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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对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效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30 15:18:0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对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效力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对象



我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请问一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否可以转让? 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整个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

专利许可使用,是许可方(即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使用权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

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均需通过签订书面的方式予以认定。

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享有的的专有权包括: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的权利;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等,投入商业利用的相关权利。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效力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效力 应该说,在Trips协议通过之后布图设计权的效力问题在立法上已经解决。

但是Trips协议的这种做法在知识产权法律理论上是存在问题的。

知识产权的效力从来都同该权利产生的条件高低相关。

通常,权利产生的条件越苛刻,权利效力也就越强。

这在前述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效力差异上已经表现得尤为明显。

不仅如此,对于同类知识产权中也是这样,如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一个商标的显著性强,则依附于该商标上的商标权的效力也相应较强。

而布图设计权在创造性要求方面显然低于专利法的要求,因此其权利效力理所当然地应当低于专利法,而不应当与专利权相同。

即不应当延伸到第三层次上。

当然,布图设计权的创造性要求又远高于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求,因此布图设计权的效力应当强于著作权。

具体地讲,著作权效力只能及于对作品的复制,而布图设计权的效力则不仅可及于对布图设计的复制,还可以延伸到对布图设计本身的商业利用,即第二层次。

所以,当年发展中国家在WIPO《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谈判中主张在理论上应当是成立的。

我国虽然一直都不赞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主张,但为了同WT0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只得将布图设计权的效力强化到用集成电路组装的物品的商业利用,即第三层次。

无论是著作权,还是专利权在法律上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布图设计权也不例外。

各国法律对于布图设计权的限制并无大异。

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如为前述目的实施反向工程的行为;或者在前述反向工程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行为;以及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行为等均不属于侵犯布图设计权的行为等均被列人权利限制的范围。

这类行为等同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行为。

同时,各国还就权利用尽等知识产权法中通行的做法作出了规定,如权利用尽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可能会出现如下几种情况: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 (二)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 (三)所涉及的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已满15年,不再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的; (四)所设计的布图设计自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而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 (五)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 (六)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 (七)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对象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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