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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该怎么办,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2:21:4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侵权该怎么办,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知识产权侵权该怎么办



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

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

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

在知识产权立法就此规定以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 无论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规定得多么严密、具体(这实际不可能作到),无论是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还是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幅度之内根据个案情况的裁量。

(四)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对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  侵犯知识产权罪有: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四)假冒专利罪; (五)侵犯著作权罪;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一、  按照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为应当适用全部赔偿或者全面赔偿的原则,也就是所谓的“填平原则”,即应由侵权人全额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权利人的损失计算; 2、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

3、以正常许可费为参照计算; 4、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定额赔偿标准。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

评估、鉴定等方法也可以用于赔偿计算。

但具体到个案,权利人的损失该如何计算,在审判实务中往往存在争议。

因此,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遂成为著作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

面对科学技术的新发展,著作权领域中出现了涉及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互联网等与信息技术有关的新类型侵权案件,有关著作侵权的赔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二、  企业投入巨大的财力和物力,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的研发工作,新产 品一旦完成并推向市场后,企业就可以通过市场的产品占有率和新产品的高额利润来获取回报。

由于新技术不同于一般有形实物产品,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因而仿 冒者可以几乎不必付出任何技术开发成本,就能同时采用新技术产出新产品,并可以获得比研发者更高的利润。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尽 快 将新技术新产品推向市场使社会整体收益,国家立法保护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间内进行垄断,这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专利技术 的研发人能够获取研发成本并且得到一定的可观利润,并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使其向专利权人赔偿。

对于专利侵权的赔偿,各国的专利法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不同的规定,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不仅可以使专利权人知道受到侵权时如何索赔,也可以使侵权人知道专利侵权行为将会付出一定的代价并会给自己带来不良的后果。

1 赔偿原则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侵权纠纷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赔偿数额我国采用的是“填平”原则。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 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 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例如,广东某工程机械厂仿造某发明专利产品生产了一种建筑机械,专利权人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赔偿要求,广东省专利管理局做出处理决定,要求侵权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产品,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64.7万元。

赔偿额的确定就是根据侵权人生产该专利产品所获得的利润计算的。

美国专利法对侵权行为实施的是惩罚性原则。

其规定根据侵权人的侵权目的是恶意或是善意以及对专利产品的市场影响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这一数额有时将十分巨大,侵权人甚至可能会因无力支付而导致破产。

发展中国家对专利侵权的赔偿大都采取“填平”原则,这是由于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会对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利。

但是不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也带来了企业 不思进取,创新动力不足等严重弊端,并且也就会出现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案件不断上升的现象和企业自主专利意识不强等不良后果。

据中国专利局的统计数 字,200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已超过5,750件,比去年增长24.57%,其中有不少涉外专利纠纷的赔偿损失案件。

这显然对我国新技术产业 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2 赔偿数额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 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1号)中对专利侵权赔偿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 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 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 民币50万元。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顺序



一、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按照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为应当适用全部赔偿或者全面赔偿的原则,也就是所谓的“填平原则”,即应由侵权人全额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权利人的损失计算; 2、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

3、以正常许可费为参照计算; 4、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定额赔偿标准。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

评估、鉴定等方法也可以用于赔偿计算。

但具体到个案,权利人的损失该如何计算,在审判实务中往往存在争议。

因此,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遂成为著作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

面对科学技术的新发展,著作权领域中出现了涉及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互联网等与信息技术有关的新类型侵权案件,有关著作侵权的赔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二、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全部赔偿原则,即指因侵权造成著作权权利人全部实际损失的范围。

通常又分为侵权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除了著作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外,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还包括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1、直接损失,即指: (1)对侵权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2)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因侵犯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

著作权的间接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著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

3、精神损害,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著作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在侵权人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情形下,判令侵权人向著作权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  1、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标准 赔偿标准是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

作为一种衡量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准则,它直接影响到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目前,在知识产权法学界,不少学者持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多标准说,即将下述两者同时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一是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

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也实行这种双重标准。

而且,由于计算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比较困难,证明加害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数额相对容易,因此,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往往是以后者为标准。

笔者认为,这种赔偿标准的多重性以及标准适用上的厚此薄彼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首要问题。

作为一种准则,赔偿标准要求人们对同一类事物适用同一尺度。

如果认为“标准”可以是多重的,这首先是对“标准”的误解。

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势必会引起实践中的混乱。

当前因各地法院采用不同的损害赔偿标准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损害赔偿标准只能是单一的,而不应该是多重的。

如前所述,在采用双重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多选择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这一标准。

实际上,侵权人的获利存在着多种情形:获利与受害人的损失大体相等;获利小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无获利,但已给受害人造成损失。

在后面两种情况下,若以侵权人所获利润作为赔偿标准,则将导致损害赔偿额小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这也是产生现实中原告“赢了官司却输钱”这一不正常现象的原因。

例如,在一起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以被告的获利为依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而原告提供的仅因诉讼所花的各种费用就达5万多元。

由此可见,以被告获利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达不到“补偿”受害人的目的,这有悖法律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制裁违法行为人的宗旨。

那么,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应该是什么?通过下述三个方面的分析,不难得出这一问题的答案。

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这即为对价)。

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

其次,从“等价有偿”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

再次,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

由此可知,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

确立了这一标准,就为尔后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

2、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范围 与损害赔偿标准相一致,赔偿范围是以损失范围为准的。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侵权损害表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方面,而且是以后者为主要的表现形式。

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智力成果以及工商业信誉是无形的,其本身也是无价的,因此,侵权行为对它不会造成直接的损害。

对于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费用。

比如,受害人因制止侵权行为,为诉讼而调查取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等。

这部分费用是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是被侵权人被迫扩大的支出,应列入直接损失范围。

因此,如果只看到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被侵害时,没有象有形财产权那样直接表现为财物的毁损或灭失,因而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没有遭受直接的财产损失,这是片面的。

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只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润赔偿受害人,致使受害人所获赔偿额不能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

这不能不说是与忽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关。

对于侵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有关费用问题,在我国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上已有反映。

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协议》第45条也涉及到上述费用。



知识产权侵权该怎么办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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