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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翻唱版权呢,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0:40:1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如何获得翻唱版权呢,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如何获得翻唱版权呢



第一种:直接翻唱。

(1)词曲创作和原唱者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这首歌完整的著作权都归创作者所有,其中表演权是一种著作权属性的权利。

除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非营利性质的演出外,没有经过权利人授权的翻唱与现场表演,包括刻录光盘唱片等行为一般情况下都属于侵权行为。

(2)词曲创作和原唱者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词曲创作者拥有著作权和表演权,因表演者为作品传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所以原唱者拥有表演者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想要进行翻唱或表演,一方面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一方面要获得表演者的许可。

第二种:对原作品进行改编或表演他人改编的作品 (1)对原作品进行改编。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若对原作进行创造性修改进行商演,则需要取得改编权的授权。

(2)表演改编后的作品。

表演他人改编后的作品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如果是非营利性非商业演出性质的表演,要给作品作者署名。

虽然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在创作完成时,权利人就拥有全部的著作权,无需申请。

但是为作品申请《作品登记证书》,类似作品的“出生证明”。

在版权交易、维权等过程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作品登记证书是由版权局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审核认证后出具的权利归属证明材料。

一旦遇到盗版侵权问题,可以及时利用作品登记证书作为举证材料,同时在各行业领域,作品离不开授权、交易等合作,有证书可以确保知晓作品原创性及权利人信息,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 “翻唱”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唱,包括重新填词,编曲。

现在已有不少明星,都在翻唱他人的歌,不断在翻唱中突破自己,给大家带来不一样的风格。

三、 (一)词曲著作权人应在首次出版录音制品时,发表合法有效的禁用声明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因此,著作权人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时所附的声明,才是合法有效的排除法定许可的声明。

唱片公司通常会在专辑的封面上发表此类声明。

如鸟人公司出版的《两只蝴蝶》音像制品封面上,印有“全部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的声明。

(二)词曲著作权人不加入音著协或退出音著协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3条第3款的规定,音著协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任何主体就其管理作品提出的合法使用的申请。

因此,即使音著协会员(著作权人)要求音著协不得对某申请者进行授权,音著协也必须对该申请者进行授权。

对已经加入音著协的著作权人来说,为确保其对以后创作产生的歌曲享有垄断性的使用权,可选择退出音著协。

正如鸟人公司法人代表周亚平所说:“鸟人公司与《两只蝴蝶》的词作者牛朝阳都不是音著协的会员。

鸟人公司之所以买断了这支歌曲的版权同时又为推广这支歌曲投入高额的宣传成本,其目的就是为了垄断这支歌曲的艺术市场,杜绝翻唱,从而最大化地获得其商业利益。

我们之所以不加入音著协,是因为我们能够控制的作品,我们不希望任何组织代替我们行使权利。



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对于这样的商标侵权行为该如何认定呢?下面 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请看下文: (一)使用侵权行为的认定 使用侵权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应以商标注册证书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

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点,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是否相同。

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 2、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

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

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

(二)销售侵权行为的认定 在认定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商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销售商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可认定侵权成立。

但销售商在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商标标识侵权行为的认定 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未经授权或无正当手续而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标标识。

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标标识,更不允许伪造商标标识。

(四)反向假冒行为认定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反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采用反向思维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信誉,推销附有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声誉。

(五)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该行为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之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

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

如何认定商标相同或相似呢?



一、如何认定商标相同或相似呢? 1、易分辨原则 购买人在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某种牌号的商品时,总是以他对某种商标的记忆或这种商标在他头脑中留下的印象为依据的,而这种记忆和印象是不精确的,或者说是模糊的,购买人通常记住的仅仅是商标的某些特征。

如果两个商标具有相同特征而使普通购买人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不能分辨,即为相似商标。

2、主体相似原则 两商标是否构成相似,应就商标的总体加以观察,这一原则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3、隔离观察原则 辨别商标是否相似,并非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仔细加以对比,而是隔离观察。

隔离观察使商标的标记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义变强,而使其余部分成为强烈意义的一种附加。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购买人容易误认。

特别是当商标的一部分与其余部分没有密切联系时,经常运用进行隔离观察以判断商标相似是否存在。

4、知名度原则 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驰名商标,由于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认知度,其指示商品或服务产源的功能更为强烈。

这类商标即使增加构成要素,因其中知名度较高的部分有强烈的指示产源的作用,难以改变相关公众对其产源的认识。

二、相似商标是怎么定义的呢? 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 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就文字商标而言,一般需要结合音、形、义三个方面来考察。

图形商标则主要以外观为准。

一般说来,商标的音、形、义有一项近似即可判定两商标近似,但还需结合使用,以市场实际赋予三者的权重具体分析。

三、判断商标近似应注意哪些方面? 1、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采用相关公众的主体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相关公众是一个整体概念,不能以某一个具体的消费者或经营者来取代相关公众的概念。

2、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所谓一般注意力,是指相关公众在通常情形下所施加的注意力,而且是在原告注册商标和被告侵权标识都处于使用状态时,仅凭一般公众对注册商标的大概印象来验证,看其是否会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混淆。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通常应采用对主要部分观察、整体比对的方法,即应观察标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否相似;只有在主要部分构成近人心齐地,才应进一步从整体上判断两者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如何获得翻唱版权呢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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