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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刍议,澳大利亚外观设计制度及文献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1:50:3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刍议,澳大利亚外观设计制度及文献

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刍议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从我国五年多的反垄断执法实践看,知识产权滥用是尚未涉足的复杂领域。

本文拟从宏观层面剖析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关系,在理论层面探寻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应当秉持的原则。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 一、两种制度的内在一致性。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权利人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为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和投资者确立可以期待和执行的财产权,刺激智力成果的商业化传播,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

反垄断法旨在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市场主体积极创新,保持市场的创新活力。

反垄断法虽不以促进创新为直接目标,但对市场竞争的保护客观上鼓励和促进了创新。

因此,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既是不同法律制度有效衔接的客观要求,也是两种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一致性的外在体现。

二、两种制度的现实冲突性。

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本质上是一种合法垄断。

但是,知识产权行使与反垄断法会产生一定的冲突:从权利的本质来看,任何权利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也不例外,如果滥用行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与反垄断法产生冲突;从知识产权的特性看,知识产权外在形式上具有垄断的性质,其拥有者天然具有实施垄断行为的便利。

三、两种制度的协调机制。

世界各国大都在明确反垄断法不干预知识产权正当行使的同时,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适用范围。

在制度理念上,各国普遍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和实现充分竞争都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关键,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制度既具有兼容性,也有产生冲突的可能。

因此,在制度层面保证合法的知识产权不被滥用,并对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进行外部约束,兼顾对创新的激励和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分析 知识产权制度虽然以保护权利为首要目标,但也是调整利益分享的法律工具,强调了“利益平衡”的法律理念,是一种平衡、协调机制,蕴含了对知识产权行使的限制,但知识产权制度本身难以实现对滥用行为的有效规制,需要寻求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有效途径。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既是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所蕴含的平衡、制约机制的补充和完善,也是权利不得滥用这一民法原则的具体制度化。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行使的冲突与平衡,集中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关系: 一是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权利的关系。

反垄断法对不当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干预,旨在解决个体逐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促进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调与平衡。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两种制度都有其作用边界:个人本位的知识产权不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本位的反垄断法也不得无端侵犯个体的合法权利。

二是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制度主要通过授权和保护的方式,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个体利益,是以权利为中心构建的制度体系,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

反垄断法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市场活动的积极干预,是以权力为中心构建的制度体系,属于公法范畴。

三是权利存在与权利行使的关系。

规范权利的行使并不意味着否定权利的存在,而是将权利限定在应有的范围内,对越权和不当行使权利进行规范。

权利神圣和权利有度是并行不悖的两个基本法律原则。

反垄断法并不规制知识产权本身,而是规制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正当行使时,与反垄断法沿着不同的轨道运行;知识产权被滥用并且危害市场竞争时,才会引起反垄断法的关注。

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原则 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是经过了长时间的摸索和实践,才逐渐形成了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一般原则、具体制度和操作性规范。

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应当秉持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案例先导的原则,在探索中完善制度。

制度的构建需要以实践为基础,在执法中积累经验后,总结、抽象出相关的指南和制度,才更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

因此,在执法与制度二者的关系处理中,应当坚持案例先导的原则。

二是立足本土的原则,在执法中体现严格。

对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反垄断规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历史较短,对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和规制不力二者并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公平有序的竞争意识,知识产权往往成为实施垄断的工具,存在知识产权被异化的问题。

因此,现阶段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应当更为严格,这既是各国反垄断执法初期普遍和共性的原则,也是基于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和市场竞争状况的理性选择。

三是边界有限的原则,在规制中体现协调。

处理好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要坚持规制和保护并重的原则。

实践中,认为知识产权属于合法垄断,不应当进行反垄断干预,或者认为对知识产权行使都加以干涉的观点和认识,都是片面的、有害的。

知识产权的行使有权利边界,反垄断法的作用和功能同样有边界,在执法中应当充分体现两种制度的协调与衔接。



澳大利亚外观设计制度及文献



一、现行澳大利亚外观设计制度简介 1906年,澳大利亚出台了第一部外观设计法案,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即《1906年外观设计法》。

该法采用登记制,在授权前对申请进行审查。

授权的外观设计刊登在澳大利亚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公报》上,同时注明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计算。

澳大利亚《2003年外观设计法》(以下称“新法”)是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在建议政府修改外观设计制度的报告中新修订的,并自2004年6月17日开始正式生效。

(一)新法简介 新法实行注册后审查的制度,在对外观设计申请注册之前,只对其作形式审查,在有要求的情况下才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后有6个月的时间决定是否注册或公布所申请的外观设计。

新法的有效性施行更为严格的判断标准。

新标准分为注册和注册后审查两个步骤,规定只有当某设计既新颖又独特时,方可准予注册。

此外,根据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与现有技术的近似性,考虑给予注册。

根据新法,一项外观设计只有在获得审查证书后,其权利人才可以采取行动维护其相应权利,即权利人才可采取维权行动。

第三方可以要求对注册后的外观设计进行实质审查并提供与外观设计注册有效性相关的任何信息。

审查员也可依据正当理由自行进行审查。

在注册后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定该外观设计符合法律要求,方可发给审查证书并保留原注册;如果认定该外观设计无效,则原注册将被撤销。

新法提供了更好的维权和争端解决的程序。

(二)外观设计保护对象 一件外观设计申请包含的可以是一项外观设计,也可以是与多种产品相关的,单一的或者属于同一分类的多项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形状shape、构造configuration、样式pattern、装饰ornamentation。

一件外观设计申请里可以包含: ? 一个外观设计 ? 与多个产品相关的单一外观设计(a single design); ? 用在一个产品上的多重外观设计(multiple designs); ? 用在多个产品上的多重外观设计,但这些外观设计都属于同一分类。

(三)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 从申请日之起10年。

二、外观设计文献

澳大利亚对进口食品标签的要求



澳大利亚是食品进出口大国,非常重视食品的安全问题,并制定有严格的食品法规和技术标准。

其中“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规”和澳大利亚《进口食品控制法》都对食品标签有严格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对进口食品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检验。

如果进口食品与澳现行法规或标准不符,食品所有人可以对其产品做出改进,并要求再次进行检验,该食品通过第二次检验并合格后,则获准进入澳大利亚市场销售。

但与此同时,澳检验检疫局将根据进口食品控制法才该食品发出裁决令(Holding Or-der),并对裁决令涉及的进口食品进行100%的检验。

为确保我国出口食品顺利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并降低出口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向澳大利亚出口食品前,有关方面应深入了解澳方的有关规定。

目前,澳大利亚对零售和餐饮用的食品标签主要有以下要求: (1)必须贴有英文标签。

澳大利亚所有食品都必须贴有英文标签。

有的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但必须符合澳新食品标准要求;另外,对某些食品标签文字的大小规格、告诫或建议类的说明都有特殊的规定。

(2)有正确的食品名称描述。

澳新食品标准除对某些食品名称有统一的规定外,其它没有统一规定名称的食品,其标签上必须有恰当的标示名称,该名称必须能够清晰地表明食品的特性,不应产生混淆和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3)标明食品原产地。

标签必须标明食品原产地。

如果海外制造商的地址及国家名称都已有,就无须再标明原产地。

同时,标签必须注明制备或包装食品的厂家名称和地址。

(4)注明批量代码和使用日期。

批量代码是指24小时内在同一条件下生产的同一种产品。

代码或标识由生产商自行确定,形状大小及颜色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必须注明包装日期和使用期限。

对使用期限低于两年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最低限度使用日期,以便对其适当储存,保证质量。

(5)完整的进口商信息。

进口食品的标签必须注明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以确保退货渠道畅通。

但从新西兰进口的食品标签上,只须注明食品生产商名称和地址。

(6)食品成分表。

澳新食品标准要求大部分食品在标签中注明食品成分。

食品成分表中成分的顺序应按重量由大到小顺序排列。

如果水是食品的成分,或按重量大小顺序排列,或放在成分表最后,注明“添加了水”字样。

一般来说,食品成分应提供标准名称,如果没有通用标准名称,可用适当的代名称,或提供相当于某一类成分的名称。

(7)禁标的内容。

食品标签中禁止表述的内容有:治疗和预防功用;有医药建议内涵的文字、陈述或设计;与疾病或生理相关的名称;特殊规定食物用途和减肥功效等。



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刍议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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