以到位。

专利制度是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支撑。

那么,该如何完善专利法规政策体系,加强专利运用和保护,使专利制度成为配置创新资源的根本手段? 首先,促进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推动专利确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从而提高专利维权效率。

其次,加强专利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完善法制考核评价体系。



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一、证明自己原告资格的证据 1、专利权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最新专利年费交纳凭证。

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由国知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2、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国知局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3、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专利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交专利权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

4、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据 1、侵权人生产的被控侵权的产品,这是最直接的证据; 2、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集到被控侵权的产品,则可以先提供诸如侵权人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宣传单、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 3、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进行销售或使用; 4、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的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比对,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权利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即证明侵权成立。

三、要求赔偿的证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 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上述赔偿数额可以包括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知识链接:《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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