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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研发专利,办理专利转让合同备案的部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1 23:55: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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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研发专利



故宫博物院与北京XX万邦复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合作开发一种中国书画仿真复制印刷技术,后北京XX将专利权转让给XX万邦公司(以下简称XX万邦),而北京XX与XX万邦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徐某。

故宫博物院认为,北京XX和XX万邦是恶意串通,请求法院判令专利转让合同无效。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北京XX擅自变更专利权人,损害第三人故宫博物院合法权益,转让合同无效。

2004年5月,北京XX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中国书画仿真复制印刷技术”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徐某,该专利于2006年8月获得授权。

后故宫博物院将北京XX与XX万邦告上法庭。

称其与北京XX共同开发研制“书画仿真印刷法”专利,约定为共同权利人,可是北京XX独自申请专利并获批,并经过两次专利权转让协议,将该专利权完全转让给了XX万邦。

现该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权利人为XX万邦,而XX万邦系北京XX投资180万元、徐某投资20万元设立的公司。

北京XX与XX万邦恶意串通变更该发明专利的权利人,逃避合同义务,损害故宫博物院的合法权益。

故宫博物院要求法院判决北京XX与XX万邦之间两次转让专利的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确认,故宫博物院与北京XX双方自2004年开始合作开发中国画仿真复制印刷技术,约定该发明专利由故宫博物院与北京XX共同享有。

后北京XX单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专利申请人为北京XX,发明人为徐某。

故宫博物院就此事与北京XX达成协议,约定由北京XX在国家专利局办理增加故宫博物院为共同申请人。

但北京XX并未履约。

相反,2006年7月,北京XX与XX万邦签订协议,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将专利的申请人变更为北京XX和XX万邦。

2006年8月,该专利获得批准。

2007年5月,北京XX和XX万邦约定“书画仿真印刷法”专利为XX万邦公司独有,现该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权利人为XX万邦。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北京XX在签订《权利转移协议书》后,未经合同其他当事人的许可,擅自将专利申请人变更为北京XX和XX万邦共有,又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将专利权人变更为XX万邦,北京XX与XX万邦的行为造成之前签订的《权利转移协议书》无法履行,损害了故宫博物院依据该协议享有的预期利益。

另外,北京XX与XX万邦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第三人徐某,因此,北京XX与XX万邦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故宫博物院的合法利益,应属无效行为。

“水润凝护”注册商标被驳 法院判其不具“显著特征” 法国巴黎卡尼尔研究中心因不服中国商评委做出的“水润凝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将该委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卡尼尔研究中心称,通过大量的宣传使用,“水润凝护”系列产品已经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按照《商标法》规定应予注册。

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卡尼尔研究中心的诉讼请求,维持商评委做出的复审决定。

2005年12月,卡尼尔研究中心提出申请注册“水润凝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香水、花露水、非医用沐浴凝胶、非医用沐浴盐、香皂、化妆品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水润凝护”通常易被理解为对化妆品等生活用品的功能用途的一种描述,使用在沐浴凝胶等指定商品上,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遂决定将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卡尼尔研究中心不服,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认为申请商标及其组成部分“水润”、“凝护”均为臆造词,具有很高的显著性,与指定使用商品及用途并无密切关联,使用在该类商品上不足以导致丧失显著性。

原告通过大量的宣传使用,已经使申请商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和原告形成了唯一的特定联系。

诉讼中,原告还提交了大量互联网搜索得到的结果,具有“水润凝护”或“凝护”关键词的查询结果大多出现在卡尼尔产品的主题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但是,如果上述标志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予以注册。



办理专利转让合同备案的部门



一、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当事人必须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皆为国内个人、企业或组织的,当事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全国设立的代办处办理。

二、  根据《民法典》规定,开发商五证不全的,合同有没有效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部门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对外公示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知识产权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应当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备案手续。

专利备案多少钱,目前暂无明确规定,一般是50元-100元不等。



办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审批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都是可以转让的。

企业也对于自己研发的技术方案,享有专利申请权,预授权后企业即为专利权人。

那么在专利授权前,企业可能出于种种原因,不再需要该专利,此时企业可以将专利申请权进行转让。

专利申请权转让需要做著录项目变更,需要的文件有: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申请权转让证明。

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后,申请权归受让方,发明人项目不变,自转让后发出的所有文件登记为受让方,但已经公布的申请文件登记项目不改变。

专利权转让并登记公告后,专利登记簿登记项目专利权人发生变化,登记为受让人,已经公开和发出的文件著录项目不再改变,包括授权公告及专利证书。



共同研发专利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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