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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所有人几个,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期限是多久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31 22:15:4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所有人几个,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期限是多久

专利所有人几个



一、 根据《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二、 1、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2、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此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三、 1、约定优先,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是自治原则的体现,专利作为一种各专利权人共有的一种私人财产,何时申请,如何处分,理应由他们自己决定,而非法律强制规定。

2、专利权共有人单独行使的情形。

3、专利权共有人需一致同意行使的情形 除了共有人有约定、共有人可以单独行使情形之外,行使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如共有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需要共有人全体同意

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期限是多久



企业和个人要维护自身的专利权,首先要确定其拥有的专利权是否有效。

按照相关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都为10年。

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注册商标的期限的起算日期是商标注册之日,也就是商标局将申请的商标按地区、商标注册人名称和使用的文字和图形分别登入《商标注册簿》(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则分别登入《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卡片和档案,同时刊登《商标公告》的日期。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从商标注册日起开始计算,至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如果最后一月无相应日,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

2、根据全面覆盖原则。

将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则构成侵权。

具体分四种情况: (1)包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2)上位概念涵盖下位概念: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物是下位概念; (3)新增加: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4)从属专利:被控侵权物是对先专利技术的改进,并获得了专利权,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先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从属专利。

3、根据等同原则。

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比较,即使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即两者以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或者,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

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

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

诉讼法中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为证据。

2、第二步,我们在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

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办理案件。

3、第三步,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

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

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因此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来完成。

4、最后,进行投诉或起诉。



专利权属案件中的职务发明



一、职务发明的3个基本概念 明确职务发明的概念,必须明确“本单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物质技术条件”这三个概念的具体界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 1、根据细则的解释,所谓“本单位”不仅指发明人的固定工作单位。

只要是和发明人之间有临时雇佣关系的单位都是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

可见在一个具体的时间段里,同一个发明者可以属于不同的本单位而并无矛盾。

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了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所以并非说只有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做出的发明才是职务发明。

即使是在业余时间做出的发明创造,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都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授权后的专利权都属于单位。

3、“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这条规定也涉及了“物质技术条件”概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职工在完成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该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

但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除外。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对外公开或者已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信息,或者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最高院的补充规定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物质技术条件”的概念。

正面来说,物质技术条件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相关发明成果得以完成所必需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

从反面来说,本领域公知的技术信息以及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对完成后的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不属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同时,无论是否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也不属于职务发明的范围。

也就是说,发明人和单位可以通过事先订立相关合同的方式解决发明成果的归属性质问题。

对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

我国的职务发明采取顾主优先的原则,而且专利法规定,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雇主。

其结果是,一方面,雇主直接控制了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忽视了雇员的权利和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职务发明人没有申请的权利,不必对成果的创新性负责。

适当缩小职务发明涵盖的范围。

以职务合同和委托合同为主确定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给雇员留有更多自由创造的空间;三是规范公共机构职务发明人的补偿和奖励制度,落实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

制定专门的补充性法规,细化国有和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的职务发明人补偿和收入分配办法。

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破除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观念,切实建立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

二、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缺陷与对策 1、职务发明的范围太宽,限制了研究人员的灵活创造的空间。

我国的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指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我国的职务发明定义接近德国,但德国的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始权归发明人,雇主拥有实施选择权。

在我国,不仅职务发明专利归雇主所有,而且职务发明的范围定义太宽,限制了科技人员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2、缺乏职务发明人的有效激励机制。

尽管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收入的分配权力,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也提出,要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但因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在实施中,企事业单位往往强调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缺乏对职务发明人应有的激励机制。

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存在平均主义,大部分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不高。

由于大部分科研机构和大学,以及国家科技计划没有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职务发明权属处理上,由于强调机构利益,忽视发明人利益,抑制了科研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存在着发明人通过各种途径将非职务发明转为职务发明的现象,有些个人成果被转化为公共资源。

因此,需要增强雇主尊重职务发明人的意识,提高发明人创新的责任心;其次,要是适当缩小职务发明涵盖的范围。

以职务合同和委托合同为主确定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给雇员留有更多自由创造的空间。

同时,为保证雇主的利益,可以允许雇主优先选择实施雇员非职务发明專利;三是规范公共机构职务发明人的补偿和奖励制度,落实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

制定专门的补充性法规,细化国有和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的职务发明人补偿和收入分配办法。

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破除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观念,切实建立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



专利所有人几个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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