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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都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知识产权里的知识是什么意思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3:47:5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都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知识产权里的知识是什么意思

知识产权都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一、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法律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

其中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

著作权保护的是具备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1、客体具有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创造发明和商誉等,它具有无体性,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

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物质载体所承载或体现的非物质成果。

这就意味着,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其次,转让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转让了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最后,侵犯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侵犯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

2、特定的专有性 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物权的专有性存在诸多差异,表现在: (1)专有性的来源不同。

由于作品、发明创造等非物质性的客体无法像物那样被占有,人们难以自然形成对知识产权利用应当由创作者或创造者排他性控制的观念。

相反,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侵犯专有性的表现形式不同,保护专有性的方法不同。

对物权专有性的侵犯一般表现为对物的偷窃、抢夺、损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侵占,而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侵犯一般与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载体无关,而是表现为在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缺乏法律特别规定时,擅自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3)专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

知识产权受到的限制远多于物权,如《著作权法》就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均构成对著作权专有性的限制。

此外,还有时间性、地域性的限制等。

3、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有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

创造成果将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共资源;商标的注册也有法定的时间效力,期限届满权利人不续展注册的,也进入公有领域。

4、地域性 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同时也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才能存在,其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也完全取决于本国法律的规定,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所以,除著作权外,一国的知识产权在他国不能自动获得保护。

根据知识产权许可授权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1)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内,知识产权只能由被许可人一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知识产权人本人依约定不能使用,也不得再许可给他人使用。

独占许可的专有性较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甚至可以对抗知识产权人本人的使用。

(2)排他许可 排他许可是指在约定时间、地域内,被许可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本人也可以使用但是不能够再另行许可给他人使用。

排他许可的授权范围介于独占许可和普通许可之间,排他许可不能限制知识产权人本人的使用,但是可以要求知识产权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不再另行许可给第三人使用。

在专利法领域,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不具备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许可人自己实施专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许可

知识产权里的知识是什么意思



知识产权里的知识是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等。

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

在中国台湾和香港,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

(1)著作权和邻接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权利、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专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知识产权量质并重更给力



2013年发明专利“榜单”新鲜出炉,令人欣喜,成绩振奋人心,充分证明了我国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正确与必要,更加坚定了我们继续着力推动自主创新的信心和决心。

世界经济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以发明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各国着力布局的重点领域,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博弈日趋复杂激烈。

跨国企业间的竞争、收购、诉讼等背后,往往是知识产权的角力,谷歌、微软、苹果等商业巨头无不是专利大鳄。

事实证明,发明专利密集度越高的产业,创新能力越强,竞争优势越显著,对经济社会的贡献也越大。

在各项政策激励下,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知识产权水平明显提升,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活动愈加活跃。

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3年居世界首位,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专利大国。

数量的增长催化质量的提升,质量的高下决定竞争的胜负。

建设创新型国家,跻身知识产权强国,既离不开知识产权数量的增加,更需要质量的突破,尤其是当前,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亟需创新驱动来支撑引领,知识产权只有量质并重,才能在关键技术领域取得新突破,支撑产业转型升级,赢得更多发展主动。

可喜的是,在这张“榜单”中,我们看到了量质齐升的趋势,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曾长期在3种专利中占比不高,被视为“短板”,现已发生变化,首次超过三分之一,说明创新主体创造和维持核心技术专利的创新深度在增加,研发质量在优化。

但数据也显示,在关键技术领域缺乏高质量发明专利仍然是我们的“软肋”。

这也正是竞争最激烈、攻克难度最大的部分,既需要政策引导,也离不开创新主体发力,应将其作为我们今后战略布局的重点,让知识产权更为充分地发挥出其经济价值和战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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