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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斯顿五金诉许正文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深圳本色连锁实业与广州本色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1:04:2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深圳普斯顿五金诉许正文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深圳本色连锁实业与广州本色酒廊商标侵权纠纷案

深圳普斯顿五金诉许正文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锦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占元,深圳市专利服务中心工程师。

被告:许正文,深圳深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李敬芝,深圳市东江实业公司会计。

原告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斯顿公司)因与被告许正文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普斯顿公司诉称:被告许正文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接受公司分配的任务和提供的物质条件,研制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

1991年11月24日,被告擅自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个人取得专利权。

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判决将该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人变更为原告。

被告许正文辩称:研制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并非接受领导分配的任务,研制经费也是自己承担,应属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属被告所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许正文1989年5月至1992年11月在原告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任职(1992年11月调至现工作单位)。

1990年9月,原告派许正文参加南方港口工索具技术交流会。

许正文得知用户急需一种可移动的小型索具压力机,会后即向原告建议研制该压力机,得到批准。

同年10月,许正文开始研制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原告给其配备一名助手。

研制期间,原告派人协助绘图晒图和负责技术审定。

许正文及其助手的工资、差旅费、为研制该压力机所需的开发费、加工费、交际费等均由原告支付,原告还为协助制造配件的工厂预付定金3000元。

样机出品后,原告又组织人员试车。

1991年10月,该压力机研制成功。

1991年11月24日,许正文未经原告的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向国家专利局出具非职务发明专利证明,申请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912291311)。

1992年12月23日,国家专利局经审查,批准授予许正文非职务发明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专利权,专利号为:912291311。原告得知这一情况后,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以许正文为发明人发明的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所有人变更为原告。



深圳本色连锁实业与广州本色酒廊商标侵权纠纷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一路天安高尔夫花园丽景阁13C。

法定代表人:陈翰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 渝,北京神州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本色酒廊。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2号二楼。

投资人:吴翊伦。

委托代理人:高伟成,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履仁里1号203房。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本色酒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渝,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本色酒廊的诉讼代理人高伟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5月26日,福田区本色酒吧作为申请人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本色酒吧’文字、英文‘TRUE COLOUR CLUB’及图形组合服务商标的申请,商标申请类别是第42类,且在申请中突出使用的是‘本色’文字,‘酒吧CLUB’放弃专用权,申请使用的服务是:饭店、酒吧、茶馆、咖啡馆、餐厅、备办宴席、假日野营服务(住宿)、旅馆预定、自动餐馆。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于2001年10月7日核准了该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号为1647674。

2003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福田区本色酒吧将此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

被告以原告的‘本色’服务商标作为自己在酒吧行业的服务标志,并在公众场合及许多商务活动中公然地、无任何区别地突出使用原告‘本色’服务商标以推广自己的娱乐服务,被告的行为,使相关公众产生了误解,都误认为该商标的服务者是广州市的这家本色酒吧,有的消费者则认为是原告在广州开了本色酒吧的分店,混淆商标服务来源。

被告在酒吧服务行业使中所使用的‘本色’商标与原告所使用的商标服务都在同一个大类的同一个服务群组中,属于服务商标的相同服务及相近似服务,是商标法所明文禁止使用的范围。

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自获得‘本色’商标权以来,因商标侵权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承担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8000元人民币;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证据1第1647674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注册商标转让证明;证据2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享有‘本色’服务商标的商标权。

二、证据3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本色酒廊的营业执照;证据4被告主体建筑的外观照片;证据5被告出具的消费发票;证据6被告酒吧内的物品,用以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三、证据7原告提供的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的‘本色酒吧’是在深圳市福田区,其主张权利的商标是由图形、汉字、英文字母组成,三者缺一不可。

被告的酒吧是在广州市荔湾区,且‘本色’字号是经过工商局登记的,并只在广州市荔湾区使用,不属于商标侵权。

2、原告的商标是在2001年被国家商标局核准申请,而同本色有关的商标在1999年已经出现了‘英雄本色’、‘财华本色’。

‘本色’是一个名词,不具独创性和专有性。

3、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酒吧服务’,而且其实际经营的酒吧连锁店也没有使用其注册的商标。

4。

、原告的‘本色酒吧’商标是于2003年9月28日由原商标所有人福田区本色酒吧转让取得的,而被告的‘本色酒廊’是2003年4月5日在当时的广州市芳村区工商局依法审核并登记注册,即被告以‘本色’作为字号的时间早于原告取得商标的时间。

被告为了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证据1‘英雄本色’的商标档案;证据2‘上海本色’的商标档案;证据3‘财华本色’的商标档案;证据4被告‘本色酒吧’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事项表;证据8原告‘本色酒吧’的商标档案,用以证明原告的注册商标迟于被告的工商登记。

二、证据5深圳本色酒吧的名片;证据6深圳本色酒吧的广告牌照片6张;证据7深圳本色酒吧出具的发票联,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的商标、字号有明显的区别。

经开庭质证,双方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3、5-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没有异议;对证据4、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的注册商标迟于被告的工商登记。



深圳梦网科技与河南金博士种业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118号建设集团大厦A座12层A、B、C、D。

法定代表人余文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顺泰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求知路上林新工业区227-2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教滔,该厂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孟宁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宫后陈工业区(新建路2号)。

法定代表人林宣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子钦,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58号。

法定代表人闫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森,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远征,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苍南县创发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镇洪宫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上官素素,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祁生,男,汉族,1953年生,系郑州金谷源种子经销部业主,经营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种子农药批发市场9排11号。

上诉人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网公司)、苍南县顺泰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温州孟宁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士公司)及原审被告苍南县创发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发公司)、王祁生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金博士公司于2006年12月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郑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梦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均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于2008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梦网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军、顺泰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中查、孟宁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子钦、金博士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家森、郝远征到庭参加诉讼。

创发公司、王祁生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金博士公司原审诉讼中撤回对苍南县腾龙数码防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苍南县鸿飞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飞公司)的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博士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JBSHI”拼音及图形组合商标系由金博士公司于2004年10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金博士种业”中、英文及图形组合商标,由郑州道特尔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特尔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取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

2005年4月7日,金博士公司与道特尔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报国家商标局备案,获得“金博士种业”中、英文及图形组合商标的独家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等。

2006年初,金博士公司在郑州、商丘、驻马店等地种子市场发现有假冒制作金博士公司产品包装、注册商标、防伪标识的种子在销售,其中王祁生所销售的假冒种子被金博士公司直接查获,经查,该类种子包装上加贴的“金博士种业”中、英文及图形组合防伪商标系由创发公司非法印制,梦网公司在未能认真审查的情况下提供防伪编码,其数量达到10万枚。

顺泰公司及孟宁公司非法印制了金博士公司的产品包装袋及封口标志,均显示金博士公司“JBSHI”拼音及图形组合商标和“金博士种业”中、英文及图形组合商标。

上述包装袋在加贴“金博士种业”中、英文及图形组合防伪商标后流入市场,使大量假冒种子以金博士公司正品的名义进行销售,给金博士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梦网公司、顺泰公司、孟宁公司、王祁生、创发公司连带赔偿金博士公司经济损失165万元并承担金博士公司为本案支出的调查取证及律师代理费15万元及诉讼费用。

王祁生答辩称:该批种子是在2006年3月份有一个自称是东北的业务员推销,当时只进了300斤,销售200多斤,因金博士公司指出该种子为假冒,其余的就都被没收了。

金博士公司要求王祁生连带赔偿165万元及支付相关费用15万元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依法判决。

创发公司答辩称:创发公司与金博士公司没有任何联系,原来也不知道金博士公司,创发公司所印制的商标是金博士四平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公司)委托印制,按四平公司的要求制作商标,该公司还出具有法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委托书,创发公司并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金博士公司对创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梦网公司答辩称:本案为商标侵权,梦网公司并未制作金博士公司的商标,只是提供了数据库,梦网公司并不构成商标侵权,请求驳回金博士公司对梦网公司的诉讼请求。

顺泰公司答辩称:1、顺泰公司系塑料加工企业,只生产空白塑料袋,并不具备生产制作金博士公司商标标识的能力;2、业务员陈培岳从张大毛所提供的“金博士种业”膜板及商标标识条,然后提供给孟宁公司委托其印制,孟宁公司在印制过程中发现包装袋外膜中含有“金博士种业”商标标识,就立即要求陈培岳提供合法手续,因其未能出具合法手续,孟宁公司即停止印制,并将已印制的部分外膜予以销毁,并没有与空白袋复合后流入市场,未对金博士公司造成损失;3、从苍南县公安局卷宗中也可显示公安机关扣押的也仅是包装袋外膜,金博士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顺泰公司销售过带有“金博士种业”的包装袋;4、顺泰公司与梦网公司、孟宁公司、创发公司不存在侵权的共同故意和商标侵权行为。

请求驳回金博士公司对顺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孟宁公司答辩称:1、孟宁公司与王祁生、创发公司、梦网公司、顺泰公司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没有共同侵权的事实及行为;2、孟宁公司没有生产印制带有“金博士种业”商标的包装袋,不存在侵权行为,孟宁公司所印制的包装袋外膜没有获取非法利益,金博士公司也未受到损失,孟宁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深圳普斯顿五金诉许正文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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