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31 22:15:1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代理企业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品种权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代理是指品种权代理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办理品种权申请或者其它有关事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品种权代理企业是指在品种权代理权限范围内,接受国内外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品种权申请或者其它有关事务的服务企业。

第二章 品种权代理企业 第四条 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企业; (二)具有2名以上取得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开展涉外品种权代理业务的,须至少有1人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三)有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所必备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四)从事国内品种权代理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从事涉外品种权代理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第五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品种权代理企业资格审批。

申请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 (一)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人事关系证明; (五)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第六条 自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之日起,品种权代理企业依法开展下列品种权代理业务: (一)提供品种权申请等事务咨询; (二)代写品种权申请文件; (三)办理品种权申请、审查和复审的有关事务;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处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品种权侵权案件。

第四条 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农业行政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五)在诉讼时效范围内; (六)当事人没有就该品种权侵权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的合法继承人。

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品种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五条 请求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品种权侵权案件;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且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请求人。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一般以书面审理为主。

必要时,可以举行口头审理,并在口头审理7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



《哈尔滨市专利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市)专利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市专利管理部门管理本辖区内专利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发展资金,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发展资金。

专利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专利宣传培训、专利信息网络建设、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的资助,以及对重大发明专利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事项。

专利发展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专利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

第六条?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管理,规范专利信息服务,加快专利信息传播、开发和利用,促进专利实施。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当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将研究开发全过程记录在案,对符合条件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申请专利。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尊重员工的非职务发明,不得压制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九条?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应当在离职前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归还单位。

任何人未经单位许可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专利申请当事人应当就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 (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合作进行发明创造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五)订立其他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合同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提供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申请专利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