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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什么,知识产权制度的概念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2:34:2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什么,知识产权制度的概念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一、人权的宪法保障机制  虽然,人权的观念以及宪法的观念早已存在,但直到近代,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武器的人权以及与作为其胜利成果的宪法才共同来到人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可以说,人权与宪法是一对共生的现象。

一部宪法的历史就是一幅争取和保障人权的历史。

争取人权的历史过程也就构成了宪法变迁的历史过程。

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

人权保障体现了宪法的终极价值。

它是宪法的全部意义所在。

(一)人权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全部意义。

人权观念的演变直接导致国家权力内容与方式的变化。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权力的内容与方式虽不同,但其体现为保障的人权的目的性是一致的。

1、近代宪法的观念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使人权得到保障的。

人权的保障是目的,限制国家权力是手段。

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

因此,近代的宪法尽管大多数都将人权的保障条款直接写进了宪法,但它体现出来的理念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

这与国家在自由竞争时期的“守夜人”角色是相一致的。

2、现代的宪法的人权价值已不仅在于为政府提供正当性基础,已是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基础。

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人权保障,为全社会提供了价值基础。

“构成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其不同形式体现共同体社会的价值秩序和价值决定,建立以人权为核心的价值体系。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第13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该部分作者是韩大元教授。)因此,在新历史时期,人权保障对国家权力提出了新要求。

(1)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不再是消极的,而且负有积极的义务,特别是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

人权保障是衡量国家权力是否正当的一杆标尺。

人权的保障的新需求,促使了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

“保护性义务”在逻辑上是国家义务的一部分,即基于人权的内在制约性要求,国家应通过立法界定个人行使权利的边界来实践其保护性义务。

(2)人权保障的新要求还带来了国家权力运作的新模式。

在新的时期,保障人权的新要求不再强调国家权力的分权、限制,而是逐渐走向了协力合作。

无论国家职能从近代的消极到现代的积极,还是国家权力从严格的分权制衡到合作,都是以人权保障为根本目的的。

人权的原则构成了宪法的根本原则,它支配着宪法的其它原则。

“公共权力和道德以及法律规范的产生并不是权利的对立物,而是权利观念逻辑的产物。

权力是作为强权的对立物产生的,其存在的逻辑基础是为了给权利免受强权的侵害以有效地保护”。

(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205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二)人权通过基本权利这一法律形式“制度化”得到实定法的保护。

1、基本权利只是人权保障的一个方面。

宪法通过对基本权利的规定,把人权变成实定法上可诉求的个人的权利,从而使人权具备了可直接实现的效力。

这也是宪政主义对民主主义的“多数人暴政”的弊端进行修正的精义所在。

(华尔特·墨菲:《宪政主义》,张千帆译,载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号。)这种微观上的保障从近代宪法上的“补充机制”变为现代宪法上的“主要机制”,即宪法对基本权利的直接规定不再是补充性的,而是直接和主要的方面。

2、人权的内容是基本权利的核心,基本权利比人权的内容更为广泛。

在法律形态上,人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消极的基本权利(自由权)和积极的基本权利(社会权)。

而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不仅包括这两种形态,还包括人作为“市民”而享有的参政权等政治自由权利以及诉权。

后两种权利是对前两者的保障。

没有政治自由权以及诉权,作为人权核心的其他基本权利也没有保障。

因此,也有学者称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第一制度性人权,是很有说服力的。

(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205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人权通过基本权利得到了实现和保障,它也是基本权利扩张的指针。

可以预测,人的主体性越强,人权观念就越发达,被要求写进宪法而加以保障的基本权利也就越多。

上述宏观[第(一)方面]和微观[第(二)方面]两个方面宪法对人权的保障机制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

虽然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两个方面并不可能得到同等重视,但宪法的实践表明了宪法作为人权保障的价值法越来越深入人心,现代的宪法大多将人权的内容推到前台,并将之作为衡量国家权力的标尺,而不再仅仅注重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二、宪法人权条款得以有效实现的途径  仅仅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人权”,并无法保证这一条款的有效实现。

我国宪法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纲领性的,这些规定要落实到人们的实践生活中,还需要一系列的中间桥梁及制度构建来完善和引导这些规定的具体实现,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可以借助以下途径实现:  (一)立法保障。

宪法中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规定,从而确认了公民享有基本人权。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立法,通过普通法律的制定以确定从基本人权中派生出来的具体权利。

目前,我国已存在一些关于权利保护的下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二)制度保障。

宪法中虽然规定了“人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宪法规范,并不当然意味着人权就可以得到保障。

黑格尔有句名言:“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实到实处。

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值。

”因此,制定宪法只是手段,实施宪法才是目的,要使宪法真正得以有效实施,就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一般而言,宪法保障有两种方式:一是宪法自己的保障,即宪法自身确认和规定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如宪法中关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规定;二是宪法监督,主要是通过合宪性审查、违宪性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宪法自己的保障已在宪法序言中有所规定,我们现在有待完善的是宪法监督制度,也即为在我国如何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宪法审查制度。

(三)组织保障。

我国人权保护的不足不仅表现为法律法规的缺乏、保障制度的不完备,同时也还表现为组织方面的缺失。

对我国而言,迄今为止,还没有人权保护的专门机关,仅有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和社会团体。

然而,学术团体的纯学术性质,其他社会团体的“官办”性质,决定了它们的工作具有较大随意性,做出的决定也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它们对人权保障是非常有限的。

因此,为有效保障人权,我国目前需要设立专门的人权保护机关。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一方面,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

另一方面,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标志着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



知识产权制度的概念



法律分析:如果通过谈判拿到了合理补偿是最好的,如果拆迁方执意坚持走霸权主义道路,无法平等协商,被拆迁人可以借助专业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事实上,这也是争取到一个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的最有效的途径。

有效阻止拆迁的唯一途径是通过法律程序撤销征收决定。

对于被拆迁户不想拆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申请行政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知识产权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1。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一般需要你方举证医院有过错。

如果确实是医院手术不当致使你骨头里面钢钉没有取,医院负有过错。

2。法律规定在三种情形下,推定医院有过错,你不用举证证明医院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因此,只要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诊疗的医务人员。

5。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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