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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干涉企业名称权的情形,非职务育种人新品种的申请权属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4:28:1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非法干涉企业名称权的情形,非职务育种人新品种的申请权属
非法干涉企业名称权的情形
一、 非法干涉企业名称权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
提醒,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
2。不按照约定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二、 名称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从主体看,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可以享有名称权。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类似于从事个体工商业活动的公民所使用的别名或代号,而个人合伙的字号则类似于从事共同经营的两个以上的公民所共同使用的一个别名。
2。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可以依法转让。
这是它与公民姓名权的显著区别,也是人身权不可转让原则的一个例外。
3。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取得名称权。
三、 名称权有如下内容: 1。名称决定权 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
2。名称使用权 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
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
3。名称变更权 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4。名称转让权
非职务育种人新品种的申请权属
借钱给别人,结果别人不还钱的,当事人可以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维权。
当事人需要准备起诉状、起诉状副本和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韩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及其文献检索(上)
一、韩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介绍 韩国于1961年开始实施外观设计法。
韩国外观设计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把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通过视觉产生美感的新设计。
韩国外观设计保护实行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指对相同类似的发明创造有两个以上的外观设计申请的时候,最先申请的人才具备取得外观设计的权利。
韩国承认外观设计国际优先权。
外观设计国际优先权期限为自优先权申请日起6个月。
享受国际优先权的外观设计申请的韩国申请日为其实际申请日,只有审查的时候才视该申请为优先申请的同时申请。
1998年3月1日之前,韩国外观设计实行审查注册制,即对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扩大的先申请原则等授权要件进行全部审查之后决定授权与否。
审查注册制包括:首先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如果初步审查发现缺陷,做出补正命令,对过期不进行补正的,可以做出无效决定;之后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然后做出注册授权决定或驳回申请决定。
在实行审查注册制的同时,韩国外观设计还实行申请公开制,即在审查外观设计申请中,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把其外观设计申请的内容,以外观设计公报的形式公布于众。
申请公开后,申请人可以对未经许可实施其外观设计的人提出在授权之后将向其索要使用费的警告。
在韩国外观设计申请公开之后、注册之前,有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该外观设计,该外观设计所有人可以要求补偿金(相当于专利实施费)。
外观设计注册之日起3年内没有行使该权利的不再可以要求补偿金。
在审查过程中,韩国实行扩大的先申请原则,即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之前已经存在在先申请、并且在申请之后在先申请申请公开或注册公告,该外观设计不具备取得外观设计的权利。
外观设计申请公开后,申请人认为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或即将实施该外观设计,可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优先审查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时如果有优先审查的请求,就与请求实质审查的顺序无关,并优先对该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韩国允许申请人把已经提出的包含两个以上外观设计的申请在其补正期限内分案成两个以上申请。
被分案的申请称为原申请,分案后新出现的申请称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被视为原申请日申请,沿用原申请号。
一件外观设计创作之后,还可以此外观设计为基础创作一系列相似的外观设计。
因容易被他人仿造、盗用,有必要让类似范围的外观设计注册,以预先防止侵害、模仿。
因此,韩国制定了以自己申请或已授权的外观设计变形的外观设计以类似外观设计的方式受到保护的制度。
类似外观设计注册的效力与基本外观设计专利权合为一体。
类似外观设计随着基本外观设计的消灭而消灭,类似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与基本外观设计专利权分离。
类似外观设计可以单独因放弃、无效等原因消灭,该消灭不影响基本外观设计专利权。
韩国知识产权局采用了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一项注册的制度。
但对同时用于一套物品、有全体统一性的外观设计,允许以一件申请提出,这就是成套物品外观设计制度。
成套物品外观设计的要件是:必须为成套出售的物品;必须同时使用;必须有成套物品的统一性;必须为规定的物品,规定之外的物品即使有属于成套物品的范围,也不能注册授权。
成套物品申请一般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只有该申请不能满足成套物品的成立要件时,才能提出分案。
成套物品外观设计注册的效力与基本外观设计专利权合为一体,不认定部分侵权,不认定间接侵权。
外观设计因为易仿造、易流行、周期短,因此在外观设计权利人的实施准备尚未完成的情况下,由于公布或公开,很可能因他人的仿造而失去权利人自身的利益。
为此,韩国制定了在申请时申请人可以请求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公告该外观设计从而使其处于保密状态的制度。
保密外观设计请求只能由外观设计申请人提出,只有专利权人可以对保密时间的缩短和延长提出请求。
保密期从注册之日起不能超过3年。
自1998年3月1日起,韩国在实行审查注册制的同时,又引入非审查注册制。
外观设计非审查注册制是指对规定的非审查注册对象进行简单的审查而给予注册的制度。
外观设计非审查注册申请的对象物品包括:B1(衣物),C1(床单、地板席子、帷幕),F3(办公用纸、印刷品),F4(包装纸、包装容器),M1(纺织物)等。
非审查注册的外观设计权利和一般外观设计权利一样。
为保障非审查注册的外观设计的质量,韩国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非审查的外观设计注册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对被认为符合外观设计异议请求理由的向知识产权局长提出非审查异议申请。
经合议组审理,作出维持或取消外观设计权利、驳回异议请求等决定。
在外观设计非审查注册申请中,对大类相同的物品韩国允许20个以内的外观设计以一个外观设计申请的方式提出,即复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复数外观设计的每个外观设计都产生权利,每个外观设计都可以进行放弃、转移、消灭、非审查注册异议请求、无效宣告、权力范围确认审判。
韩国允许外观设计申请人把自己的外观设计申请在单独外观设计申请和类似外观设计申请之间、审查申请和无审查申请之间相互转换,即变更申请。
2001年7月1日,韩国开始保护部分外观设计,即对物品的形状、构造、色彩或及其组合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进行注册。
申请部分外观设计的物品,必须是独立的物品,必须为物品的一部分,必须与其它设计存在对比对象,必须明显区别想要申请的部分,成套物品不能成为部分外观设计的申请对象。
物品的名称只能是申请外观设计的整个物品名称,不能是部分外观设计物品本身的名称。
附图的表示方法:想要得到保护的特定部位用实线表示,其它部位用虚线表示。
外观设计的说明部分:对想要授权部分在附图、相片或样品中如何特别加以说明。
部分外观设计不允许分案申请。
韩国外观设计,自授权注册之日起生效。
韩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5年。
二、韩国外观设计文献介绍 韩国出版外观设计单行本。
韩国称外观设计文献为外观设计公报。
韩国出版的外观设计公报有两种:“注册外观设计公报”(见图1)和“公开外观设计公报”。
非法干涉企业名称权的情形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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