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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的区别,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要登记?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4:11:1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著作权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的区别,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要登记?

著作权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的区别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引起的不同的法律后果在于: 1、著作权的转让,受让人获得的是所有权;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使用者获得的使用权。

2、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不仅可以自已使用作品,也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再转让给他人或再许可他人使用;而在许可使用中,使用者只能自已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转让,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也不能再许可他人使用。

3、著作权转让时,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时,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是许可使用合同。

两种合同的性质不同。

(一)专有许可使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其主要特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某种方式于某一范围及时间内使用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许可使用人有权排除包括许可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

(二)排他使用许可:该许可同专有许可使用之重要区别在于,其虽然可以排除第三方使用,但是许可人自身也是可以使用的,只是不能再授权第三方以同样方式使用而已。

(一)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要登记?



一、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要登记? 著作权转让现在不需要登记。

所谓著作权转让,就是著作权人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如复制、发行、表演、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人给他人。

著作权转让具有重要意义,转让结果会直接导致著作权归属和法律关系的变化。

受让人通过转让获得著作权,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而原著作权人则通过转让丧失了原有著作权。

从上述纠纷可以看出,因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不当,重复转让著作权,导致了同一作品同时存在多个著作权人,多个著作权人都在授权,受让的著作权人又再转让,从而又不断产生的新的著作权人的混乱局面。

因重复转让著作权也引发出多起诉讼,但因各案案由和当事人不同,加之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缺乏认定著作权有效转让的依据,很容易出现根据不同判决决定同一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同权利人的荒诞现象。

多个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无端受到损害。

在市场上,同一作品由不同的权利人授权其产品以相同的方式在市场上传播流通,严重地影响了使用作品和产品流通的正常秩序。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降低著作权转让的风险,保证著作权转让的安全进行,维护作品使用的正常秩序,同时也为法院提供判断著作权有效转让的依据?解决的办法就是实行著作权转让的有效登记。

事实上,在上述纠纷中,都曾有著作权转让进行过著作权登记。

但是,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在司法程序中,登记机构开具的登记证明只是初步证据。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虽然增加了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对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进行备案的规定,但是由于没有规定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这种备案制度也不具有认定著作权合法转让的强制力。

因此,在著作权法或其实施条例中规定著作权转让的有效登记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二、著作权转让是什么?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这种转让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

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

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

转让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著作权。

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

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三、著作权转让登记所需要的文件有哪些? 1、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2、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著作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一、  (一)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四)合作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例如,甲与乙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  (一)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1、专利申请的受理 2、申请费的缴纳方式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或者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

3、申请费缴纳的时间面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缴纳申请费。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因为缴纳申请费需要写明相应的申请号,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

4、专利审批程序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5、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等。

三、  著作权的有效期是五十年。

且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前述所称的截止日期为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上述权利不包括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的区别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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