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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追踪,专利侵权起诉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0:51:3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追踪,专利侵权起诉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追踪
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一审被判赔偿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3亿多元 2007年9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集团)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天津公司)专利侵权案公开宣判,判决施耐德天津公司赔偿正泰集团损失3.3亿多元。
由于这起案件是我国民营企业作为原告向世界五百强之一的施耐德电气的合资企业发难,因此受到国内外相关产业界、法律界瞩目;更加令人关注的是,案件涉及的权利对象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俗称小发明),而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高达3.3亿多元,使该案成为迄今为止获得一审法院支持的赔偿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称其为“中国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实不为过。
本报记者通过对该案的背景及进展情况进行了解,提出本案中值得关注的一些问题,供读者参考。
诉讼背景: 本案原告正泰集团是我国工业电器行业产销量最大的企业之一,综合实力连续多年名列中国民营企业前十位,是温州市及浙江省的重点企业。
正泰集团企业创始人南存辉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副理事长、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全国工商联常委和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本案被告施耐德天津公司是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合资企业。
施耐德电气公司是设立于法国的输配电、自动化与工控行业领域的跨国企业,全球五百强企业之一。
施耐德电气公司于1979年进入中国,目前在华总投资额达50亿元。
施耐德天津公司是施耐德电气公司在天津设立的低压电气产品的生产企业。
双方此次交战的起因源于名为“低压小型断路器”的电气产品。
低压小型断路器系广泛应用于建筑工业及民用住宅中的常规空气开关产品,该产品的重大技术意义在于结束了使用保险丝保障用电安全的时代。
20世纪80年代开始,被施耐德电气公司收购的梅兰日兰公司的核心断路器产品C45在欧洲市场推出,后被引入中国。
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C65是C45产品的换代成果。
在低压电气产品领域的国内企业中,正泰集团是较早涉足并取得迅猛发展的企业之一。
在国内,位于温州乐清的德力西电气、人民电器等多家企业也在从事低压小型断路器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对于施耐德电气公司和正泰集团而言,作为电气行业的直接竞争者,双方很早便将知识产权的竞争作为竞争的核心。
从1999年开始,仅就该系列断路器这一项产品,双方在国内外已经经历了数次交锋。
施耐德电气公司针对正泰集团在欧洲国家所提起的诉讼大多已出现结果。
德国的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已于2007年3月做出最终判决,要求正泰集团停止侵犯施耐德电气公司该系列产品在德国的专利权。
意大利的威尼斯法院已于2006年10月根据施耐德电气公司该系列产品在意大利的两项专利权发出临时保护令。
施耐德电气公司在法国巴黎高等法院对正泰集团的侵权行为提出的诉讼,目前尚在审理之中。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2日,正泰集团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施耐德天津公司等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要求施耐德天津公司停止生产被控侵权产品,连带赔偿损失50万元。
涉案专利是正泰集团于1997年1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名为“一种高分段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7248479.5。
被控侵权产品为施耐德天津公司生产的C65系列小型断路器。
正泰集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施耐德天津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申请法院中止审理。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正泰集团的申请,于2007年1月指定温州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施耐德天津公司断路器产品的销售额和利润进行审计,该审计报告核定施耐德天津公司销售额合计8.8亿元,该报告没有确定施耐德天津公司的实际利润。
正泰集团根据有关证据认为施耐德天津公司的利润率在30%以上,遂增加索赔数额至3.3亿多元。
施耐德天津公司提出的地域管辖权异议,先后被温州中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施耐德天津公司因索赔数额增加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没有得到温州中院的书面裁定或决定。
于是,标的为3.3亿多元的巨额专利侵权赔偿案件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2007年3月15日,温州中院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施耐德天津公司提出被控侵权产品系经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合法授权,实施专利号为ZL97125489.3、名称为“带安全档板的断路器”的在先专利而生产,据此向法院书面申请追加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前,施耐德天津公司还提交了重新确定答辩期申请、延期举证申请、技术鉴定申请、聘请技术专家出庭申请等书面请求。
4月13日,温州中院组织的第二次庭前证据交换中,驳回施耐德天津公司提出的追加第三人、技术鉴定等请求。
4月20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施耐德天津公司申请法院中止审理问题进行听证。
4月26、2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6月19日进行第二次开庭。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施耐德天津公司主张的实施在先专利抗辩是否成立、施耐德天津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的依据等进行举证和法庭辩论。
在专利侵权诉讼进行的同时,施耐德天津公司申请宣告正泰集团ZL97248479.5号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程序也在同步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于2006年12月15日、19日、20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并在2007年4月29日,作出了“在专利权人于2007年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的基础上维持97248479.5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施耐德天津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无效审查决定并判决宣告第ZL97248479.5号专利权全部无效。
此行政诉讼案已于2007年9月2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 侵仅成立,赔偿3.3亿多元 就在行政诉讼案开庭后第五日,即2007年9月2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
一审判决主要涉及对三个方面的争议焦点的认定。
对施耐德天津公司主张的实施在先专利抗辩是否成立,一审判决认为:实施在先专利抗辩是有法理依据的;对作为对比文件的在先专利申请文本中公开的技术内容的认定标准,应当采用审查指南中有关新颖性判断的认定标准;认为施耐德天津公司作为抗辩依据的在先专利(ZL97125489.3)没有公开被控侵权产品对应于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其所作的实施在先专利抗辩不能成立。
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施耐德天津公司所称的制动爪也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称的摇臂这一部件,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与摇臂相关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上施耐德天津公司所称的“起贮能及弹性复位作用的类似于蝌蚪形的弹性件”也就是一种曲形限位器,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与曲形限位器相关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上施耐德天津公司所称的闭锁臂也就是触头支持,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与触头支持相关的技术特征;法院综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加2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落入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起诉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专利侵权起诉应注意的问题依据《专利法》规定,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包括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和进口五大权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四大权利。
专利侵权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探讨
专利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及其经济利益,填补和分散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以恢复专利权人在被侵权之前对专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
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对无过错责任的基本要义表述为:侵权行为之成立,不以加害人之行为具有过失为要件,即就损害之发生,加害人虽无过失,亦
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追踪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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