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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受侵害后赔偿标准是什么呢?,著作权可以合同约定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4:08:5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著作权受侵害后赔偿标准是什么呢?,著作权可以合同约定吗?

著作权受侵害后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一、著作权受侵害后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侵犯著作权,其赔偿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以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如下方法计算: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考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原告复制品销售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等。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实际获得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知识产权标的本身的无形性决定了权利人损失在多数场合是无法计算的,因此在很多案件中权利人的损失是无法确定的。

因此,知识产权法在坚持以权利人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的同时,规定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但是,这要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产品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三种情况。

3、法定赔偿 所谓法定赔偿,就是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一个赔偿数额。

因为知识产权的损失是一种无形损失,很难像民法上的财产权一样进行精确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必须作出特别的制度设计,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赔偿数额。

赔偿范围法定,就是说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适用法定赔偿时必须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不能突破这个范围。

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数额时,还应当考虑: 1、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者被告可能的获利; 2、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二、什么是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侵犯著作权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

只有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对于侵犯著作权罪有两种刑罚: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著作权可以合同约定吗?



一、著作权可以合同约定吗? 具体要看此著作权是作者享有,还是属于组织。

如果属于职务作品,则不可合同约定。

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只能按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几种? 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侵权纠纷。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

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

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

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

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

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之间调解不成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有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的规定,有利于被侵权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对著作权人利益更好的保护,使著作权人责令停止侵害的措施更加有效。

三、版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版权转让是指版权人将版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

移交版权的版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版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

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版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版权人。

转让版权俗称“卖断”或“卖绝”版权。

在允许转让版权的国家,也只有版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版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在有些国家,版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版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

在有些国家,版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版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

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版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版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

例如,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

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

例如,转让人将翻译权中的法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甲出版社,将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乙出版社,将德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丙出版社,等等。

版权转让也可以是分地域的。

例如,同是英文版翻译权,转让人将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美国一家出版社,将亚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印度一家出版社,将欧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英国一家出版社,等等。

从不同国家的情况来看,版权转让可以是永久的,即整个版权保护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版权保护期内若干年的。

有期限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是有区别的。



著作权可使用合同是什么合同?



一、著作权可使用合同是什么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作为许可人的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就作品使用的期间、地域、方式等而达成的协议。

其中,有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为许可人,许可人通常就是著作权人,而根据合同授权获得作品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之为被许可人。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二、著作权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著作权合同是著作权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著作权关系的协议。

著作权合同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划分: 1、按作品使用方式。

可分为翻译合同、改编合同、出版合同、表演合同、录音合同、广播合同、影视作品摄制合同等。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分类。

2、按著作权中财产权利转移的性质。

可分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转移的是该著作权的使用权。

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的是著作权的产权。

3、按著作权的许可是否专有。

可分为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

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订立的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能独占使用的合同;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是非独占使用合同。

著作权人可将著作的某项权能允许数人使用。

4、按著作权财产权能是否全部转让。

可分为著作权全部转让合同和著作权部分转让合同。

著作权全部转让合同。

是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能全部转让;著作权部分转让合同。

是转让著作权的部分财产权能。

5、按订立著作权合同的方式。

可以分为书面著作权合同和口头著作权合同。

6、按著作权合同的效力。

可分为有效的著作权合同和无效的著作权合同。

有效的著作权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受法律保护。

无效的著作权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三、著作权合同的重要性是怎么样的? 1、著作权法的要求。

《著作权法》第23、29条分别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从著作权法这两条规定得知:一是不签订出版合同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二是签订出版合同是作品使用者经营图书业务的需要。

出版社是出版经营单位,如果作者不将作品的使用权授予出版社,出版社就无权出版作品,从而也就无法经营出版业务。

因此,出版社通过签订出版合同得到作者的授权许可,是经营出版业务的前提。

2、出版社获得专有出版权的需要。

《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出版社与作者签订了出版合同,其权利就会受到保护;反之,就得不到保护,从而遭受损失。

3、可以减少著作权纠纷的发生。

近几年来发生的著作权纠纷,大多数是由于没有签订出版合同而引起的。

比如,署名问题,稿酬问题,重印、再版问题,发行地域问题等。

因而,签订出版合同可以有效地减少著作权纠纷。

4、可以促进出版社加强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出版社不愿意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怕受合同约束,担心不能很好地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出版时间和保证图书质量。

为了履行合同,出版社就要在“缩短出版周期,提高图书质量”上下一番功夫,这对出版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无疑是一个有力的促进。



著作权受侵害后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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