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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申请战略的运用探讨,伊利公司被控侵犯“干吃奶粉”专利案审结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0:53:5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企业专利申请战略的运用探讨,伊利公司被控侵犯“干吃奶粉”专利案审结

企业专利申请战略的运用探讨



企业的一项技术创新成果或者说研究、开发成果诞生后该如何处理;如果申请专利,应在何时申请、申请什么专利、是仅在本国申请还是同时向外国申请,甚至在具体的专利申请中应讲求什么策略等,都必须进行认真的考虑、调查分析,其战略性因素很强。

总体上,企业专利申请战略都是为实现企业的一定战略目标服务的,因而可以从不同的目的作为标准对企业专利申请战略加以分类。

如以转让为目的的申请战略、以自己使用从而获得竞争优势为目的的申请战略、以对竞争对手采取专利对策的申请战略,以及以迷惑竞争对手为目的的申请战略等。

不过,无论企业专利申请战略出于何种目的,申请决策、申请时机、申请种类、申请范围、申请国别等却是专利申请战略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

一、是否申请专利的决策? 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产生后,处理的途径有申请专利、作为技术秘密保密与公开成果三种形式。

一般地讲,公开成果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战略手段才采用。

通常面临的是申请专利与作为技术秘密保密的决策。

应当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采用前者。

但即使是申请专利也同样存在技术秘密保密的问题,因为作为一种战略,企业通常只是将发明创造的基本内容公开在说明书中——其程度是只要不至于影响专利法上的“充分公开”要求即可,而将发明创造的关键部分作为技术秘密。

从理论上讲,申请专利与作为技术秘密保密都有各自的优点和不足,对于一个具体的创新成果来说,究竟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要考虑到多种因素。

下面就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适用情况分别进行讨论。

(一) 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是企业技术创新获得专利权的唯一途径,也是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基础性工 作。

很难想象,一个企业的专利特别是基本专利拥有量极少,但其专利战略的运用会很成功。

专利申请量的多寡与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有内在联系,世界上财力雄厚的大企业大都是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权拥有量的大户。

通过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后,企业就可以利用专利权的高度独占性,开拓、控制和占领市场,最终赢得市场竞争优势。

专利保护也是一种严格的法律保护。

企业获得专利后,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人擅自实施。

可以说,一个企业专利战略的成功与失败,与其专利申请工作做得如何有很大关系。

因此,原则上讲企业对其创新成果只要具备专利性,就应当考虑申请专利,从而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但是,申请专利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合适的。

撇开有些技术创新成果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从而无法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专利保护不说,申请专利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申请专利要缴纳费用,获得专利权后每年仍要缴纳专利年费,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固定的开销;发明专利申请审批周期较长,如果发明的经济寿命不长,即使获得专利权,经济利用价值也不大;申请专利成功后所获得的专利还受时间性、地域性限制。

再有专利的申请意味着技术方案的公开,这样容易导致竞争对手围绕该技术开发出更先进的技术去申请专利,反过来对自己的专利形成包围圈,从而使自己的专利丧失活力,甚至面临被淘汰的危险。

特别是如果专利申请文件公布后最终未获得专利权,所受到的损失会更大。

因此,企业是否申请专利需要结合自己的经营发展战略,从技术、经济、法律、市场等方面综合权衡后决策。

一般地说,如果某项创新成果具有专利性,构成专利主题时,在下列情况下具有申请专利的必要性: 1。 从竞争战略角度考虑应申请专利的情形 这类情形主要有: (1)技术比较复杂、竞争对手难以绕过去的比较重要的技术创新成果,如企业的基本发明。

(2)通过申请专利能有效地控制竞争对手的技术创新成果,如日本企业向我国大量申请稀土制品技术专利就是从遏制我国企业竞争的角度考虑的。

(3)通过专利申请和确权能有效地防止竞争对手控制自己。

例如,为了防止竞争对手对自己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企业对自己打算不实施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这是企业的一种设置障碍保护自己的做法,可以预防竞争对手利用专利权攻击自己。

上述从竞争战略的角度考虑应申请专利的情形,也体现了企业专利申请的“垄断性原则”——尽管从目前来看申请专利在经济上不能带来直接的利益,如难以实现工业化,但从企业的长远利益考虑需要掌握未来技术市场的控制权,故仍有必要申请专利。

从国际上看,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保持未来的竞争优势,不断加强了专利申请活动。

大量的专利在保护期限内没有被实施有多方面原因,而为了获得对技术的长期控制权、获得未来的竞争优势,应当说也是相当一部分专利在保护期限内没有得到实施的原因之一。

对于上述为了实现竞争战略目的而申请专利的情形,国外学者也有认同。

如美国学者Stephen C。 Glazier认为:在很多情况下,申请专利是为了达到一定的商业目的——使竞争对手无法进入某产品或业务的市场。

许多专利的产生并不是需要有某种技术,也不是因为有了了不起的新技术,而是因为要保护某产品。

当计划将某新产品或新业务供应给市场时,供应者总是试图禁止竞争的发生。

为此,供应者采取某种策略打击将来可能出现的竞争对手。

在可能的情况下,这种策略将包括知识产权策略,而知识产权策略又将包括专利策略。

然后,申请并获得专利,以保护已投入市场的产品或业务。

[①] 还值得特别警惕的是,近几年来,国外跨国公司在我国的专利申请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有不断上升趋势,而且在很多关键领域占据了主导地位。

从其申请已经获得专利的发明看,其权利要求和技术说明往往很宽泛,能最终付诸实施的实际上只是一部分。

其在我国申请专利的目的,很多是出于“圈地”考虑,也就是为了排挤我国竞争对手,确立自己的技术在中国市场的垄断地位。

国外企业这种专利申请的竞争战略值得我国企业借鉴和警惕。

(4)为迷惑竞争对手而制造假象申请专利。

例如,在特定情况下,企业为了避免使自己的技术开发战略被竞争对手获悉,在将认为符合专利条件的项目申请专利的同时,也有意将认为不具备专利条件的项目申请专利,旨在迷惑竞争对手,给其产生错误信息, 还如企业技术创新成果是对竞争对手的主要优势,那么有必要通过申请专利维持这一优势。

[page]  2。 从技术开发难度的角度考虑应申请专利的情形 这类情形主要有: (1)竞争对手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该发明创造成果技术要点的; (2)属于那些市场潜力较大但创造性较低的发明创造成果。

这类成果由于创造性较低,能比较容易地由他人开发出来,应及时申请专利,否则容易坐失商业机遇。

3。 从法律保护与利用角度考虑应申请专利的情况

伊利公司被控侵犯“干吃奶粉”专利案审结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李晓林、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伊利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起诉称:2000年5月,李晓林研制开发了“干吃奶粉”技术,并于2001年10月3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获得名称为奶粉饼(干吃奶粉圆形)的外观设计专利。

李晓林许可陕西省明星企业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该专利。

该专利产品是一种干吃奶粉,这一产品的特点为口感酥脆、奶香浓郁、不用开水冲、不受环境条件限制,使用方便,特别适合军队、野营、旅游、地质野外工作者食用。

2003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内蒙古伊利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了名称为“伊利”奥力星干吃奶片的产品,该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外观上一模一样,而且板块包装与原告的产品也完全相同。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

第二被告销售了第一被告生产的侵权产品,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

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内蒙古伊利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就原告李晓林享有专利权的“奶粉饼(干吃奶粉圆形)”外观设计专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申请于2004年1月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

二中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04年3月30日裁定中止审理该案件。

2004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决定,宣告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由于原告已经失去了专利侵权案件的权利基础,经二中院做工作,原告李晓林、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伊利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的起诉的申请。

二中院于2004年7月27日出具裁定书,准许李晓林、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伊莱克斯专利侵权案缘何落败宁波民企



知识产权保护,在人们的印象中,这通常为那些国际大牌所热衷,国内企业往往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

然而,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却颠覆了一般人的思维惯性。

作为国际厨电业巨头的伊莱克斯公司因侵权被迫向宁波的一家民营企业赔偿损失。

灶具装置绊住国际巨头 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地处余姚市的一家民营企业,同样以生产厨卫家电系列产品为主业。

从某种意义而言,帅康与伊莱克斯在一定的市场内属于同业竞争的关系。

帅康公司网站上的一则消息显示,其所推出的名为“中国火”的灶具,因节能效果显著,成为行业节能的新标杆。

然而,由伊莱克斯公司所推出的一种新型灶具产品,同样以节能作为卖点,大加宣扬。

这让帅康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然而,帅康公司对该产品拆解后并未发现其节能效果有过人之处,但却吃惊地发现,其风门调节装置“克隆”了帅康的技术。

据介绍,燃气灶风门调节装置主要用于调节灶具的空气和燃气配比,以达到充分燃烧的目的,它在灶具节能、安全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市场导报》记者获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2006年6月27日,帅康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除伊莱克斯公司外,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天一生活电器店作为经销商也同样成为被告。

帅康公司所指侵权的专利是一种名称为“燃气灶风门调节装置”(专利号为ZL 01 2 20334.3)。

公司称,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3月,因此专利至今有效。

而被告伊莱克斯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采用该专利技术的燃气灶,并由被告永乐电器店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宣传和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帅康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侵权产成品、半成品及其零部件,销毁许诺销售的侵权产品宣传资料,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伊莱克斯失信又输理 法庭审理期间,伊莱克斯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为此提出了三项主张: 1、伊莱克斯公司已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帅康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公司请求中止本案诉讼。

宁波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而被告伊莱克斯公司虽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案所涉的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但因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故伊莱克斯公司提出的中止诉讼请求不符合该规定,不予准许。

2、伊莱克斯公司从未制造过本案所涉的被控侵权物; 事实上,帅康的代理人与宁波市公证处人员于2005年12月21日一同来到永乐电器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从该店以195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型号为JZ20Y。2-EQ66X的燃气灶,该燃气灶的包装盒上印有“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及“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设计、中山市好伙伴燃具电器有限公司制造”、“中国湖南长沙中意二路”等字样,该包装盒内所附的使用说明书上也印有“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宁波中院故认为,该燃气灶应视为由被告伊莱克斯与好伙伴公司共同制造,该燃气灶中安装的风门调节装置也应视为由被告伊莱克斯与好伙伴公司共同制造。

3、伊莱克斯公司认为其燃气灶中的风门调节装置与原告专利要求相比,存有不同之处,故其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宁波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经比对帅康产品及被控侵权物,后者的设计并不导致二者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伊莱克斯公司提出的不同之处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故其涉案的燃气灶中安装的风门调节装置已完全具备帅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

两被告被判停止侵权 综上理由,宁波中院认为,被告伊莱克斯公司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的燃气灶中含有落入帅康专利保护范围的风门调节装置,已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专利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永乐电器店也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专利权的侵害,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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