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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明专利申请的一点建议,关于启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的规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31 22:16:5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的一点建议,关于启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的规定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的一点建议



东涛先生: 你好!来信收到,对于所提到您有一项技术成果想要申请专利权,但又有些担心在申请过程中被他人获得信息受到侵害。

现仅就我了解的情况作一简单介绍。

关于专利和申请专利的种类选择,以及专利的授权条件我想你应当了解,我就不作介绍了。

针对你信中提出的问题,我只想着重谈谈专利申请时机及准备。

1、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即同样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专利权就授予谁。

所以在把握专利申请时机的同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1)应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在申请前的研制开发全过程中,不得对外透露所研究的内容、目的、方向,甚至于课题名称。

特别是注意更不能公开发表或会上交流、公开展览,课题的鉴定工作也最好在专利申请之后进行。

2)根据你来信所说的情况,你所要进行的似为发明专利的申请。

申请发明专利一般不必操之过急,在做完必要的实验和测试后,需对其基本数据和方法原则加以规范性整理再申请专利,但应考虑竞争对手的动态。

3)密切注意竞争对手研制开发的进展情况与申请专利的信息,应及时、全面、详细地掌握这方面的信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把握申请专利的时机。

2、 申请专利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文献检索(不详述)。

要注意,一般只对把握不太大的发明专利申请才进行检索。

2) 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

申请文件是指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时向专利局提交的所有文件,规定采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标准表格。

必须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有附图的应提交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

上述文件的填写和撰写应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至二十四条的规定完成。

以下一个阶段的工作就是委托专利代理的问题。

你的担心是代理人泄露你的技术成果。

对此建议: 1、 前一段的准备工作,前边我已提到,请你留心。

2、 对于科技成果不但可以用专利来保护,还可以用技术秘密(KNOW-HOW)来保护。

比如,几味中药可以形成药方再加上制作过程、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主要的中药以及剂量幅度按照专利法要求应当写在权利要求书中,但药量可以是一个幅度,但公开的不一定是最佳剂量,有时要制出成果,还要加上微量药品。

你的最佳剂量数据和微量药品等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不写在权利要求书中、不公开。

也就是说,按照写在要求书中的方案,可以制出你的成果,但不是最佳的;只有再加上你的技术秘密才会制出你真正的成果。

这就称为专利和技术秘密的双重保护。

当然,这就要求你与专利申请代理人(因为他有经验、法律也规定只能由他代理申请)仔细商量,撰写文件要有技巧,既能申请到专利,又能给技术秘密留下余地。

当然,事实上,有些成果的发明人,不申请专利仅依靠技术秘密来保护。

如可口可乐,就是以技术秘密保护配方,这个配方别人不能通过买产品(通过反向工程)研究出来,因而可以永远保密,没有保护期限。

而专利只能保护20年。



关于启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的规定



商业贷款是可以转公积金贷款的,但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申请地工作申请贷款时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个月含个月以上; 3、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4、申请人同意提供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含配偶除申请转公积金的贷款外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其他债务; 6、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法律依据:《房屋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已办出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商业贷款正常还款年含年以上且无逾期还款记录; 8、组合贷款不能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9、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拓展资料: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应该注意什么 1、商贷和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同 一般而言,商业贷款的额度比公积金贷款额度要高,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仅有限制,而且审核标准更加严格。

这一点使得商转公贷款相对困难。

2、商贷和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不同 商业贷款申请人需要采取抵押+开发商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式;但是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一般采取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式。

贷款担保方式的不同使得两种贷款之间转换困难。

3、商贷和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 公积金贷款相比商业贷款的利率低,而且,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更灵活,首付比例相对较低。

虽说商转公贷款比较困难,但也并非毫无希望。

在有些城市,如果申请人符合某些要求是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要想知道自己的情况是否适合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其实也不难。



关于对发明专利的申请人给予“临时保护”



一、本法规定专利权的期限是从专利申请日开始计算的,但专利权的取得却以专利权的授予为条件。

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到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其权利主张者仅仅是申请人,而不具有专利权人的身份。

因此,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被授予前,专利申请人并不享有完整的、充分的、真正的专利权,而仅仅是一种被称为临时保护的“准专利权”。

这种现象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特殊性的原因造成的。

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单纯的“初步审查”不同,我国专利制度对发明不仅进行初步审查,而且还采取“实质审查”原则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原则。

所谓初步审查,又称为“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看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其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等等。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要经过初步审查被认为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将申请内容公开。

因此,它们的授权与公开是同步的。

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之前,公众并不能了解专利申请的内容。

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而言,申请内容的公开与专利权的授予却是不同步的。

在经过初步审查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发明申请的内容就予以公布,或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更早地公布其申请内容,但专利权并不同时授予,而是要等到通过实质审查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对发明申请是否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授权条件进行审查。

这样,就会产生如下矛盾: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就已经被公开,因此公众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专利权被授予前就能够了解到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并可以根据被公开的专利申请来实施该专利申请所记载的技术方案。

而此时,专利权并没有被实际授予,申请人还不具有合法的专利权人的身份,他无权行使禁止权,阻止他人对发明的实施。

但是,由于专利权的期限是自专利申请日开始计算的,至少在理论上,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与授权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应当是专利权人可以享有权利的期限。

而且,由于此时专利权并没有被实际授予,因而在理论上也存在着申请人不能最终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而专利制度本身的作用在于既保护发明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也保护公众利益和促进科技进步、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

这就要求在发明专利的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

一方面,不能由于一项已经公开的技术尚未取得专利权,就禁止公众善意地实施该技术方案,从而以牺牲公众利益与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为代价来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不能无视申请人自身的正当利益而放任公众对申请人发明的掠夺性实施,从而以伤害申请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代价片面追求技术的进步。

因此,就产生了本条规定的“发明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种临时保护措施。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的一点建议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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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