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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如何认定,职务发明创造情形如何奖酬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31 22:22:2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职务发明创造如何认定,职务发明创造情形如何奖酬

职务发明创造如何认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这一般是指单位短期或临时下达的工作任务,如合作开发、组织攻关、接受委托研究等。

在这些工作任务完成中所产生的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宏观指导、具体方案的制定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密切相关,所以,应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这些发明创造的完成,与原来担任的职务或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有密切关系,在任职期间已经开始研究设计,有的甚至已经接近完成,所以应该认为是职务发明。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可作如下理解: 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档案、设计图纸、新技术信息等。

单位图书馆或资料室对外公开的情报、资料不包括在内。

对上述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也即该利用对发明创造有决定性的影响。

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不应算作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值得提出的是,如果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如实验室、仪器、设备等,但向单位交付了使用费的则应除外。

总体上看,有这样一些观点。

1、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

即凡是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

从单位的角度看,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有义务为发展单位的业务而努力,因此,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

2、以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3、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4、以单位是否立项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5、依照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作为划分标准。

《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务发明创造情形如何奖酬



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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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发明创造情形如何奖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具体规定如下: (1)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2)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3)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上述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新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知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

1992年12月31日以前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申请日起十五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为申请日起五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延展三年。

1993年1月1日后至今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申请日起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申请日起十年。



职务发明创造的几种情形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12条。

该条规定: 《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 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 专利权人。

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 (一)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所称的“单位”,包括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发明人、设计人是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

所称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完成产品、方法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技术方案的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专利。

三、 (一)个人不可以申请专利。

(二)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三)《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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