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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中国外观专利将经历复杂而又漫长的无效程序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31 22:16:0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中国外观专利将经历复杂而又漫长的无效程序
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 (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4)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5)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6)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法院有权受理。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法院有权受理。
2、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1、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 (1)实用新型:申请费:500元。
专利登记、印花税:合计205元。
年费:1-3年每年600元,4-5年每年900元,6-8年每年1200元, 9-10年每年2000元。
(2)发明专利:申请费:900元,印刷费:50元,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合计205元,实质审查费:2500元。
年费:1-3年 每年900元,4-6年每年 1200元,7-9年 每年 2000元,10-12年每年 4000元,13-15年 每年6000元,16-20年,每年8000元。
(3)外观专利比照实用新型。
2、如果是个人申请,申请费和前三年年费减缓85%;公司申请减缓75%。
3、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的话,还需要缴纳代理费。
中国外观专利将经历复杂而又漫长的无效程序
为了配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立法机关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以求其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水平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持一致。
一、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观专利的申请及无效作出重大修订 于2001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的申请及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规定作出了重大修订。
1992年《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 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而修订后的《专利法》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内容。
「1」修订后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要求被放宽了,还是更为严格,在此交由公众评判。
笔者更为关心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关于“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实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规定。
「2」 1。 在先权利的内容 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等。
具体表现为图形注册商标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卡通人物,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
众所周知,在中国,不法分子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抢先申请为外观专利的现象屡见不鲜。
为了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国家商标局于1995年作出了重要规定。
2。 《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 不法分子将他人的商标图形及/或商品的包装装潢申请为外观专利后,便堂而皇之地在产品上使用该外观设计,以此对抗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
广东天泉矿泉水发展公司(“广东天泉”)侵犯美国百事公司“七喜”、“Pepsi”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自1991年,历时6年,从未间断。
广东天泉对其仿昌百事公司的饮料瓶帖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
由于存在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并且尚无解决该权利冲突的法规、意见,致使执法工商局很难处理本案。
后虽经国家商标局发文要求处理,但仍无实质进展。
「3」在此期间,国家商标局签发的《意见》规定: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4」 本《意见》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的商标处/商标科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有章可循。
但本《意见》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的经检处/经检科不具拘束力。
3。 问题依然存在 在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机构设置中,商标处/科及经检处/科分别依照《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商标侵权和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案件。
其对应的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分别是商标局和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
在处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的商标权冲突的案件时,经检处/科的通行做法是:要求商标权人先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专利撤销或无效申请,等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最终宣告撤销或无效后,方考虑处理该不正当竞争案件。
其理由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
在知识产权局未正式撤销或无效前,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宜处理此类纠纷。
一般来说,撤销或无效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需大约一年的时间。
在此一年里,不正当竞争案将被束之高阁。
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继续横行,权利人将继续蒙受巨大损害。
4。 著作权 许多产品外包装上的图形享有著作权。
诸如米老鼠、免巴哥等。
不法分子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则造成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
二、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负面影响 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要求申请人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作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此规定将申请人置入“两难”境地。
1。 申请人的困境 一方面,没有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受案行政机关不可能对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处理,更不可能产生生效的处理决定;另一方面,没有生效的处理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连外观专利无效申请尚不予受理,更不可能作出无效的决定。
申请人将在此“怪圈”中投诉无门。
当然,如果申请人可以提交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法院生效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将受理无效申请。
但是,提交如此判决,申请人将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花费至少十个月的时间。
中美两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比较
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量已据世界第一,中国已经成为外观设计专利大国,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中国的专利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与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不同,中美两国都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规定在一部专利法中,但是由于两国的法制传统、司法理念和历史背景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也有很多不同。
中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有关规定见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美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即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外观设计”,包括第171条的“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的“优先权”和第173条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除此之外,美国专利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
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渐趋于一致,认真研究中美两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差异,无论是对中国还是国外的申请人,都具有现实意义。
一、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同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尽管两国法律中外观设计的定义均针对“产品”,但是何谓“产品”,两国的解释是不同的。
中国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3。3节全面规定了不给予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其中指出,外观设计“产品”是指一个完整的产品,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鞋帮、帽沿、杯把,是不被认为是外观设计意义上的“产品”,因此不能单独提出申请保护;而在美国,尽管法条上使用了“产品”的字眼,但是根据法院的判例所作的解释,美国专利法第171条只是要求“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须使用于特定的“产品”上,但并未规定必须为完整的“产品”;同时,美国外观设计所保护的是对工业品所做的装饰性的设计,而非“工业品”本身。
由此而带来的保护范围的不同在于:在美国可以申请“部分外观设计”,但是保护时,其一定会延伸到某一个具体的完整的“产品”;而在中国,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和授权之后受到保护的都是一个完整的产品,两者是一致的。
或者说,美国的“部分外观设计”可以覆盖多个实施例,而不局限于该“部分外观设计”所依附的某一个具体的完整的“产品”;相比之下,中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只能及于所请求的“产品”本身,如果想要保护多个实施例,就只能逐一提出申请。
ivan注:中国强调外观设计专利实体的完整性。
保护整体。
美国则可保护局部。
二、审查程序不同 中国对外观设计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审查。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
由于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授权的速度远远快于发明专利申请,在目前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都在申请日起一年之内。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的第二款规定: “本法与发明专利有关的规定,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除非另有规定。
”因此,美国专利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如关于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
最显著的区别就是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要进行实质审查,因而其授权质量要高于中国的外观设计。
三、申请文件的区别 由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要进行实质审查,其申请文件也会出现“claim”(权利要求)和“Description”(说明)等字样。
在“Description”中,给出了各个视图的描述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通常,会有一句声明:“The portions of the drawings shown in broken lines form no part of the claimed design。”,即:图中的虚线部分不属于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范围。
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又依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可见,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属于必备文件,而简要说明则属于非必备文件,只能在必要时才需要提交。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简要说明所记载的内容范围:“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 ivan注:很多专利有类似于这样的话:The ornamental design for 。。。, as shown and described。
四、关于部分外观设计在中国的申请 所谓部分外观设计是指针对产品的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及位置关系所作出的新设计,不是指对组成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
部分外观设计可以理解为是对产品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诸如照相机的镜头部分、钳子的把手或运动鞋的鞋帮所作的设计,均属于部分外观设计。
由于这些部分外观设计无法从其各自的本体分离,所以必须在图面中绘制出包含该部分外观设计的照相机、钳子及运动鞋的整体。
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较早地开始了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国外到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中,经常可以看到图中标示有实线部分和虚线部分:实线部分为要求保护的部分,是产品设计的要点,即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之所在;虚线部分为不要求保护的部分,即产品的公知部分,但由于公知部分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故又不局限于其所表达的公知部分。
中国尚未实行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目前,处理这类申请的做法是要求申请人将虚线部分改为实线,即将原来的虚线部分和实线部分合在一起,整体上作为一个产品进行保护[1]。
五、部分外观设计与优先权证明文件不一致的问题 如上所述,中国目前对部分外观设计的处理,是将虚线部分改为实线,即将原来虚线部分表示的部分与本体部分合在一起保护。
然而,虚线部分改为实线后,导致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与优先权证明文件不一致,申请的主题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如一件关于钳子的把手的部分外观设计,将虚线部分的钳子口部分改为实线后,产品名称应相应地改为“钳子”。
这种申请主题的改变导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不承认部分外观设计的优先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不承认部分外观设计的优先权的做法还会由此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果中国的申请文件中出现虚线,审查员会根据国家的机械制图标准认为属于“看不到”的部分,如果将虚线改为实线,则认为又不满足中国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超出了原始公开的范围,因此必须删除,而删除虚线后,就成为了“部分外观设计”,而部分外观设计又不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
这就迫使国外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件的时候,就要将虚线改为实线,从而无法享受优先权。
这种做法已经引起了不少国外申请人的质疑。
他们认为,各国遵循专利独立原则进行审查,由此引起的不一致不能用来对抗《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并为此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抗争。
然而到目前为止,在法律实务上,质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做法的合法性,尚无成功的案例。
六、其他值得注意的区别
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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