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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的规定是什么,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起算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4 23:15:2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的规定是什么,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起算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产品的制造方法或工艺、材料的配方、药品的配方等。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凡是产品结构、形状或者结构和形状相结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都提到“新的技术方案”,简单地讲就是要有创造性,要比现有技术先进,比现有技术落后就不能申请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这里强调“外观”,即外表。
如工艺品、包装箱、包装袋、包装盒都是属于外观设计,近几年,本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相当多,占专利总申请量中的80%。
发明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10年。
1、发明专利——20年; 2、实用新型——10年; 3、外观设计——10年。
须注意的是专利保护期的起始日为自申请日起计算,而不是专利授予日。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包括三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下面详细概述它们的保护期限: 其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这表明,一旦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最多只能获得20年的法律保护。
超过这一期限,你的发明和技术创新将被置于公众领域,无偿贡献给社会。
申请专利后意味着你的发明创造将被公之于众,任何人都可以轻易获得你的技术。
虽然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种保护是被法律条文所严格限制的。
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大的国家里,专利权在全国范围内的保护必然存在着很大障碍。
1、保护期届满;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起算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由于至少需要经过形式审查,专利的申请日和授权日绝对不可能是同一天。
根据专利法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虽然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但权利存续期限却要向前推算从申请日期开始计算10年或者20年。
许多人以为专利生效日期就是专利局做出授权决定或者发出专利证书之日。
但严格来说专利生效日必须从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算,不论公告之日与授权日、发出专利证书之日是否是同一天。
申请日按照国知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确定。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有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是,如果该专利申请案享有优先权,申请日是按照本次申请文件提交日计算还是按照优先权日计算?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由于专利权存续期间的计算正是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所以在专利申请案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该专利技术的新颖性是根据优先权日判断,但是专利权期限从申请日起计算。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怎么样的
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原则上,我国采取国际通行的“折衷原则”。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该条规定明确了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而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来确定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心限定原则”和“周边限定原则”的不足,不仅能够相对保证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同时也更有效地维护权利人保护意图的真实性。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为权利要求书。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要求书应当是专利局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文本或者是经专利权无效审查阶段进行修改的专利权利要求文本。
权利要求书通常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有其自己的保护范围,在判断专利侵权时不能将各项权利要求叠加起来,进行综合判断。
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独立”的,只要认定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专利权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就可以得出侵犯了该项专利权的结论。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
所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做出解释。
如果原告以多个权利要求作为权利基础的,应当以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作为权利基础,并做出解释。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注意的是,不能认为既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记载的是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那么在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时只需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采用了特征部分的技术即可。
在专利侵权判断中,依据的是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不论是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还是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都对专利保护范围产生限定作用。
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两部分撰写方式,主要是为了便于专利局审查员和公众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从而便于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因此,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即将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看,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二者组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所以,权利要求书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应当共同构成本专利所受保护的技术方案。
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
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
所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切发现和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
所谓“应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实不知道其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但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应该知道的情况。
如侵权产品的公开销售和使用;专利公报已将他人申请专利的文件公布等。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的专利纠纷中,大多数情况是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日。
例如以授权公告日起算,因为专利公报公告的法律事实,可以作为推定其“应当得知”的条件。
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关注专利公报中的信息,及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免因延误时效而造成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1、书面原则 目前,在国内申请专利必须递交书面文件,一切都是以递交的书面文件为依据。
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专利局已在少数的涉外代理机构中就部分申请件试行电子申请。
2、先申请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理论上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因此,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则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如果是两个人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则可协商解决,或者采取共同申请的方式,或者转让给其 方申请。
协商不成时,就都不能获得批准, 只能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使其成为自由公知技术。
3、优先权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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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