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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探析,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1:34:3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探析,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

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探析



摘要:随着植物新品种在促进农业生产中所发挥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社会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

品种权保护是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模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广泛采用。

品种权保护制度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制度,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所采用。

中国已经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中心的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关键词:品种权;品种权保护制度;国际趋势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新品种对促进农业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社会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

国际上的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为专利权保护、品种权保护、专利权保护与品种权保护相结合保护等三种基本方式。

品种权保护制度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制度,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所采用。

本文从品种权保护的基础理论出发,比较分析国际上与中国的品种权保护法律,以期促进中国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一、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特点与功能 虽然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与专利权保护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是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特功能。

(一)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特点 与专利权保护相比较,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审查条件比较宽松。

虽然品种权与专利权取得条件都要求具有新颖性,但是二者关于新颖性的含义不同。

专利权要求的新颖性强调技术方案未公开过(包括商业使用在内的公开)。

而品种权要求的新颖性只限于商业上的公开,即要求品种的繁殖材料未曾被销售过。

显然,品种权保护的审查条件要宽于专利权保护的审查条件[1]。

2。保护范围较为广泛。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植物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仅局限于植物整体,对于植物的其他组成部分如花、果实等不予保护。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范围要广于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保护。

3。权利限制较为严格。

在权利限制上,专利权保护制度规定了强制许可、研究免责;而品种权保护制度除了规定强制许可、研究免责外,还规定了农民特权,即种植者可以不经允许自繁自用被保护的新品种。

可见,品种权的权利限制较专利权严格。

(二)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功能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具有重要的功能: 1。建立公正的新品种培育机制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通过产权界定,授予育种者以产权,从而建立起以保障育种者权益为核心的新品种培育机制。

植物品种权保护所建立的新品种培育机制,为育种者提供了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动力,提高了育种者的积极性、创造性。

2。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植物新品种作为农业科学技术的重要载体,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始终具有重要的地位。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激发了育种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培育更多高质量的新品种,从而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制度在保障育种者权利的同时,还出于公共利益的要求对自由行使这种权利进行限制,因而设置了强制许可、科学研究免责和农民特权。

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使优良品种能够发挥最大功效。

二、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国际趋势 研判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国际趋势,必须从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两个层面来考察。

就国际立法而言,主要是考察《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发展;就国内立法而言,主要是考察各国国内立法对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不同文本的选择。

(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及其发展

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



1、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

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2、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

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3、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5、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成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例外:下列情况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成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例外:下列情况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一)育种者应精选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品种。

因为,国内企业获得一个品种权,需花费6千到1万元人民币,国外企业申请时费用还要多些。

而且,今后还需每年交付年费。

与农作物相比,花卉园艺作物的品种多,但种植规模有限,这笔费用还是比较高的。

另外,在申请前,最好先向品种权代理事务所咨询相关事宜,以避免走弯路。

代理事务所有农学、园艺、花卉、法律等专业相结合的专业人才,而且代理事务所具有信息灵、接触面广、专业性强、政府资源多等特点,不仅可以提供新品种权代理和咨询服务,更重要的是还能作为技术中介帮助品种所有者将品种权实施转让、许可、合作、开发等专业化技术工作。

(二)技术要求。

一个植物品种是否为新品种,必须符合以下6个条件: ①在农业或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 ②具有新颖性; ③具有适当的名称; ④具有特异性; ⑤具有一致性; ⑥具有稳定性。

其中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简称“DUS”)是植物新品种的实质审查内容。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就是新颖性的问题。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然而,有些国外的花卉品种上市10年多了,已经被市场广泛认可,他们希望进入中国市场,也来申请保护,这不符合我国的要求,因此不能申请。

例如,荷兰一家企业到农业部品保办申请7个菊花品种的品种权,但由于不符合新颖性要求,而被拒绝。

但值得我国育种者注意的是,按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规定,自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内,申请新品种的新颖性有4年宽限期,即在申请日前4年内有公开销售行为(以发票为准)的品种都可以申请;在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以后,则只能在申请日前1年内有销售行为的品种才有权申请保护。

(三)关于申请核心的内容。

以农业方面申请新品种保护为例,在申请时新品种要有适当的名称;申请人要对新品种的来源交代清楚,结合系谱图,详细叙述并公开申请品种的亲本来源、选育办法、步骤等等;申请时还应详细描述近似品种的特征特性;近似品种要与申请品种具有在形态学特征和植物学特性方面的最相近性,要与申请品种有血缘关系,并为公知共用的已有品种。

除此之外,在申请时还要叙述有关销售情况说明,对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详细说明,适合种植地区以及栽培要点的说明等等,同时还要提供照片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模式



推荐阅读: 我国国务院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其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 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该条例已于1999年4月23日启动实施。

同一天,我国正式加入UPOV公约,成为其第 39个成员国。

2000年4月,我国农业部和林业部分别公布了新品种保护的名录,计有农业品种19属或种、林业品种25属或种。



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探析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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