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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3:20:4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 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

(二)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作品主要传播者的权利即是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的直接体现。

(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

(四)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

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扩大,许多优秀作品走出国门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的协调,在尊重各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力促使各国著作权保护水平基本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证书编号; (二)证书持有组织的名称、地址; (三)认证覆盖范围(含管理方面,包括获取、维护、运用、保护、合同管理及保密;实施运行的产品或业务各环节工作,包括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等信息); (四)认证依据的标准;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发证机构的名称、地址;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认证证书持有组织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的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

三、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再次认证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的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分为:专有性(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 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知识产权的处分权包括什么



知识产权的权能包括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

知识产权不能像物质财产那样实施占有,权利人对权利对象只有控制权,即只能行使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没有获得法律的授权,尽管企业拥有创造性的知识成果,仍然不能拥有这些成果的产权,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是由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决定的。

1、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1)专利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转让。

根据“一申请一发明”原则,每项专利只涉及一项发明创造,因此专利权人不能将其专利权分割转让。

(2)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3)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知局登记,由国知局予以公告。

(40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权也可以转让,同样适用专利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2、质押,专利权可以出质用以担保债权。

——担保物权 3、出资。

作为知识产权专利权可以用作设立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

——公司法,同样适用专利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4、抛弃专利权 (1)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表示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局可以注销专利。

(2)不按规定交纳专利费的,视为放弃专利权。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学者们争议比较多的问题。

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1、关于违法性问题。

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

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3、关于因果关系。

这是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此只有对造成损害后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4、关于主观要件。

上文阐述的民事侵权理论中,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是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

我国的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商标法第56条第3款均确立了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从以上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出,即使行为人是无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其承担的侵权责任要比有过错的轻,有过错的行为人除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消除影响等的侵权责任外往往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规定应该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主张仅能以所有权出资者,大概是为《公司法》规定之“转让”字样所局限,以为仅“所有权”可以谈及转让,因我国《商标法》、《专利法》的措辞严格区分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也即《商标法》、《专利法》中所称“转让”仅指所有权的转让,不包括“使用权”的转让。

然而,我国《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见我国有些法律关于技术“转让”的标的,并非仅限于所有权,还包括申请权、使用权的转让。

《公司法》没有明确“转让”含义,而知识产权使用权可估价,可由他人实施,可以采用转让一说,符合该出资条件。

首先是财产转移手续可操作。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法》规定“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也规定“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有人质疑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如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对此,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分别规定:注册商标、专利权“转让或因其它事由转移”的,须经核准或登记并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自登记之日起享有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将许可合同备案。

我国《著作权法》亦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可以向有关部门备案,但非必须备案。

对非专利技术等其它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我国法律没有登记、核准或备案的要求。

由此可见,只是产权使用权出资的方式,除了上述,没有特别规定的转移手续,因此根据有关法律原则,相关知识产权在约定的时间或“交付”时转移,无需办理特别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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