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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什么不同?,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3:24:4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什么不同?,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什么不同?
1、知识产权是什么?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创作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种类? 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禁止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另一类是版权(也称“著作权”),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诸如小说、诗歌、戏剧、电影、音乐、歌曲、美术、摄影、雕塑以及建筑设计等。
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发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者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此外,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反垄断、域名权等也逐渐被纳入到知识产权体系中。
3、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什么不同?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
行政保护是指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履行职责,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实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都是凭借国家公权力给予知识产权强制性的保护,但两者也存在不同。
(一)性质不同。
行政保护虽然也可以通过权利人申请而启动,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而主动采取的措施;司法保护一般则是由权利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而启动的保护,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二)公平与效率的侧重点不同。
行政保护更讲求效率,措施比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对简单;司法保护追求的目标是公正与效力的统一,程序完善,但诉讼周期相对较长。
(三)保护措施不同。
行政保护的措施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以及对赔偿数额的行政调解等。
司法保护包括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使侵权、违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的形式包括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和履行法定职责等,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四)后续救济机会不同。
如果权利人经过行政救济后仍不满足,还可寻求司法保护,即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解决不排除司法解决的后续救济机会。
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寻求司法保护,但是司法保护是终局的救济途径,不能因为对司法保护不满意,反过来再寻求行政保护。
4、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我国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其保护要求,从国家到地方,均设置了相应的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
从国家层面来看,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海关总署等;从地方层面来看,则主要由上述部委所属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来履行保护职责。
5、什么是专利权?专利有哪些种类? 专利权是指由国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实施的专有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6、怎样申请专利?应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人在确定自己的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之后。
必须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可以直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设在各地的专利代办处申请专利,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专利申请。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
7、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主要有哪些?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专利。
(二)受理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后,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专利申请日,给予专利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三)初步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文件的格式、法律要求、费用缴纳等情况作形式审查。
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陈述意见,如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予以驳回。
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 1、商标权 在中国,取得商标权的基本途径是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后,即取得商标专用权。
取得商标专用权,就意味着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够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注册是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初步证据,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在中国为10年。
10年到期时可以续展,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
理论上,只要权利人愿意,商标注册可以永远存在下去。
2、著作权 在中国,著作权就是版权,是指法律保护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原创作品,未获作者同意,别人不能复制或使用。
目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除此之外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有效,再加上作者死后50年。
3、专利权 专利权是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内容或设计的内容为前提,由政府根据法定程序于特定、有限期间内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也就是说,发明人是以公开换保护,而且是法定期限内的保护。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其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4、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机密的商业信息,包括产品配方、过程、装置、技术秘密、计算机源代码、处方或客户名单、供货清单等。
这些信息可以使企业保持竞争者的优势,它们不是常人所知或易于被发现的,企业会用合理的措施来保守机密。
1、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指:权利人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正当行使有关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
2、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是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定权利本身的范围; 二是权利人行使其知识产权时没有超出法定权利,但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场正当竞争,或者违反了其他公共政策,该行为仍应受到竞争法的规制。
三、 《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从法条的语义中分析,在反垄断法层面下的知识产权滥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该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行为。
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除了要满足排除、限制竞争的条件,还需事先存在一个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但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并未有相关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在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第四稿)》(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指南》)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行为时,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分析: (1) 确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和表现形式; (2)确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3)界定相关市场; (4)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 (5)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知识产权的赔偿怎么计算
(一)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
知识产权的使用费、转让费等一般有关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标准,或者当事人之间存有可以比照的合同标准,以及同行业、同等水平的其他单位的使用费标准。
这些标准一般是客观的,不会受到当事人之间纠纷因素的影响。
如专利权的转让费、使用费,著作权的稿酬、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费,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技术秘密的转让费、使用费等等。
据一位德国知识产权专家介绍,德国的法官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时最常用的办法就是以被侵害的权利的使用费作为赔偿金进行赔偿,他们认为这是最简洁、最易操作,也是公平、合理的赔偿方法。
(二)以权利人知识产权产品或作品的载体销售量在被侵权期间下降或减少的数额乘每件权利产品或正版作品载体利润之积,作为赔偿额。
(三)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获扣除税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润。
如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案件均可适用。
(四)以权利人每件权利产品合理的平均利润或该行业该产品的每件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之积作为赔偿数额。
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侵权案件赔偿均可适用。
此种方法对侵权人经审计亏损或利润过少致使赔偿额过低的情形使用很有效。
(五)以版税率与总码洋(总预售额即单价承以印刷册数)之乘积作为赔偿额,参考的版税率根据不同情况一般为6%-15%掌握。
著作权侵权案件可以适用。
(六)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权利人为购买侵权商品证据的支出、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为审查证据购买的设备、消除侵权影响费广告、合理的差旅费等。
(七)发行侵权图书的总金额减去合理的成本印刷成本和税金所得的数额,加上其合理银行利息。
适用于图书出版侵权案件。
(八)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数额计算,视具体案情经营费用不作为合理成本扣除。
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一)知识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限定在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的损害,即主要是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赔偿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权、名称权等商誉的损害赔偿。
超出此范围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对知识产权精神损害应当根据损害的情况首先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
仅对情节严重,使用非财产责任形式明显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时,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 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由法官根据侵权情节、损害后果、当地的经济与文化水平,以及受害人与侵权人的情况等因素斟酌确定。
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职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商誉状况、经济状况等。
这些情况通常与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结果有一定联系。
侵权人的情况主要包括: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如是故意或过失、侵权具体情节、认错态度、经济负担能力等。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什么不同?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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