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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适用等同原则,如何满足知识产权出资条件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4 23:19:0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如何正确适用等同原则,如何满足知识产权出资条件

如何正确适用等同原则



案情回放 原告程在中于1997年10月8日取得“一种防盗螺栓连接副”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6232194。X。

其权利要求只有一项:一种防盗 螺栓连接副,包括螺栓和螺帽;其特征是所述螺栓头颈部设有凸牙,所述螺帽上端面外圈有在其轴向上延长的护沿;同时设置圆柱体并帽,所述并帽沉入螺帽护沿 内,并帽周边上有均匀分布的凹槽。

将南京某集团生产的涉案产品与本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相对比,亦由螺栓和螺帽组成,螺栓头颈部有凸牙,螺帽上端侧壁设置有向外壁方向凹入的环形台阶,螺帽中设置正六边形锁紧螺母并沉入凹入区域。

从对比结果来看,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锁紧螺母即是原告专利中称之并帽,其锁紧螺母为正六边形,与原告专利的圆柱体并帽并均匀分部凹槽不同。

该技术特征通俗直观描述就是一种在螺母内再设置一可沉入凹槽的另一紧固件(原告称为并帽、被告称之锁紧螺母)。

其余技术特征相同。

那么,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中“六角锁紧螺母”是否与原告专利的“圆柱体周边均匀分布凹槽的并帽”构成等同呢? 法官评案 等同原则从产生之初到后来被广泛运用,一直处于争议之中;在实际运用中时宽时严,这一原则尽管在学界和实务中受到一定质疑,但无疑却将在保护 专利权方面继续发挥其无以替代的作用。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对该原则虽早有正确适用的先例,但2001年最高法院才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

那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之间是否构成等同时,如何才能正确适用呢? 判断是否构成等同的前提条件是对权利要求技术特征进行分解和解释,从而划定权利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之间是否相同或等同。

应考虑专利说明书的 内容、现有技术背景以及具体技术本身的诸多因素。

原告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在螺栓头颈部设有凸牙,螺帽内设有可沉入的特殊并帽,达到防止擅自拆卸的效 果。

这可从说明书中得到证实,说明书明确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传统使用的由螺栓和螺母构成的连接副,由于不防卸,以其作为连接件来连接如高压输电 线路铁塔时,存在塔材被盗问题。

而上述权利要求的结构特征即可解决这一问题。

由于螺栓头颈部设有凸牙,只要拧紧螺帽,凸牙便楔入被连接件孔内,使螺栓不能 转动,而沉入在螺帽护沿内的并帽可起到阻止螺帽倒拧退出之作用。

因此,不仅防偷卸功能可靠,还可防止风振导致螺栓连接副松动等。

其发明目的主要是提供一种 防拆连接副。

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确立全部技术特征的准则,尽管并非要求二者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但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必须在被控产品中有所体现。

由于原告 专利与被告产品其他技术特征均相同,只有并帽的结构特征不相同,仅就该技术特征进行分析。

等同原则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存在某个 或多个 不同时才予以适用。

人们常说“图纸是工程技术人员的语言”,附图在权利要求中解释作用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在机械等技术领域尤为显著。

原告专利分别给出了本专利的使用状态、螺栓主视、俯视结构、螺帽主视、俯视结构、并帽主视、侧视示意图。

从附图中可清楚看出原告专利所明确的并帽技术特征为在圆柱体上均匀分布凹槽示意的一种状态,从字面上解释“凹槽”应在物体表面下内或下一定深 度或宽度而形成的痕迹。

那么,从技术上是否在一定状态下,正六边形是否是圆柱体上均匀分布凹槽的特例,或者说是圆柱体均匀分布凹槽的下位概念。

原告专利所 要实现的发明目的是要解决连接副的防盗功能,所以并帽的结构特征未采用公知领域中的惯常形状的螺帽,而是需要专用工具才能安装和拆卸的特殊螺帽,其是作为 区别特征而写入专利的权利要求之中。

因此,对该特征的解释不应将公知领域的现有技术解释进专利的保护范围。

理论或技术上如果槽边等于圆柱外径的二分之一, 槽深度为“0”的六槽,则螺帽为正六边形。

而正六边形螺帽在机械领域是一种标准件,该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不会将正六边形螺帽说成是圆柱体上开槽而为,技术 上也不会有人认为存在深度为“0”的槽,深度为“0”即是平面。

所以原告专利的该限定技术特征应排除正六边形螺帽的结构特征。

等同的判断某种意义上就是权 利要求的解释问题。

被控侵权产品的“六角锁紧螺母”是否属于原告专利中“圆柱体上均匀分布凹槽并帽”的等同特征呢?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确立的等同 判断的“手段-功能-效果”三一致的方法,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锁紧螺母是用公有领域中的标准件代替原告专利的特殊结构并帽,该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需 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其技术特征实质上与原告专利相同,同样起到一定的防盗效果,只是其使用标准的套筒扳手即可安装和拆卸,且实际防盗效果比专用并帽 要差。

因此可认定被告构成等同侵权。



如何满足知识产权出资条件



一、  1。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为出资人合法所有。

2。出资的知识产权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不能是人身权。

3。向一般法人企业出资的知识产权在出资以前不得设定质押。

4。法人企业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受到限制。

5。外国出资人投资于中国境内的企业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6。出资知识产权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  1。原始取得。

知识产权共有的原始取得,即共有之知识产权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而取得的方式。

对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民法典》都有明确的规定。

2。继受取得。

知识产权共有的继受取得,即共有的知识产权以原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事实而取得的方式。

三、   提醒您,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如下: 1。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出售、出租、制造、变造其产权的载体实物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如何用专利防止被告



一、 1、建立预警机制,防范于未然 (1)在产品开发期,进行专利检索。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为了避免诉讼风险,企业应当在产品的开发期就进行专利检索,以了解本行业及所开发产品的专利情况,避免在研发期间就落入侵犯他人专利的不利境地,同时也可节约产品开发时间和开发成本。

(2)通过专利回避设计,避免侵权。

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如果发现所研发的产品与他人专利有交叉之处,有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则可通过研究国际贸易规则、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他人专利的请求书和说明书,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改良,以避免侵权,这通常叫“专利回避设计”。

2、寻求和解,力求双赢 和解也是企业选择解决问题的一条路径。

通常,法庭不过是企业争夺市场和获得利益的一个手段。

对方真正要得到的,可能是通过诉讼增加谈判的砝码,以得到更高的专利使用费,也可能是通过诉讼以排挤竞争对手。

因此,企业应该在与对方开展谈判前,先摸清对方的真实意图:如果对方的目的在于争夺市场通过专利限制对方的生产规模,企业可以采用专利合作的方式,包括技术的交叉许可和专利互换的方式达成和解;如果对方是为了使用费,就应该把握好谈判的时机,促成和解。

这样,对权利人来说,既保护了专利权,又可以收取可观的使用费,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对使用人来说,通过支付使用费不仅免去了“侵权”的恶名,为企业挽回了名誉,又可以继续使用权利人的专利获取自己的利益。

但是达成和解是有条件的。

一是适当的让步或者优惠条件,如生产工艺调整、优惠的合作条件、支付专利使用费等;二是原告在案件中胜诉的成功率;三是被告是否有和解的砝码(如作为交叉许可的专利、证明原告专利无效的证据等)。

二、 1、审查原告的专利权是否有效 2、拿原告的专利跟被告的产品或者技术方案进行比对 很多人拿原告的产品跟被告的产品进行比对,这样是错误的。

这种比对并非简单的一样还是不一样。

关键是要看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第1项(有的时候包括第2项)独立权利请求的技术特征有哪些,被告的产品和技术方案有没有包括这些技术特征。

如果包括了这些技术特征,虽然多出了一些技术特征是不一样的,也构成侵权。

如果不能全部包括这些技术特征,但是有些技术特征与专利请求书的从属权利请求一样,也不构成侵权。

三、 可以采用如下方式维权: 1、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提是专利权过硬、侵权证据完整、侵权情况严重或被侵权损失严重); 2、向专利管理机关提请行政调处(权利人掌握了初步证据,并且侵权规模不大或损失尚不严重); 3、向侵权者发警告函(权利人掌握了初步证据,并且侵权规模不大或损失尚不严重)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

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

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

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

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如何正确适用等同原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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