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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与Motorola针对技术专利权侵权诉讼,DVD6C“专利权行使”质疑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0:49:0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Apple与Motorola针对技术专利权侵权诉讼,DVD6C“专利权行使”质疑
Apple与Motorola针对技术专利权侵权诉讼
Apple与Motorola针对技术专利权侵权诉讼再有新发展,3日再向美国法院提出追加Motorola侵犯Apple技术专利权12项,让总数增加至24项。
现在,Apple已就多点轻触屏幕操控向HTC、Nokia及Motorola作出提告,多家分析机构均认为,Apple下一个目标很大机会对Google Andriod操作系统。
Apple早于2006年已向美国专利局就多点轻触屏幕操控申请专利,但一直未有回音,当手机业界均认为Apple申请将会失败之际,10月美国专利局正式批准部份专利得到接纳,随即Apple于10月中向HTC作出侵权提告,而Motorola眼见Apple必然会向其入手,决定先发制人,向美国法院控告Apple侵犯Motorola18项技术专利权。
由于此一专利权将会影响到所有智能手机产业业者,美国贸易委员会上月接纳业界查询,调查Apple的多点轻触屏幕操控会否构成垄断,并可能会将其专利宣布无效,但调查相信要一段长时间才有结果。
此外,美国贸易委员会同时宣布向Google作出调查,原因是Google曾为保护Google旗下产品,要求手机业者必需要使用Google的API。
统计美国法院个案,Apple已超越Rambus成为最多技术专利诉讼的科技公司,也因此Apple于11月宣布扩大专门负责专利的法务部门,招揽专门作专利权案件的律师人才。
DVD6C“专利权行使”质疑
自2003年9月1日起,DVD6C开始向全球提供DVD音频及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1。
在此之前2003年8月23日,多家媒体曾相继转载刊登了广州日报记者报道的文章,该文指出,联想、七喜、方正等国内50家大型的电脑整机品牌商接到一封来自DVD6C许可联合体的信,此信要求这50家企业在购买DVD光驱这一配件时,应选择已获DVD6C专利许可的产品。
“6C通过律师说,‘如果其尚未获得许可,请贵公司要求该等DVD产品的卖方成为获得许可的制造商,这是对每一方都有益的。
否则,如果使用侵权的DVD产品,贵公司自己生产的产品也将是侵权产品。
’” ( 由上述报道可知,DVD6C通过其代理律师在8月底向国内50家PC生产厂商发出了提示性“警告函”。
由于本人并没有接到上述DVD6C的律师函,因此,本文立论依据是上述媒体记者的报道,质疑对象是DVD6C通过律师向国内50家PC生产企业发出警告函行为的法律依据,即DVD6C专利许可联盟(patent pool)此次开始的DVD音频及记录型DVD共同专利许可的权源――必须的基本专利构成(essential patents),以及DVD6C“警告”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1997年10月20日,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时代华纳公司、株式会社东芝、日本胜利株式会社合意建立了对各自持有的有关DVD专利进行专利共同许可的体系(patent pool),6家公司的共同专利许可契约将由东芝统一负责缔结,松下电器、日立制作所按地域分担交涉业务;同时,必须专利许可使用费DVD Player、DVD-ROM、DVD Decoder4为销售价格的4%,但每台不低于4美元。
这就是所谓的DVD6C。
以后,在2002年6月,又有IBM公司加入其中。
1999年6月11日,DVD6C宣告自本日起开始向全世界提供有关DVD播放机、DVD-ROM、DVD解码器及DVD光盘的必要的专利共同许可,期待通过共同许可方式促进DVD产品在世界的普及。
DVD6C始料不及的是,在6C与3C进行DVD技术标准竞争的缝隙间,中国企业异军突起,造就出可称为“20世纪最后的大型家电”的DVD播放机市场,并延续至今。
由于DVD6C对中国市场估计不足,专利战略出现偏差,迄今纳入DVD6C专利目录中的中国专利只有6项,其中在[List of DVD Player/DVD Decoder Patents] (DVD Video Player, DVD-ROM Drive, DVD Audio Player, DVD Decoder)项下的中国专利共有5项5。
根据2003年4月22日日本特许厅发表的《有关标准关联专利申请的特许厅的汇总》,对6C patent pool关于播放机、驱动器、解码器、光盘等技术的总计239个专利族系(以相同内容汇集而能够把握的单位)各国延伸专利750件进行了汇集。
在全部239个专利系谱中202个为日本企业所有;按照国别划分,日本专利131件,其中日本企业128件;美国专利84件,其中日本企业的专利62件。
这一统计与DVD6C公布的DVD必须专利目录是一致的,即在DVD必须基本专利中不存在独立的中国专利,中国专利完全是与外国专利同一内容的并行专利。
这是多国籍企业的专利战略,本无可非议。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原来作为[List of DVD Player/DVD Decoder Patents]必须专利构成的Ref。No。47专利号为US5768298、JP2882302、CN ZL96105518.9的由日立制作所在美、日、中三国分别获得授权的同一内容名称为“信息记录方法:复制方法及复制设备”的专利,又被再次组合入此次2003年9月1日开始的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目录中([List of DVD Recorder/DVD Encoder Patents](DVD-RAM Drive, DVD-RW Drive, DVD-R Drive, DVD Video Recorder, DVD Encoder))6;同时,稍加留意还可发现,在再次组合中删去了日本专利(专利号:JP2882302),而仅加入了美国专利(专利:US5768298)和中国专利(专利号:ZL96105518.9)。
那么,如何看待这一“删除行为”呢,DVD6C做如此“编辑”其目的究竟为何? 众所周知,根据巴黎条约确定的专利独立原则和属地主义原则,DVD6C在中国追诉专利侵权行为必须依据中国专利权,而在2003年9月1日开始的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如果没有中国专利的加入,对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模仿专利产品的行为,DVD6C将束手无策;也就是说,在目前权利状态下,移植组合过来的ZL96105518.9中国专利,是DVD6C在中国针对记录型DVD行使专利权的唯一依据,假如没有此项中国专利加入共同专利许可组合,就记录型DVD而言,在中国,所谓“DVD6C”的行为将处于“非专利权利行使”状态,DVD6C通过其律师向中国50家PC生产企业发出“警告”将欠缺合法依据。
不过,ZL96105518.9中国专利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挽救了DVD6C“警告函”的命运,但是,我们仍可以对其采取的移植组合方式提出如下质疑: 1。ZL96105518.9中国专利(同一内容美国专利US5768298、日本专利JP2882302)是否为DVD必须的基础专利,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目录中删去了JP2882302日本专利是否合理、合法? 对于ZL96105518.9中国专利是否为DVD基础专利,这一技术性判断必须留待专家做出最后评价。
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可以从探讨专利许可联盟(patent pool)的意义开始,对移植组合方式提出质疑。
所谓patent pool(专利许可联盟),是指多数专利等权利人,将各自分别所有的专利等或者专利等许可权限集中于一定的企业和组织,通过该企业和组织,patent pool的成员接受必要的许可,即参加企业可以自由实施集中起来的专利。
patent pool自体具有集合相为互补的专利技术,回避因对抗专利存在而阻止实施以及专利侵权诉讼,并减少交易成本等优点。
结成patent pool的主要目的,一般是为了参加企业间相互融通自由使用集中了的专利技术,在追求此种目的下,patent pool具有效率性且促进竞争的效果。
同时,patent pool也应许可第三者使用,获得专利使用费,分配与patent pool参加企业成员。
封闭的patent pool,构成“专利许可拒绝”的,将成为反垄断法的追诉对象。
如果说ZL96105518.9中国专利是DVD基础专利,那么,在专利共同许可中删去JP2882302日本专利,理论上将直接影响DVD6C成员及在日本的6C以外的企业接受共同专利许可,patent pool将失去意义。
但是,事实上在日本的DVD6C成员们接受了日立制作所的“保留”,从这种“接受”可以做出如下两种推论,一是DVD6C成员以及在日本的DVD6C以外的licensee已经同日立制作所就该项日本专利实施许可进行了单独交涉并获得了许可,如果是这样的话,单独许可的条件如何,与共同专利许可的条件相比有何不同,是否构成“差别性专利许可条件”,应受到竞争当局的注意;二是JP2882302日本专利并非DVD基础专利,6C其他成员可以使用其它替代技术绕过该专利;如果是这样,可以进一步的推论,即将ZL96105518.9中国专利(同一内容US5768298美国专利)组合加入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对于可能的获得专利共同许可的人(licensee)而言,没有必要。
显然,后者的推论需要权威性的技术鉴定。
那么,我们就假设第一种推论成立,来考察一下“删除行为”的直接后果吧。
[page] 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删去JP2882302日本专利将缩小专利实施许可地域,它意味着接受记录型DVD共同专利许可者,要想使采用同一内容中国、美国专利制造的产品进入日本市场,还需另行同掌握该日本专利的日立制作所进行单独交涉,并付出额外的专利使用费。
显然,这个结果与DVD Video Player, DVD-ROM Drive, DVD Audio Player, DVD Decoder的共同专利许可相比,条件有失公平。
另一方面,对在日本的未来可能接受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的licensee来说,他们在选择接受必须的共同专利许可时即受到了限制。
因此,从上述两方面来看,“删除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共同专利许可条件的不公平,这应当引起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注意。
2。作为平行进口防止对策,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删去JP2882302日本专利,是否有违公平竞争原则?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各国判例原则对平行进口和专利许可的影响。
1997年7月1日,日本最高裁判所对于涉及专利产品平行进口、专利权国际消耗的BBS事件做出了终审判决7。
该判决是世界上最初的最高法院水平的涉及专利权国际消耗的判决,对日本专利权人在外国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对日本专利权产生影响的后果进行了详细阐述。
该判决指出,日本专利权人或者可视为专利权人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在外国转让专利产品时,如果就专利产品的销售地、使用地域将不包括日本在内的意图与受让人进行了协商,并将“地域除外规定”在产品上进行了明确表示,那么,该产品经过流通进口至日本时,专利权人可以行使专利权阻止该产品的进口;反之,如果没能达成协议或在该产品上没有“权利保留”明确表示的,则不能行使日本专利权8。
此外,由Societe Anonyme des Manufactures de Glaces 对Tilghman 事件9判决确定的英联邦判例法原则对国际专利许可理论影响很大。
根据该判例原则,在多国专利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区别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专利实施被许可人(licensee)的权利行使以及产品购入者,即licensee的权利依存于其授权,在专利许可中,由于固有的地域制约是内在的,销售专利产品时,即使没有明示的特殊约定,也不影响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
这一原则在肯尼亚高等法院Beecham Group 对International Products事件判决中得到适用10。
其次,与上述区别专利权人与专利实施权人的论理接近的是美国Snofi事件判决11。
Ipad商标权或将面临一场中美两地的酣战
虽然几年前,苹果曾从唯冠台北公司处购买过Ipad商标使用权。
但在参与此事的律师看来,当初的交易存在瑕疵,合同无效可能性很大,并且将赴美对苹果提起诉讼。
如此一来,苹果Ipad商标权将面临一场中美两地的酣战。
11月1日,唯冠科技(深圳)8大债权银行召开联系会,商讨与苹果交涉解决商标权纠纷的方案。
参会的8家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国开行、广发银行、交行、浦发行、华夏银行、深圳平安银行。
由于唯冠资产已经被银行查封,因此8大银行也成为iPad商标权的实际受益人。
据参会知情人士透露,联系会议同意组建5人律师团维权,并采取先谈判后查封的解决方案与苹果进行交涉谈判。
对于自己所深陷的iPad中国商标使用权的纠纷,苹果公司方面一直保持沉默。
尽管如此,目前在中国热卖的iPad究竟有没有商标权引起人们热议。
而唯冠国际以中国iPad商标拥有者的身份向苹果公司叫价100亿元,更是吸引了人们的眼球。
“我们是iPad原创者!”在回答当初是否存在恶意注册商标问题时,唯冠深圳公司负责人杨荣山激动地说,“2001年我们曾在香港开新闻发布会推出这一产品,只是最后没有成功。
” 北京律师徐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们正在积极准备在国内、美国两地与苹果打官司,且两场官司唯冠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根据美国法律,唯冠台北当初转让商标权的合同无效,则“苹果麻烦大了”,它在全球的iPad商标都将不能用了,徐进说。
那么,苹果下一步会怎么应对?100亿元,该给还是不该给? 唯冠要去美国诉讼 10月26日,唯冠深圳小股东李肃发表致美国苹果公司的公开信,一石激起千层浪。
公开信称,目前在中国热销的苹果“iPad”涉嫌侵权,中国的“iPad”商标权仍然为唯冠深圳公司所有。
根据李肃提供的资料,2000年唯冠国际实质控制的唯冠台北公司注册了iPad电脑等多种电子产品的欧洲与世界其他各地的商标,2001年6月和12月,唯冠国际全资的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又先后申请注册了两项 iPad的中国商标。
据商标数据库显示,唯冠深圳在2000年至2004年期间在欧盟、中国、墨西哥、韩国、新加坡、印尼、泰国和越南注册了IPAD商标。
记者查阅中国商标网看到,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目前仍然是iPad的商标持有者,该商标自2010年5月7日开始进入“转让待审状态”。
杨荣山解释,转让待审也是公司内部待转,之后可能会转给唯冠名下的子公司。
据李肃介绍,唯冠深圳2000年主要做小的手持电脑,之前一直为美国两个品牌做代工,2001年决定试试自己的品牌,就推出自己的iPad电脑(i-PAD)。
杨荣山告诉《法治周末》记者:“2001年,公司曾在香港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出自己的产品,只是那时候的显示屏没有这么薄、小,但是功能、概念和今天苹果推出的iPad是一样的。
我们的概念很好,就是公司跑得太快了,所以这个项目最终没有成功。
” 2006年,苹果公司开始策划推出iPad手持电脑,在进入欧洲市场之时,才知道iPad商标归唯冠公司所有,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希望获得iPad商标,但在英国败诉。
“我们真的是做iPad这个东西的。
”杨荣山向《法治周末》记者说,“仓库里都有我们的存货,并不存在你所说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
”
Apple与Motorola针对技术专利权侵权诉讼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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