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新《商标法》对“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反垄断路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1:14:0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新《商标法》对“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反垄断路径

新《商标法》对“无效”作出明确规定



以往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权利人只能申请撤销该商标,不过以后可以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了。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知识产权专家认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一个较大的改变,就是引入了“商标无效”的概念。

以往《商标法》类似情况的提法只有商标撤销,“商标无效”概念的引入更与国际化接轨,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相靠拢。

据介绍,商标权的撤销是指因商标权产生之后的事由使商标权丧失了继续受保护的基础,由商标主管机构取消该商标注册的决定。

商标权的无效,则指因商标权的取得存在瑕疵,由商标主管机构宣告商标权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简单地说,商标撤销是指商标被撤销后不再受保护,但之前还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商标被宣告无效,则表示从申请之日起就不受法律保护。

了解到,原《商标法》未设置商标无效宣告的概念,而是统称为“撤销”。

新《商标法》对此进行了区分,将第五章名称由“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改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新《商标法》规定,撤销事由通常是因不使用商标或使用商标不规范所致,由商标局管辖,无申请时限,且自撤销后商标权失效;而宣告无效的事由是商标虽已注册但存在不得注册的绝对理由或者相对理由。

绝对理由可以是商标局依职权主动审查或是商评委依申请被动审查且不设时限;相对理由则由商评委被动审查,并以5年为时限。

其中,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此限。

专家表示,原《商标法》与国际上其他国家通常做法有些不一致,随着国际贸易合作日渐加深,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中不免会产生摩擦。

为了减少这些不必要的摩擦,我国的经济相关立法越来越趋向于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新《商标法》也顺应了这一潮流。

商标无效和商标撤销概念的区分,使得《商标法》立法更加明晰,概念使用更加严谨。

新《商标法》同时还规定,对于宣告无效复审决定、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决定、裁定才生效。

一旦被提起诉讼,则不生效、不具有执行力。

商标无效概念关乎商标权存续的起点和时间长短,对于商标维权的结果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被诉时,无效决定、裁定不发生效力的明确,则更大地保障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使得在最终司法判定没有结果时,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仍然受法律保护,防止了恶意诉讼对权利人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法条速递: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反垄断路径



信息化和数字化已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特点。

知识产权在新兴产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由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成果较多,他们利用技术垄断,在许可发展中国家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获取了高额利润,并确保其领先地位,这种新的行业垄断在经济发展中日益突出。

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易出现垄断的原因和表现 发展水平不同是产生垄断的前提。

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发展中国家,与经过多年的知识技术沉淀的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水平有较大的差异。

在市场经济中,发达国家以保护国家产业利益的名义,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昂贵的产品价格和严苛的许可条款,使发展中国家承担着高额的许可费用,面临着经济发展的巨大瓶颈。

知识产权标准化是产生垄断的手段。

“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是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重要手段。

将自身的专利和行业甚至产业标准相结合,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实现对产业的垄断和控制,导致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者运营成本提高,难以进行创新和发展。

这种特点在电子等信息化行业体现尤为突出。

我国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反垄断存在的问题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我国对新兴产业出现的知识产权垄断问题,没有进行合理的规制,是知识产权垄断问题不断严峻的重要原因。

知识产权受到重视是由于近现代信息技术持续不断发展的结果。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反垄断法制定的初期,由于知识技术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所以在具体法条的制定中没有针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制。

知识产权渐渐成为垄断者维护其垄断地位,进行竞争的重要工具,对我国新兴产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现有法律规定的欠缺,导致了此类问题的争端没有具体条文的依据,难以进行具体的规制。

对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反垄断的建议 随着知识产权适用的日益广泛,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以致垄断,既是规制新兴产业市场秩序、保护国内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为新兴产业保驾护航的需要。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完善立法,为知识产权反垄断提供法律依据。

一是完善反垄断法基本原则。

反垄断法应立足于制止垄断、维护竞争的目的,以健全市场秩序为原则,在现有的框架内有针对性地对知识产权条文进行规范。

二是结合各行业侵权行为的不同特点,在采取反垄断措施时差别对待。

如对待基因领域,由于基因资源是有限的,取得优先发展的国家相对后来者会处于主动地位,因此,垄断表现为对于基因有限性占有。

而在电子科技领域,垄断表现为核心技术的研发。

三是落实WTO规定并借鉴别国经验。

应当引入WTO中Trips协议对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以更好地抵御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的垄断。

另外,在知识产权反垄断领域,美国、欧盟制定了具体的条例和指南,对我国进识产权反垄断具有借鉴意义。

依托行业协会,加强整体协调。

行业协会具有自律、协调的作用,是行业进行整体协调、发声的重要途径。

在新兴产业中,行业协会有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敏感性,对于知识产权垄断的产生可以及时作出反应,并联动协调企业进行会谈,从而协调行业内部发展,甚至影响法律政策的制定。

从企业自身做起,强化知识产权意识。

企业作为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直接参与者,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势在必行。

制定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从行业发展方向明确知识产权垄断或壁垒的情形,结合行业发展和贸易环境的变化制定自身策略,从而合理规避知识产权垄断,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知识产权垄断的不法侵害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品种保护期限多少年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依培育植物品种所需的时间长短而定。

一般地说,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

我国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其他植物为十五年。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一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六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四年。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新《商标法》对“无效”作出明确规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反垄断路径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