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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侵权如何赔偿,发明专利侵权怎么计算赔偿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4 23:17:4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发明专利侵权如何赔偿,发明专利侵权怎么计算赔偿
发明专利侵权如何赔偿
第一,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第二,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第三,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在我国,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机关包括:专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专利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
根据《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赔偿计算方式有四种:专利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法定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发明专利侵权怎么计算赔偿
法律分析:具体责任划分还需要交警根据现场情况勘查。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诉讼中止的适用
引言:诉讼中止,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出现特殊情况,已进行的诉讼程序暂行中止,待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一种制度。
诉讼中止对于正确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因此诉讼中止的正确适用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难点。
笔者结合一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重点探讨发明专利的中止审理和恢复审理的问题,以期为此类案件的审理积累经验和提供理论参考。
【基本案情】 1999年3月,原告台湾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后公告授予了原告发明专利权。
2003年原告依据该发明专利起诉被告佛山某厂侵犯其专利权。
法院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经审查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证据,认为有可能影响该发明专利的效力,据此裁定该案中止审理。
2004年2月,专利复审委作出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原告对该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的法律问题】 1、侵犯发明专利的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 2、本案是继续中止审理,还是恢复审理; 3、恢复审理后该案如何处理。
【法理评析】 发明专利,是国家专利局对其“三性”进行实质审查后才授予的一项专利权。
由于它的效力相对稳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列举的中止情形中不包括发明专利在内,目的就是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防止被告故意拖延时间,避免诉讼人力、财力的浪费,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不中止审理。
但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就本案而言,合议庭审查了被告提交的证据,凭借丰富的审判经验发现这些证据影响了该发明专利权的稳定性,法院决定中止本案审理,但上述《若干规定》中却未对该类案件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持,因此法院只能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这一弹性条款,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来该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全部无效的事实证明法院中止诉讼是正确的。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那么当专利复审委无效审查决定作出后该案如何处理呢。
新专利法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法院在处理时往往会出现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宣告决定”的效力待定,本案应继续中止审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导致中止的原因已经消除,本案可以恢复审理,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审查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证据,然后决定是否继续中止审理。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因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复审委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是终局裁决,导致中止的原因还没有消除,因此第二种观点直接恢复审理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但按照第一种观点,一概而论地继续中止审理也有不妥之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专利行政案件也不例外要经过一审、二审才能生效,需要较长时间的等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势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北京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是对专利复审委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和适用法律方面进行审查,而涉及专门技术问题,复审委是最有经验和发言权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已被提起行政诉讼时相关的专利侵权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意见,也正是出于平衡和满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当经济利益之目的。
所以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审查提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否提交了关于专利效力方面新的对己有利的证据,如果没有法院就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恢复诉讼程序,迅速结案。
恢复审理后,本案如何处理,即法律适用问题。
合议庭在合议本案时,对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以何种理由加以驳回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并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举欠妥,原因在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还不是终局决定,在这个决定未生效前还不能认定专利权是无效的。
笔者认为,虽然根据现行法律,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直接根据被告提出的证据对原告专利的效力作出认定,但法院却有权以公知技术为背景来划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被控对象是否构成侵权,因此如何选择恰当的切入点是本案审理的重点,也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
依据《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原告的专利进行全面审查,即对原告专利权的“三性”进行审查。
因此本案应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同时参照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从现有公知技术的角度否定原告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据此确定被告使用的是公知技术,并以此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公知技术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在此不做深入探讨。
发明专利侵权如何赔偿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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