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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注意事项,知识产权出资流程是怎样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2:31:0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出资注意事项,知识产权出资流程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出资注意事项



一、 (一)知识产权出资范围认识不全面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

因此,版权以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

另外,即使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众多,也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

因为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价值也可能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在创建初期以知识产权出资为主,但可出资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未获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同样可以出资,不应仅仅局限在专利或商标方面。

否则,将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广泛性和价值性,降低出资成功的机会。

(二)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 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

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

因此,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 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

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

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 处分权。

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

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三、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为 工业产权和 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

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 专利权和 商标权这两类权利。

因而,应注意到知识产权出资标的中不包括著作权。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还要求,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知识产权出资流程是怎样的



1、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

2、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1)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

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2)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3)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

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4)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1、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此条法律说明股东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公司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若以无形资产或实物增资须聘请专业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或无形资产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和财产转移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知识产权出资登记是什么意思



一、 需要。

二、 《公司法》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为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

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两类权利。

因而,应注意到知识产权出资标的中不包括著作权。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还要求,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三、 1、知识产权所有人以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方式出资 知识产权以转让的方式出资应当符合法律关于知识产权转让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都有出资方用商标或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出资,均应将特定商标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出资的规定。

可以说这种出资方式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内涵是相适应的,所以不存在现实中的冲突问题,但是可否用知识产权部分转让的方式出资值得商榷。

我认为对于这种出资方式在现实中的利用还是必要和可行的,但是要对其利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知识产权出资人如果以转让方式出资,必须承诺其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不足以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如出资方如果已将该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办理投资转让以前,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按照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用知识产权投资而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选择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向公司出资,无论从理论架构还是实际情况出发,其都符合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的基本原理,因为“转让”就意味着永久性转移,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便享有最终所有权,因而也就拥有最终处分权,可以作为公司承担亏损和风险的资本担保。

可以说用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出于资本信用考量的各种规定。

2、知识产权所有人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 知识产权主体若选择“使用许可”的方式进行出资,是否在理论上会与公司法律制度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是否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来予以解决,是否在实务操作中面临巨大的风险更甚至难以操作。

拟成立的公司必须以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证明其拥有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合法性以及排除其他人的不当使用权利。

这种外在的表现方式,只能是出资登记或备案。

通过工商局对商标权进行登记转让相较而言是比较简单的,目前在我国没有专利或商标用益出资的具体登记制度,投资者可以其个人的名义向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且这种申请也往往会因没有先例可循面临失败的风险。



知识产权出资注意事项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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